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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财企[2014]2021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商务厅
发文时间: 2014-11-27
实施时间: 2014-11-27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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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商务局,洋浦财政局、经济发展局,先行试验区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海南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更好促进外经贸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财政厅、商务厅共同制定了《海南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商务厅反馈。
  附件:海南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商务厅
  2014年11月27日
  附件
  海南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36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实行因素法切块下达我省具体安排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支持方向:
  (一)支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
  (二)支持中小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
  (三)支持外贸转型升级和优化贸易结构;
  (四)支持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
  (五)支持茧丝绸产业优化结构和国际化发展;
  (六)其他有利于促进我省外经贸发展的事项。
  第四条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商务厅共同管理,两厅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制定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具体业务管理制度。
  (二)省商务厅根据我省外经贸事业发展需要,建立有关重点项目库,提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用于各支持方向的预算额度安排建议;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支持重点,及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各支持方向预算额度。
  (三)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支持方案并拨付资金,会同省商务厅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根据本细则规定,结合年度外经贸工作重点,制定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年度工作文件,明确年度资金支持重点,及申报时间、申报材料等具体要求。
  第六条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保费补助、资本投入、事后奖补、先预拨后清算等方式,对通过合规性审核的开展相关业务的企业、单位或通过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开展约定业务的受托单位、合作单位等予以支持。
  第七条 申请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我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三)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使用方向,已开展相关业务。
  (四)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六)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八条 申报项目资金企业须提交的基本材料:
  (一)项目资金申请书;
  (二)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
  (三)进出口经营权备案登记表、海关登记证等复印件(第五、六章企业可不提供);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六)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二章 支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
  第九条 支持以下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内容:
  (一)对上年度外贸企业发生的贸易融资利息费用支出、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支出、外贸贷款担保费支出等与发展外贸相关的费用给予支持。
  (二)支持外经贸公共项目建设,对我省统一举办的境内外国际性展会、重大外经贸课题研究、贸易便利化项目建设、外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给予支持。具体支持:国际性展会前期工作的活动经费、布展费、展位费、工作人员食宿交通费、场地费、宣传广告费、展会相关文件编制印制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等;重大外经贸课题研究相关的资料费、劳务费等;贸易便利化建设中的信息平台建设费、软件购置费、外聘技术人员劳务费等;外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平台建设费、软件购置费等。
  (三)支持外向型企业自主创新和外贸结构调整,对企业生产扩建、产品研发、技术升级、产品改良等项目给予一定支持,培育优势、特色外向型经济。具体支持:设备购置费、技术购置费、软件购置费、产品生产或研发有关的场地建设费、燃料动力费、试验费、材料费、委托开发费、鉴定验收费、项目资料编制费及有关工作费等。
  上述第(一)项为直接报账类项目;第(二)项为公共类项目;第(三)项为企业建设类项目。
  第十条 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直接报账类项目采取事后奖补的方式支持,根据年度资金规模确定具体扶持比例。
  (二)公共项目实行预结算管理,采取事后奖补或先预拨后清算等方式支持。
  (三)建设类项目采取资本投入、贷款贴息、先预拨后清算等方式支持。资本投入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总股本的30%,单个企业扶持额度一般不超过2,000万元;贷款贴息单个项目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贴息率不高于同期商业贷款利率。先预拨后清算的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不超项目实际投入的70%。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无偿资助达到项目实际投资70%或获得全额贷款贴息的项目,以及已连续2年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不再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除第八条规定申报的基本材料外,申请资金需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直接报账类项目
  1. 报账期内申请内容业务汇总表;
  2. 业务办理机构提供的业务明细核实证明原件;
  3. 实际支付费用发票或凭证。
  (二)公共类项目
  公共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概况、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的必要性、项目的主要内容和目标、项目预算总额、项目预算明细、资金来源和资金构成、项目实施起止时间计划、项目目标及效益分析)。
  (三)建设类项目
  1. 项目立项备案报告(无须立项的作出说明);
  2. 土地、规划、环评意见(无须提供意见的作出说明);
  3.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基本情况、单位基本情况、产品或服务需求分析和项目建设必要性分析、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和资金构成(含投资估算表,须列明总投资、设备投资、建安投资、铺底流动资金等)、项目实施进度计划、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保障项目实施的各项措施(机构、人员、招投标等情况);
  4. 已投入资金或实物的合法凭证及汇总表。
  第十二条 资金申请程序
  (一)公共项目由省商务厅会商财政厅同意后提出;
  (二)其他项目申请由项目单位按年度工作通知文件要求向项目所在地市县商务、财政部门递交资金申请材料。市县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项目进行初审,将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方式及标准
  (一)直接报账类项目由省商务厅业务主管处室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根据相关金融机构提供的明细审核数据或证明原件进行审核确定资金安排额度。
  (二)公共类项目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审定,一般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通过竞争性谈判、招标等确定受托(合作)单位。项目实行预算审核管理,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预算进行审核后确定项目资金额度,省商务厅会同财政厅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三)建设类项目一般实行省级组织专家评审;对实行资本投入方式支持的项目由省商务厅业务主管处室受理、初步筛选,后移送省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实施尽职调查和评审,评审标准按照省股权投资管理相关规定执行。评审通过的项目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四条 验收及拨付
  (一)直接报账类项目由省财政厅按项目资金安排拨付项目所在地财政局,由当地财政局转拨项目单位。
  (二)公共项目由省商务厅项目提请处室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项目需求及预算对承办单位项目实施内容进行验收,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资金计划拨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根据预算、项目实施进度及验收情况预拨及结算。
  (三)建设类项目,对以贷款贴息、先预拨后清算方式支持的,由省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市县商务部门或第三方机构验收,验收通过的项目由省财政厅按项目资金计划拨付项目所在地财政局,由当地财政局转拨项目单位;对股权投资方式支持项目由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资金计划拨付给相应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由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根据投资协议拨付资金到被投资企业。
  第三章 支持中小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
  第十四条 支持上一年度进出口额低于4,500万美元的中小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主要包括:企业培训和信息化建设,国际市场考察、宣传、推介及展览,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及资质认证,境外投(议)标等。优先支持资质认证类项目、境外参展及境外自主办展类项目、境外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类项目,以及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和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具体支持内容如下:
  (一)支持企业培训
  支持我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或管理咨询公司等)针对我省中小外贸企业进行的外经贸业务基本知识、外经贸政策、开拓国际市场方法等培训活动。对培训发生的场地费、授课费和食宿费给予支持。企业培训项目参加培训的企业原则上不少于30家(含30家)。
  (二)支持企业信息化建设
  支持企业设立网站、信息管理系统,在网络上投放广告,以及其他利用网络信息技术,提升中小外贸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的项目。对网站建设费、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开发(购买)费用、网络广告的广告费给予支持。网站必须含中、英文(或其他外文)页面,功能内容丰富;企业信息管理系统须是含有单证管理、客户供应商管理、产品管理等外贸业务流程一体化模块功能的信息化管理项目;企业网络广告活动须是在国内、国际有影响力的BTOB网站、知名行业网站上进行的广告宣传、商品营销活动。
  (三)支持国际市场考察
  支持企业考察调研境外市场、参加境外行业技术发展论坛、技术交流会等。支持国与国之间交通费和国外生活费,国外生活费按财政部印发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规定的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测算。每个项目支持境外考察的国家不超过3个,其中考察3个国家不超过10天,2个国家不超过8天,1个国家不超过5天,每个项目支持人数不超过2人。
  (四)支持我省外贸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会
  1. 支持企业参加知名境外展览会和赴境外自主办展。支持展位租用费,以及赴境外自主办展的场地租赁费、布展搭建费。
  2. 支持省商务厅委托商协会等中介机构组织我省外贸企业开展的境外参展团组项目。
  (1)支持参加团组人员费用:按国际市场考察项目标准支持企业和承办项目的商协会等中介机构人员费用(国与国之间的交通费和国外生活费),每家企业和承办项目的商协会等中介机构支持不超过2人,政府人员费用不予支持。
  (2)支持展位费、布展搭建费,展品运费,宣传资料费、推介会场地租赁费。
  (3)支持境外城际间交通费:对境外发生的必要交通费按每人每天不超过人民币200元标准予以支持。
  (五)支持企业国际市场宣传推介
  支持企业印制宣传册、制作宣传视频、投放境外路牌广告、发布境外电视广告、刊发境外报刊和杂志广告等。支持宣传册的印制费、宣传视频的制作费、境外路牌广告、电视广告、报刊广告、杂志广告的广告费。宣传册须含外文介绍,且标示印制年份,制作份数不少于2000份;宣传视频须有外文讲解,内容3分钟以上;报刊广告须至少连续登报3天。
  (六)支持境外专利申请及商标注册
  支持企业通过巴黎公约或PCT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OPERATN TREATY)成员国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支持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支持专利申请过程中发生的律师费、咨询费、申请费等相关费用,以及商标注册费。
  (七)支持境外投(议)标
  支持具有参加境外投(议)标相应资格的企业参加境外成套设备和大型单机的投(议)标、对外工程承包投(议)标和大宗商品采购投(议)标等。 支持企业从项目发标方直接购买标书所支出的费用;支持企业委托省级以上专门设计研究机构进行设计所支出的费用。
  (八)支持资质认证
  支持企业获得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支持初次认证的认证费、认证证书换证当年的审核费用、咨询培训费。
  第十五条 支持方式及标准
  采取事后奖补的方式对符合支持方向且支出不低于1万元的项目予以支持。具体项目的支持比例及支持额度上限根据年度资金情况,在当年度工作通知文件中予以明确。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六条 除第八条规定申报的基本材料外,申请资金需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金拨付申请表、企业注册登记表(在网上填报后打印);
  (二)与第十四条支持内容相关的发票及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
  (三)完成项目所签订的各类合同复印件;
  (四)根据当年度工作通知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所需材料。
  第十七条 资金申请程序
  (一)资质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首次申请资金时,应上网注册申请资质(),在网上注册后向商务厅递交资质申请材料。除第八条规定需提交的基本材料外,申请企业应同时递交网上注册后打印企业注册登记表。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网上对资质申请进行审核并公示。
  (二)资金申请。项目申请单位对已实施完成的项目按当年度工作通知文件规定的时限在网上()填报资金申请,在海口市工商局注册的企业向海口市商务局、财政局递交资金申请材料,在省工商局注册、其他市县工商注册的企业,及各中介机构向省商务厅递交资金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 审核方式
  海口市项目由海口市商务局会同财政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其余项目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
  第十九条 资金拨付
  海口市审核通过的项目,由海口市商务局会同海口市财政局发文列明支持项目额度明细,向省商务厅及省财政厅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由省财政厅将资金拨付至海口市财政局,海口市财政局转拨项目单位。其余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拨付至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将资金转拨项目单位。
  第四章 支持外贸转型升级和优化外贸结构
  第二十条 支持以下外贸转型升级和优化外贸结构:
  (一)支持出口基地建设。支持经国家有关部委和省里认定或确定的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建设;支持以提升产品出口质量、满足国际市场标准的农产品出口基地、医药出口基地、石化产业出口基地的建设。
  (二)支持完善各类公共服务的平台建设。支持为各类国家(省)级外贸、服贸基地、加工贸易重点承接地、省级内外贸结合商品市场或进口商品集中展示区内的外经贸企业提供相关公共服务的平台建设。包括:产品设计中心、公共试验检测平台、公共认证及注册服务平台、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平台、市场营销服务平台、国际孵化器平台、公共展示平台、公共规划编制、信息管理平台、公共培训平台、公共供应链管理服务平台、跨境电子商务平台。
  (三)支持国际营销网络建设。支持企业设立国(境)外分支机构、建立营销网点,包括在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专卖店、批发中心、展示中心、进入国外卖场、商场、超市等。每个机构、网点只支持一次。
  (四)支持我省进口贸易促进示范区建设。支持具有一定的进口交易规模,以扩大进口,促进外贸发展,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的进口贸易集聚区建设。
  (五)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提升全省外贸发展实施的综合配套、服务功能建设。重点支持经省商务厅会同省有关厅局认定或确定的,为中小型生产企业出口提供物流、报关、信保、融资、收汇、退税等服务的外贸企业或服务机构。
  (六)支持经省政府确定的具有开展进出口业务潜力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 支持方式及标准。项目采取贷款贴息、事后奖补和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支持,具体支持标准根据年度资金额度在当年度工作通知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二条 除第八条规定申报的基本材料外,同时递交根据当年度工作通知文件要求的其他所需材料。
  第二十三条 资金申请程序
  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市县商务、财政部门递交资金申请材料。市县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项目进行初审,将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第二十四条 评审方式
  项目评审采取由省级组织专家组、委托市县或第三方机构的方式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二十五条 验收及拨付
  (一)验收。项目实施完成后,由企业向市县商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项目验收采取由省级组织专家组、委托市县或第三方机构的方式进行评审。
  (二)拨付。由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资金计划将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所在地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验收情况将资金转拨项目单位。
  第五章 引导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
  第二十六条 支持我省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以及其他相关符合规定要求的对外投资合作业务。重点支持:
  (一)我省企业以直接投资方式实施的境外研发中心项目、装备制造业项目;进入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实施的项目;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项目;天然橡胶“走出去”项目。
  其中装备制造业包括: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目录》行业大类代码c35-c42)。
  (二)我省企业实施的特许经营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使用中国工程技术标准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和以人民币计价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其中特许经营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包括:PPP(公共、私营领域合作)、BOT(建设-运营-转让)及其衍生方式(BOOT建设-拥有-经营-移交、BOO建设-拥有-经营、BT建设-移交、TOT移交-经营-移交)等类型项目。
  第二十七条 支持方式及标准
  资金采取事后奖补、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具体标准为:
  (一)采取事后奖补方式支持的内容及标准
  1. 前期费用:指我省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不包括国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购买资源权证之前,或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专项资金对不超过项目中方投资额或合同额15%的前期费用给予支持,且支持比例不超过可享受支持的前期费用的50%,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所发生的支出。
  (2)勘测、调查费
  包括:项目勘察费(不包括油气、矿产资源勘探费)、论证费和规划费;渔业资源探捕费(购买探捕仪器设备费、代理费、船舶注册费)。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安全评估报告所发生的支出。
  (4)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及翻译费
  购买项目(资源)勘察许可证、捕捞许可证、标书、技术资料、软件等所发生的支出以及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翻译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所发生的费用。
  2. 资源回运运保费
  我省企业开展境外资源开发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农业(包括天然橡胶、木薯、大豆、玉米、小麦、棕榈油、棉花)、林业(原木、锯材、板材)、渔业和矿业(包括铁、铜、铝、铬、铅、镍、锌、钾、铀、钛、锆)等合作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按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20%给予补助,最高比例计算运保费的资源产品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企业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换回的,不超过与外方签署的开发投资合作协议合同总金额的资源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给予补助(享受补助的回运资源种类比照上述境外农、林、渔、矿合作项目执行)。
  3. 保险费用
  (1)对企业为境外投资项目、境外农林渔业和矿业合作项目、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在境内保险机构投保的费用,按实际支付保费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
  (2)对在境外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企业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予以补助,每人最高保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保费支出的50%。
  4. 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
  境外突发事件指从事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企业派出的人员因恐怖、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伤亡等紧急事件。相关处置费用包括企业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的护照、签证、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费用,补助标准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执行。
  5. 外派劳务人员的培训费用
  对上年度实际新外派劳务人数达30人以上的外派劳务经营企业,每派出1名劳务一次性给予人民币不高于500元的劳务培训补助。
  6. 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增量补助
  支持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新增营业额。以上年度完成营业额为基数,对申报年度完成营业额超出基数50万美元以上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给予补助,超过50万(含50万)美元补助人民币1万元,超过50万美元以上,每超出100万美元,按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补助。
  7. 境外生产基地、境外农林渔业和矿业合作项目对招聘当地生产、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技能培训产生的费用,招聘达30人以上,按照每招聘1人给予不高于人民币400元补助。
  8. 对企业参加商务部和省商务厅组织的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展览的摊位费用给予70%的补助。
  (二)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内容及标准:
  对我省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 ,用于项目经营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贷款给予贴息。贷款可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由我省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控股企业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特许经营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贷款可由境外项目公司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
  人民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
  已累计3年享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给予贴息。
  第二十八条 除具备第七条的基本条件外,申请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生效并开展实质性经营和业务运作。
  (二)境外再投资(多级投资)项目须与国内母体公司之间存在明确、清晰的产权隶属关系。
  (三)境外投资项目、农林渔业和矿业合作项目中方投资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当年累计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
  (四)申请贴息的项目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且每一项目申请贴息的贷款额累计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
  (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注重环境保护,尊重当地风俗,履行社会责任。
  (六)按规定到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指导和有关商(协)会的协调。
  (七)境外投资企业需参加每年的境外投资年检。
  (八)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二十九条 除第八条规定申报的基本材料外,申请资金需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
  (二)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
  (三)国家核准(核准或备案)申请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文件;
  (四)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
  (五)当年度申报工作通知文件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资金申请程序
  按照年度工作通知文件规定的时间每年集中一次性申报。在省工商局注册的企业直接向省商务厅递交资金申请材料,在市县工商局注册的企业向所在地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市县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项目进行初审,将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第三十一条 评审方式。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形式要件完备的企业符合支持方向的项目和金额进行专项评审。
  第三十二条 资金拨付。对评审通过的项目,省财政厅将资金拨付到省商务厅及市县财政局;省商务厅将资金拨付到省工商局注册的项目单位;市县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市县工商局注册的项目单位。
  第六章 促进茧丝绸产业优化结构和国际化发展
  第三十三条 支持我省茧丝绸科技研发机构、企业和社会团体开展研发、市场推广和产业化建设等活动。具体支持内容如下:
  (一)支持蚕茧生产、繁育、催青,及收烘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
  (二)支持采用先进技术及工艺进行丝绸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
  (三)支持桑蚕茧资源综合利用开发,延长产业链条。
  (四)支持茧丝绸品牌培育和创建、建立市场营销网络和开拓市场等活动。
  (五)支持组织茧丝绸行业专家及有关单位对养蚕人员进行各类生产技术培训与推广活动。
  (六)支持研究建立行业性技术标准,完善蚕桑病虫害防控体系,建设茧丝绸科研推广中心与示范基地,行业基础性工程建设等茧丝绸行业基础性软课题研究。
  第三十四条 支持方式及标准
  资金采取事后奖补的方式支持。具体支持标准为:
  (一)蚕茧生产及收烘基础建设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70%,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二)蚕种基地技术改造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7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丝绸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50%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桑蚕茧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茧丝绸品牌创建与市场开拓建设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六)茧丝绸行业生产技术培训推广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15万元。
  (七)茧丝绸行业基础研究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15万元。
  第三十五条 除具备第七条的基本条件外,申请项目的单位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茧丝绸科技研发机构应具备开展所申报支持项目配套的科技研究人员及技术服务相适宜的设备硬件。
  (二)茧丝绸企业应具备经营基础稳固,信誉良好,连续稳定经营3年以上。
  (三)茧丝绸社会团体应具备2年以上从事茧丝绸相关行业的经验。
  第三十六条 除第八条规定申报的基本材料外,申请资金需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南省丝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省商务厅网站下载);
  (二)申报项目支持资金单位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三)项目可行性报告;
  (四)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目的意义、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项目主要建设及方案,项目进度计划,项目投资预算明细及前期准备情况,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等;
  (五)证明符合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 资金申请程序
  茧丝绸企业向所在地市县商务局、财政局递交资金申请材料;茧丝绸科技研发机构直接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递交资金申请材料。项目验收后,企业按同样方式递交资金拨付申请材料。
  第三十八条 项目评审方式
  市县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茧丝绸企业项目进行初审,择优选择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联合形成推荐意见后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提出推荐意见,由两厅最后审定项目资金计划并下达。
  第三十九条 验收及拨付
  (一)验收。茧丝绸企业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单位提出验收书面申请。有关单位组成验收小组严格依据年度工作通知文件要求、项目申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查看原始资料、现场核查、验收总结等方式进行验收。
  (二)拨付申请。项目通过验收后,应提交以下材料:
  1. 项目拨付申请报告;
  2. 海南省茧丝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省商务厅网站下载);
  3. 根据项目实施方案的项目建设总结;
  4. 项目承办单位资质证明;
  5. 工程投资、设备购置合同;项目投资预算(包括工程投资明细表,设备购置明细表);发生费用明细及支出凭证(发票、银行转帐票据复印件);
  6. 茧丝绸营销连销店、专卖店产权证书;场地租赁合同(协议)书、网点营业执照、广告宣传合同及广告相片等;
  7. 质量认证证书、商标证书、品牌证书;
  8. 项目验收报告(省商务厅网站下载);
  9. 项目审计报告;
  10. 项目相关的其他资料等。
  (三)资金拨付。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由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验收情况将资金拨付企业。
  第七章 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
  第四十条 项目公示。第二章直接报账类项目依申请公开;第三章支持中小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通过商务部专网()公示;其他项目在省商务厅、省政府两个网站公示7天。省财政厅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予以拨付资金。
  第四十一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共同负责建立专项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制度,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四十二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绩效评价形成总结报告,包括资金到位情况、支持项目明细、资金使用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上报商务部、财政部。
  第四十三条 获得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相关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外经贸发展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立即停止拨付并追缴已经取得的项目资金,在五年内不允许其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商务厅关于修订<海南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琼财企[2011]1023)、《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财企[2011]871号)、《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琼财企[2013]15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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