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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工商总局关于严厉查处利用互联网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或服务违法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工商字[2013]211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3-7-16
实施时间: 2013-7-16
法规类型: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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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定州、辛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工商总局关于严厉查处利用互联网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或服务违法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是各地工商部门要充分认识利用大型网络商品交易平台和网店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或服务行为的危害性,依法严厉查处此类违法行为。没有建立起网络监管平台的市,更要发挥主观能动性,要主动与唐山、沧州两市联系,利用现有的设备和条件以及工商总局在线搜索引擎(需要互联网支持,地址:http://202.108.90.83),严格按照总局《通知》要求,按时、按量圆满完成专项检查工作。
  二是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分析当前利用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中存在的情况和问题,从制度、技术等方面探索、研究,制定长效可行的监管对策和手段,强化日常监管。
  三是各地在开展查处利用互联网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或服务违法行为活动中,如遇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馈。并于2013年11月30日前请将此项工作总结、有关意见及建议书面上报省局市场处。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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