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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我省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资字[2008]38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8-4-2
实施时间: 2008-4-2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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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国资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 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以下简称《标识管理办法》)规定,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管理,建立上市公司国有股东信息库,现将加强我省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市国资委要认真学习领会《标识管理办法》精神,高度重视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工作,深刻认识做好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工作对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稳定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国有股东标识管理工作。
  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下列企业或单位应对开设的证券账户标注国有股东标识“SS”(State-owned Shareholder):
  (一)政府机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或出资人全部为国有独资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上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公司制企业;上述单位或企业合计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公司制企业。
  (三)上述“(二)”中所述企业连续保持绝对控股关系的各级子企业。
  (四)以上所有单位或企业的所属单位或全资子企业。
  三、各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应按下述规定对证券账户标注国有股东标识:
  (一)我省国有控股或参股的股份公司申请发行股票的,股票发行结束后,股票发行人依据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文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登记公司)申请对国有股东证券账户加设国有股东标识。
  (二)已开设证券账户的国有股东应按下述规定对证券账户标注国有股东标识:
  1、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以及股票发行实行新老划断后至2007年8月31日前新上市的股份公司国有股东证券账户,由国务院国资委会同中国证监会统一组织协调国有股东标识的加设工作。
  2、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应当依据省政府国资委对其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批复文件,在向登记公司申请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涉及的变更登记事项时一并办理国有股东标识加设工作。
  3、国有单位间接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即受让上市公司股东的控股权)的,应依据省政府国资委出具的国有股东身份界定文件,向登记公司申请对该股东已开设证券账户加设国有股东标识。
  4、其他已开设证券账户的国有股东应单独向登记公司申请对其证券账户加设国有股东标识。
  (三)新开设证券账户的国有股东应按下述规定对证券账户进行国有股东标识:
  1、通过协议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份但不具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国有股东开设证券账户的,国有股东在向登记公司申请办理过户手续时对其证券账户加设国有股东标识。
  2、通过协议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并具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国有股东开设证券账户的,应依据省政府国资委批复文件向登记公司申请对其证券账户加设国有股东标识。
  3、通过司法强制途径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股东开设证券账户的,应依据省政府国资委出具的国有股东身份界定文件向登记公司申请对其证券账户加设国有股东标识。
  4、国有单位因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或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等原因开设证券账户的,应在开设证券账户时向登记公司申请对其证券账户加设国有股东标识。
  四、国有股东因产权变动引起其经济性质或实际控制人变化的,应根据省政府国资委对其国有股东身份界定文件,及时向登记公司申请办理国有股东证券账户标识的注销手续。
  五、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开设证券账户实行备案管理。省属国有股东开设证券账户情况由省政府国资委所出资企业、省直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国资委国有资本产权(股权)管理处备案。各设区市、县(区、市)属国有股东开设证券账户情况报各设区市国资委备案。各设区市国资委应及时将本地区所属国有股东开设证券账户的报备情况报省政府国资委国有资本产权(股权)管理处备案。
  各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应按《国有股东开设证券账户情况统计表》(见附件)要求,如实填报已开设证券账户情况,不得隐瞒不报。
  六、国有单位在本通知下发后新开设证券账户的,应在开设证券账户后7个工作日内将开设证券账户情况逐级报省政府国资委国有资本产权(股权)管理处备案。
  七、省政府国资委所出资企业、省直有关部门、设区市国资委应定期(每季度末)核查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的加设及变更情况,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国有股东证券账户未加设标识情况报省政府国资委国有资本产权(股权)管理处备案。
  附件:《国有股东开设证券账户情况统计表》
  二○○八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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