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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国资发评价[2010]130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0-8-26
实施时间: 2010-8-26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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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出资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促进吉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落实节能减排社会责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参照《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国资委出资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吉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
  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督促吉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落实节能减排社会责任,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吉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吉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是指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 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接受国家和省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各级子企业依法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省国资委联系出资企业节能减排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监督出资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节能减排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研究制定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意见;
  (二)指导监督省国资委出资企业统筹规划,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节能减排组织管理、统计监测和考核奖惩体系,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三)建立健全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节能减排考核奖惩制度,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省国资委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四)组织或参与对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节能减排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审计,建立问责制度;
  (五)组织对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宣传、培训、交流。
  第五条 省国资委对出资企业节能减排实行分类监督管理。按照企业能源消耗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将出资企业划分为三类(附件1)。
  (一)重点类企业。主业处于石油石化、钢铁、有色金属、电力、化工、煤炭、建材、交通运输、机械行业,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
  1.年耗能超过20万吨标准煤;
  2.年二氧化硫排放量超过300吨;
  3.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超过100吨。
  (二)关注类企业。重点类企业之外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
  1.年耗能在1万吨标准煤以上;
  2.年二氧化硫排放量在50吨以上;
  3.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在30吨以上。
  (三)一般类企业。前两项以外的省国资委出资企业为一般类企业。
  省国资委对以上规定的三类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监管。根据出资企业所处行业、企业能耗和污染物排放量的变化进行适时调整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 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应当制订节能减排工作专项规划并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健全节能减排规章制度,落实节能减排责任。
  第二章 节能减排工作基本要求
  第七条 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组织管理体系。
  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节能减排领导机构,负责本企业节能减排总体工作,研究决定节能减排重大事项,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
  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根据分类管理的要求建立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节能减排协调、监督管理机构。
  (一)重点类企业应当设置负责节能减排协调、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或者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专职负责协调、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机构,负责节能减排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关注类企业应当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协调、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三)一般类企业应当设立节能减排管理岗位,配备节能减排管理人员,负责节能减排工作的计量、统计、分析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节能减排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企业分管节能减排工作的负责人统筹组织各项节能减排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对节能减排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九条 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节能减排考核奖惩体系,层层分解落实节能减排责任。考核结果应当作为相关领导和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应当加强节能减排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节能减排教育培训制度,落实对企业负责人、节能减排监督管理人员、节能减排重点岗位人员的培训。
  第十一条 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应当把节能减排与企业发展战略、结构调整紧密结合,优化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优化生产工艺和流程,淘汰高污染、高耗能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要严格按照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国家标准组织生产,力争达到或超过标准规定的先进值水平,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
  第十二条 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应当认真编制节能减排年度经费预算,多方筹集资金,加大科研投入力度,加快技术改造,在节能减排重点领域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开发新型高效节能环保产品。
  第十三条 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标准,依照有关政策,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和节能评估审查制度。
  第三章 节能减排统计监测与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体系,加强对生产过程中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的统计监测,提升节能减排信息化水平。
  第十五条 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应当加强节能减排计量、定额、统计等基础管理工作,建立能源消耗及污染物排放统计台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口径、范围、折算标准和方法对能源消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进行定期收集、汇总和分析。
  第十六条 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应当确保节能减排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通过企业自我检查、第三方检测、内部审计、外部审计等多种形式对节能减排效果进行评估和核定。
  第十七条 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报告制度。
  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内部节能减排工作逐级汇总报告制度,并定期将本企业节能减排汇总报表和总结分析报告报送省国资委。
  重点类、关注类和一般类企业分别按季度、半年度和年度上报汇总报表和总结分析报告。年度汇总报表和总结分析报告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报送;季度报表、半年报表和总结分析报告应当于报告期满之次月20日前报送。
  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节能减排总结分析报告应当包括本企业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变化、节能减排管理情况、节能减排措施、节能减排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内容。重点类和关注类企业应当开展与同行业节能减排技术指标的对标和分析。
  第十八条 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应当将本企业节能减排重要科研成果、重大违规和环保事故、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本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年度考核情况等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国资委。
  第四章 节能减排考核
  第十九条 国资委将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纳入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作为对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条 省国资委对出资企业节能减排实行分类考核。重点类和关注类企业考核反映企业行业特点的综合性能耗指标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一般类企业根据行业特点确定定量或定性考核指标。
  第二十一条 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应当根据国家节能减排有关政策、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和节能减排水平,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科学合理的节能减排考核目标。
  第二十二条 省国资委对出资企业节能减排考核目标进行审核,并与企业负责人的奖惩相联系。
  第二十三条 省国资委对出资企业节能减排考核目标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第二十四条 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节能减排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末,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对任期节能减排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查和总结分析,对本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的节能减排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将审查结果和分析报告报送省国资委。
  (二)省国资委对出资企业报送的节能减排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对于经过国家和省节能减排主管部门考核和监测的企业,国资委依据节能减排主管部门审查的相关数据进行核实;对于其他企业,国资委通过审核企业节能减排总结分析报告、现场核查、委托中介机构专项审计等方式,对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三)省国资委将出资企业节能减排考核情况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一并对外公布。
  第五章 节能减排奖惩
  第二十五条 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处理(附件2):
  (一)节能减排数据严重不实,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重大(含重大)以上环境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发生节能减排重大违法违规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六条 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给予扣分处理(附件2):
  (一)未完成任期节能减排考核目标的;
  (二)发生较大和一般环境责任事故的;
  (三)被国家和省节能减排主管部门通报,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第二十七条 对节能减排成效突出的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国资委授予“节能减排优秀企业奖”,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八条 授予“节能减排优秀企业奖”的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完成与国资委签订的任期节能减排考核目标和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的节能减排考核目标;
  (二)建立较为完善的节能减排组织管理、统计监测和考核奖惩体系;
  (三)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B级及以上。
  (四)除符合以上三项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末,企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污染物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接近或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2.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内,能源利用效率、单位综合能耗降低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降低率在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居于前列;
  3.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在节能减排技术创新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全行业、社会节能减排作出突出贡献。
  第二十九条 国资委对节能减排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指环境责任事故,依据《吉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定。
  第三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的考核范围,依据《吉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确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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