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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做好签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书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8-4-11
实施时间: 2008-4-11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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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银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工作的部署和安排,吉林省被确定为全国第二批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推广省份。长春市国家税务局从2008年6月1日起,将全面推行税库银横向联网工作。为确保高质量地按时完成推广工作,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快与纳税人、商业银行签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代缴税款三方协议书(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具体格式样本见附件)的工作。现将签订“三方协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大力宣传实行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的重大意义,辅导纳税人签订“三方协议”和横向联网缴税的流程和方法,积极动员和引导纳税人签订“三方协议”。
  二、税务、国库、商业银行之间要建立协调联系机制。税库银横向联网工作税务、国库、商业银行要配备专人负责,指定联系人、联系电话,建立税务、国库、商业银行之间各层级、点对点的联系机制,促进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税务、商业银行要为纳税人签订“三方协议”提供便利的服务,在税务办税服务厅、银行网点窗口张贴签订“三方协议”样式及指南,方便纳税人做此项工作。
  四、各级国税机关和商业银行要按《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书》样本办理签订协议。
  (一)纳税人签订“三方协议”的流程
  纳税人、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订的“三方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留存一份。
  1.纳税人到税务机关领取“三方协议”;
  2.税务机关辅导纳税人填写“三方协议”内容,“三方协议”交纳税人时加盖税务机关印鉴;
  3.纳税人在每份“三方协议”上填写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协议内容,根据开户银行具体要求加盖公章或预留银行印鉴,提交开户银行;
  4.开户银行审核纳税人填写有关内容无误后,填写开户银行行号及清算银行行号,并在“三方协议”上分别签章,留存一份,将另外二份退纳税人。开户银行接到“三方协议”应于二日内将信息录入本系统,等待税务机关电子校验;
  5.纳税人将另外两份“三方协议”其中一份送税务机关校验,自己留存一份;
  6.税务机关接到“三方协议”审核无误后,录入信息,并向银行发起校验请求,进行校验工作。
  (二)三方协议书号编码规则
  协议书号最长为18位编码,前7位取综合征管系统中征收机关代码前7位,系统对前7位进行监控。后边位数为流水号。
  五、提前做好上线前“三方协议”签订工作
  由于长春地区纳税企业和个人比较多,涉及面广,为了稳妥的开展这项工作,经研究对纳税人划类实行分批签订“三方协议”,从2008年5月份开始,长春市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和各商业银行要按照“三方协议”签订流程要求和时限完成纸质“三方协议”的签订工作。
  六、税库银横向联网运行以后,发生新办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时,要与税务、商业银行签订“三方协议”;发生企业变更经营地址、变更征收机关、变更开户银行,需要注销与原征收机关及开户银行的“三方协议”,在新的征收机关及开户银行重新办理签订“三方协议”。税务、商业银行对以上业务要随时处理,及时录入“三方协议”信息,相互校验,保证企业税款及时入库。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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