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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吉省价收[2010]49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3-12
实施时间: 2010-3-1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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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函》(吉财会函[2010]166号)收悉。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问题答复如下:
  一、同意初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收费按每人每期(每期不少于24小时)100元收取;初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收费每人每期(每期不少于24小时)80元收取。
  二、收费前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主要用于继续教育培训讲课费、场租费、试卷印刷费、评卷费等项支出。
  特此函复。
  吉林省物价局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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