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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进出口企业及台商投资企业专项贷款风险准备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企[2014]1626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商务厅
发文时间: 2014-10-22
实施时间: 2014-10-22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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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商务局,省担保集团,相关合作银行:
  现将《安徽省中小进出口企业及台商投资企业专项贷款风险准备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商务厅
  2014年10月22日
  安徽省中小进出口企业及台商投资企业专项贷款
  风险准备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进出口企业及台商投资企业专项贷款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风险准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规范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及运作模式
  第三条 风险准备金是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是风险准备金的主管部门,委托省担保集团管理,采取与银行合作的方式:合作银行(包括其所辖分支行)向省内符合条件的中小进出口企业及台商投资企业提供流动资金专项贷款(以下简称“专项贷款”),省担保集团按比例再担保、联保等业务模式,为企业在银行贷款提供担保。风险准备金为专项贷款提供风险补偿。专项贷款规模目标达到风险准备金的5—10倍。
  第四条 风险准备金的来源:中小进出口企业风险准备金和台商投资企业风险准备金转入;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相关专项资金以及中央财政安排的相关专项资金转入;年度结余结转的有关专项资金转入;风险准备金利息收入转入;其他资金转入。
  第五条 省商务厅负责专项贷款业务的联系协调,与省担保集团、银行签订《安徽省中小进出口企业及台商投资企业专项贷款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省担保集团具体负责风险准备金日常管理,建立风险准备金专户,与省商务厅共同管理,封闭运行。风险准备金银行存款利息用于增加风险准备金本金。省财政厅对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省担保集团、合作银行的专项贷款业务进行年度考核。
  第六条 省担保集团应加强风险准备金管理,明确专职部门负责,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年度中期和年终需及时将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第七条 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风险准备金若调整使用方向或转作其他用途,专项贷款业务停止,风险准备金逐步退出。但风险准备金帐户资金余额要确保尚存的专项贷款余额代偿资金需要,至最后一笔专项贷款全部清偿。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对风险准备金进行审计、清算,并将风险准备金余额交回省财政。
  第三章 专项贷款管理
  第八条 为有效控制专项贷款风险,确保企业按时偿还贷款,专项贷款企业必须提供反担保措施,反担保措施包括:
  1、有效资产抵押(企业有效资产是指企业所拥有的具有公允价值的房产、设备、运输工具、企业依法有权处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等)。
  2、出口退税帐户质押、股权质押、应收帐款、有价证券、法定代表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方担保等,采用本款项下反担保措施的,企业需提供不低于贷款额30%的有效资产抵押。
  3、省担保集团、合作银行认可的其它的反担保措施。
  具体反担保措施手续由省担保集团代表省担保集团、省商务厅、合作银行三方与贷款企业办理。以出口退税帐户作为担保措施的,出口退税帐户必须开在贷款银行,专项贷款到期前,企业的出口退税款可以使用。一旦专项贷款到期未还,银行将直接从企业的出口退税帐户中扣还。贷款银行认为企业专项贷款出现风险可能较大时,与省担保集团沟通后,可以对企业出口退税帐户提前进行冻结,只进不出,并将处置情况报省商务厅。
  第九条 申请专项贷款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我省境内注册登记、已进行经营权备案的进出口企业或通过联合年报的台商投资企业;
  2、进出口企业必须有一定自营进出口业绩,流通企业上年进出口额不得低于200万美元,生产型企业上年进出口额不得低于100万美元。上年自营进出口额超过4500万美元的企业原则上不再支持。台商投资企业必须通过联合年报;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正常经营两年以上,经营管理规范,成长性较好;
  4、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财务资料真实可信;
  5、资产负债率生产型企业一般应低于70%,流通型企业一般应低于80%;企业上年度不亏损;
  6、企业及实际控制人信用较好,无偷税、骗汇、走私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第十条 申请专项贷款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专项贷款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创建时间、企业性质、注册资本、资金到位情况、经营范围、主要产品、进出口额),反担保方式,还款来源等;
  2、专项贷款申请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有效证明(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还要提供企业实际控制人身份的有效证明);
  4、拟提供的反担保措施相关资料,如:以出口退税帐户作为反担保措施的,国税部门出具的申请专项贷款之前6个月企业实际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以第三方担保作为反担保措施的,有关第三方的资料等;
  5、进出口企业上年度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台商投资企业的联合年报;
  6、担保机构、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企业单笔专项贷款金额一般控制在500万元以内。中小进出口企业应与进出口业绩相适应,以出口退税帐户作为担保的,专项贷款额度原则上参照企业在此之前半年退税额确定,但是最多不得超过500万元。专项贷款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对专项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对符合下浮利率条件的优质客户,银行应执行下浮利率。在特殊情况下,经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同意后,银行对专项贷款利率可以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应控制在15%以内。
  第十三条 省担保集团按企业贷款担保额的1%/年收取担保费。
  第十四条 专项贷款除银行利息、担保费外,银行及各有关部门一律不得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第四章 专项贷款流程
  第十五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每年初公布进出口额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通过联合年报的台商投资企业名单,名单内的企业直接向省担保集团申请专项贷款担保。
  第十六条 省担保集团按专门设定的简化操作流程进行审核,对符合担保条件的,自收到企业申请15个工作日内向合作银行出具《省中小进出口企业(或台商投资企业)专项贷款担保意向函》(以下简称《担保意向函》),同时抄送国税等有关部门,确定企业名称、担保额度、建议贷款银行等。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收到《担保意向函》后,应及时分发到具体贷款行,贷款行按专门设定的简化操作流程对申请贷款企业进行调查评审,于1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发放贷款以及贷款额度。此后5个工作日内,担保机构、贷款银行、企业之间签订相关合同,银行发放贷款。
  第十八条 建立专项贷款统计制度。省担保集团每月7日前需将上月专项贷款担保情况报省商务厅;合作银行每月10日前需将上月专项贷款情况报省商务厅。
  第五章 专项贷款代偿
  第十九条 企业对其获得的专项贷款本息负有法定偿还义务,必须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在本息偿还前,要保证其反担保抵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对其上报信息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专项贷款呆坏帐损失代偿比例为:风险准备金65%,担保机构25%,贷款银行10%。风险准备金承担贷款风险补偿最高限额不超过其本息总额。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专项贷款逾期后,贷款银行要及时向省担保集团、省商务厅通报情况,并按照银行逾期贷款催收的相关规定,负责催收企业欠款,省担保集团、商务部门积极协助。省担保集团适时办理资产保全等经济法律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专项贷款代偿流程:
  1、企业专项贷款逾期1个月,贷款银行采取了各种措施未能收回的,形成专项贷款呆坏帐;合作银行可向省担保集团提交报告及对企业采取经济、法律措施的有关资料,要求对专项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及罚息)予以代偿。
  2、省担保集团收到代偿报告后,应及时审核。审核有异议的,应于收到合作银行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合作银行;审核没有异议的,应于20个工作日内,将风险准备金应承担的代偿部分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办理代偿。
  第二十三条 专项贷款代偿后,贷款银行要继续追收企业逾期贷款,省担保集团、商务部门积极协助。追收回来的企业专项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及罚息)在抵扣相关追索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后,按代偿比例偿还贷款银行、省担保集团、风险准备金承担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专项贷款逾期未还的企业,其逾期贷款信息由贷款银行记入人民银行的“企业及法人代表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不得再享受专项贷款支持,三年内不得再享受商务部门的政策支持。同时,列入“财政涉企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黑名单,三年内不得享受有关财政资金支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进出口企业专项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商财字[2012]333号)、《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台商投资企业专项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商财字[2012]3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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