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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征求对《关于加强再保险登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文文号: 保监厅函[2014]476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12-18
实施时间: 2014-12-18
法规类型: 再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35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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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再保险监管工作,防范再保险信用风险,提高再保险资产安全性,我会起草了《关于加强再保险登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2014年12月31日17:00前将意见通过保监会电子文件传输系统报送信息模块报至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
  请各保监局将此文件转发至辖区内各保险经纪公司,代为收集意见后一并反馈。
  联系人:程鸿
  电  话:010-66286612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2014年12月18日
  关于加强再保险登记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为了进一步规范再保险信用风险管理,加强对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经纪人的监管,实现再保险市场健康协调发展,中国保监会决定建立再保险登记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再保险接受人是指承接其他保险人转移的保险业务的保险人。包括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再保险共同体、劳合社及辛迪加,以及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机构。再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再保险分出公司利益、为再保险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订立再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机构。
  二、所有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再保险业务的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经纪人均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在中国保监会建立的“再保险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进行登记。
  三、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经纪人应以机构为单位在“登记系统”进行注册并登记。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再保险经纪公司,以及上述公司的每一个分支机构、劳合社及其每一个辛迪加均应单独进行注册登记,再保险共同体可作为一个机构进行注册登记。
  四、中国境内的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经纪人可直接在“登记系统”注册并登记。
  五、中国境外的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经纪人在注册前,需由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并已在“登记系统”注册的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引荐,并上传《引荐函》至“登记系统”(格式附后)。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经纪人可自行选择引荐公司。
  六、根据引荐公司的申请,“登记系统”向被引荐公司预留的邮箱自动发送注册账户和初始密码。被引荐公司应在收到“登记系统”注册邮件15日内在“登记系统”注册,填写相关登记信息并提交系统审核。超过有效期,账户和密码将自动失效,应重新申请引荐。
  七、境内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在引荐再保险接受人或再保险经纪人时应严格按照《关于再保险业务安全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7〕112号)的要求,审慎选择引荐再保险接受人。引荐公司应与被引荐公司已有再保险业务往来,或者即将开展再保险业务往来。
  八、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在“登记系统”进行登记,需提供以下信息: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地址;
  (三)注册地监管部门营业许可;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最近三年年报;
  (六)前三大股东的名称及份额;
  (七)国际信用评级机构的财务实力评级;
  (八)资本金和公积金(或净资产);
  (九)是否国有企业;
  (十)当地保险监管机构出具的最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
  (十一)当地保险监管机构出具的偿付能力满足当地相关法律法规的证明;
  (十二)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十三)母公司名称及注册地(仅子公司适用);
  (十四)总公司名称及注册地(仅分公司适用);
  (十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九、再保险共同体在“登记系统”进行登记,需提供以下信息:
  (一)再保险共同体名称;
  (二)管理机构所在国家或者地区;
  (三)管理机构地址;
  (四)成员公司名单及所在国家或地区;
  (五)业务范围;
  (六)最近三年年度经营数据;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八)前三大份额成员公司名称及份额;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劳合社在“登记系统”进行登记,需提供以下信息:
  (一)名称;
  (二)注册地监管部门营业许可;
  (三)营业执照;
  (四)净资产;
  (五)国际信用评级机构的财务实力评级;
  (六)最近三年年度财务报告;
  (七)当地保险监管机构出具的最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
  (八)当地保险监管机构出具的偿付能力满足当地相关法律法规的证明;
  (九)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辛迪加在“登记系统”进行登记,需提供以下信息:
  (一)辛迪加代码;
  (二)组成辛迪加的成员名单;
  (三)辛迪加业务范围;
  (四)辛迪加承保能力;
  (五)辛迪加经劳合社批准的业务计划;
  (六)辛迪加偿付能力充足率;
  (七)辛迪加的财务实力评级(选填);
  (八)辛迪加最近三年年度财务报告;
  (九)辛迪加管理代理公司名称;
  (十)辛迪加管理代理公司简介;
  (十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十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一、再保险经纪公司在“登记系统”进行登记,需提供以下信息: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地址;
  (三)注册地监管部门营业许可(选填);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最近三年年报;
  (六)前三大股东的名称及份额;
  (七)母公司名称及注册地(仅子公司适用);
  (八)总公司名称及注册地(仅分公司适用);
  (九)职业责任保单;
  (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十一)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二、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经纪人应本着最大诚信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在“登记系统”登记相关信息,并接受中国保监会和市场主体的监督。
  十三、再保险接受人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在15日内将相关情况在“登记系统”中更新:
  (一)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
  (二)结清(run-off);
  (三)信用评级降级;
  (四)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处罚;
  (五)被监管部门接管;
  (六)破产清算;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再保险经纪人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在15日内将相关情况在“登记系统”中更新:
  (一)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处罚;
  (二)被监管部门接管;
  (三)破产清算;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五、在“登记系统”进行登记的再保险接受人或再保险经纪人,经系统审核通过后,成为有效的再保险接受人或再保险经纪人,有效期为三个月,并在有效清单中列明。
  十六、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经纪人应在有效期截止前,对登记的相关信息进行更新和确认,确认后有效期自动续期三个月。在有效期到期前一个月,“登记系统”将自动向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经纪人登记的联系人邮箱发送电子邮件提示更新信息。超过有效期未更新信息的,“登记系统”自动将其从有效名单中剔除,直至其更新信息后恢复有效状态。超过有效期截止日三个月仍未更新信息的,需按照新用户重新申请注册。
  十七、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经纪人有效名单发生变动时,“登记系统”自动向所有注册用户预留的邮箱发送提示信息。
  十八、在“登记系统”中注册的中国境内保险机构,具有查询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经纪人信息、有效清单和发现不实信息举报的权利。
  中国保监会负责确定对“登记系统”可查询信息的范围,并有权进行调整。
  十九、境内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在选择再保险接受人或再保险经纪人时,应在“登记系统”生成的有效清单中选择,不得与有效清单之外的再保险接受人或再保险经纪人开展再保险业务。
  二十、当“登记系统”中有效的再保险接受人变为无效的再保险接受人时,再保险分出公司应该立即停止与该再保险接受人订立新的再保险合同,直到该再保险接受人恢复至有效状态。
  二十一、如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经纪人故意隐瞒信息或者故意发布虚假信息,经确认属实后,“登记系统”将该再保险接受人或者再保险经纪人从有效清单中剔除,且2年内不得恢复、不得再次申请登记。
  二十二、所有注册用户通过“登记系统”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负有保密义务。
  二十三、转分保接受人和经纪人,适用本通知。
  二十四、本通知自XXXX年XX月XX日起执行。

相关附件:
1.再保险登记流程图.docx    
2.引荐函(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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