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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实施《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综[2013]40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卫生部
发文时间: 2013-7-22
实施时间: 2013-7-22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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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卫生局:
  2012年9月,财政部、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73号)。这项办法的实施,将全面加强全国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强化医疗收入监督检查,有效防治虚假医疗票据,规范医疗收费行为,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为贯彻落实《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做好医疗收费票据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全国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规格、式样
  全国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规格、式样规定如下:
  1.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规格大小为:横宽190mm,纵长127mm,误差不超过0.1mm。
  2.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滚筒机打)规格大小为:横宽100mm,纵长203. 2mm,误差不超过0.1mm。
  3.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手工)规格大小为:横宽190mm,纵长101. 6mm,误差不超过0.1mm。
  4.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规格大小为:横宽190mm,纵长101. 6mm,误差不超过0.1mm。
  5.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滚筒机打)规格大小为:横宽100mm,纵长127mm,误差不超过0.1mm。
  6.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手工)规格大小为:横宽190mm,纵长101. 6mm,误差不超过0.1mm。
  医疗收费票据一般设一式三联,第一联为收据联,棕色墨色,黄色底纹;第二联为记账联,黑色墨色;第三联为存根联,红色墨色。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管理需要,确定具体联次。医疗收费票据具体式样及印制说明见附件1-附件6。
  二、明确医疗收费票据有关项目内容
  现将票面上有关项目内容说明如下:
  业务流水号:医疗卫生机构收费系统自动生成的流水号码。
  医疗机构类型: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确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类别。
  医保类型: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其他医疗保险等构成。
  医保统筹支付:即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按有关规定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内,并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
  个人账户支付:即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支付。指由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开支的费用。
  其他医保支付:包括退休补充保险支付、残疾军人补充保险支付、公务员补充保险支付等。
  个人支付金额:在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医疗门诊收费票据中的项目勾稽关系:
  总计=医保统筹支付+个人账户支付+其他医保支付+个人支付金额医疗住院收费票据中的项目勾稽关系:
  总计=医保统筹支付+个人账户支付+其他医保支付+个人支付金额
  医疗 住院收费票据中的项目勾稽关系:
  总计=医保统筹支付+个人帐户支付+其他医保支付+个人支付金额
  三、明确医疗收费票据填写要求
  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手工)和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手工)按
  照票面所列项目如实填写。
  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和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滚筒机打)要打印每项项目及明细。
  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和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滚筒机打)打印项目包括床位费、诊查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护理费、卫生材料费、药品费、药事服务费、一般诊疗费和其他,打印时按上述次序纵向打印。其中:药品费项目包括西药费、中成药费和中草药费。
  实际医疗过程中未发生项目不在医疗收费票据上打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卫生部门可根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增减医疗收费票据项目(包括中医管理收费票据项目),并报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如实填写医疗收费票据。
  四、做好新旧版医疗收费票据的衔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根据管理实际,确定本行女区域内旧版医疗收费票据废止时间,明确新版医疗收费票据的言用时间,做好新版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发放等工作,将新版医疗收费票据和旧版医疗收费票据的使用管理有效衔接起来,避免造成浪费。已取消财政票据工本费的地区,不再收取医疗收费票据工本费;未取消财政票据工本费的地区,要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承印企业,切实降低医疗收费票据印制成本,按规定标准收取医疗收费票据工本费。
  五、统一规范全国医疗收费票据防伪措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医疗收费票据时,应当使用防伪专用纸张,在收据联上套印由财政部批复的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设置全国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防伪标识。
  全国统一的防伪标识共有四处:(一)在医疗收费票据正中位置套印淡黄色的财政票据标识(直径为30mm)。(二)距医疗收费票据标题左侧5mm处用无色荧光油墨套印财政票据标识(直径为12mm,在紫外线下显示浅绿色)。(三)在医疗收费票据标题正中位置套印红色荧光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四)将医疗收费票据右侧的票据编码设置为防伪荧光红号。财政票据标识式样及说明见附件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在不增加医疗卫生机构负担 的情况下,加大防伪技术投入力度,采用高新技术,提高防伪技术 含量,增强医疗收费票据防伪功能,形成多层次的印制环节票面 防伪与使用环节防伪信息识别配套机制,有效防范虚假医疗票据。
  六、逐步完善医疗收费票据信息化管理系统
  各级财政部门应抓紧落实《办法》第六条规定,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建立完善财政票据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疗收费票据印制、核发(领购)、保管、使用、核销、销毁、稽查的全程监管,切实提高财政票据信息电子化管理水平。
  七、加强《办法》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各级财政、卫生部门应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票据管理人员和相关财务人员培训,同时通过媒体、网络等载体,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帮助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全面了解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政策,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医疗收费票据监管工作。
  各省级财政、卫生部门在贯彻落实《办法》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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