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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河北省环保局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柴油添加清净剂加价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价管字[2008]46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8-5-8
实施时间: 2008-5-1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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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保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经省政府批准,对车用柴油实行添加清净剂加价销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添加清净剂的柴油零售价格,可在同标号普通柴油零售价格的基础上每升加价0.05元。各加油站要在加油机显著位置统一张贴“车用高清柴油”标识,柴油价格与清净剂价格要分别标识,结算时单独开票。
  二、加强对添加清净剂柴油的质量和价格监督检查。添加清净剂后的柴油质量标准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要求,减少车辆尾气有害物质排放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生产和配送中心添加清净剂柴油的产品质量监督,抓好对添加清净剂质量检验、计量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开展定期与不定期、专项检查与抽查工作,确保油品质量。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价格的监督检查,对未添加或未按规定比例添加以及擅自添加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的清净剂产品,借机提高柴油价格的要从严查处。
  三、中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中石油冀东销售分公司要制定清净剂管理及操作规定,加强内部管理,认真接受消费者对柴油质量的投诉、举报,及时处理消费纠纷。上述三大公司及其他柴油销售单位要建立进销台帐,记录每批柴油添加清净剂的品牌和比例,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验。
  四、本通知自2008年5月12日起执行。
  二 О О 八 年 五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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