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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开展2014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农[2014]56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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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农业局(农委):
  为培育新型生产经营主体,提高我区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财政部关于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促进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创新的意见》(财农[2013]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3]15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全区农民合作社发展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桂政函[2013]24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经研究,2014年自治区财政继续统筹中央和自治区相关资金,采取主体自愿申报、市县审核推荐、自治区评审确定的方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现就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原则和目标
  2014年中央和自治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坚持“政府引导、农民主体,绩效优先、示范带动,围绕目标、突出重点”的安排原则。通过财政资金的扶持和引导,培育、壮大合作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实现促进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双促双增”目标。
  二、支持对象
  凡在本自治区范围内按有关法律法规注册成立、依章程规范运作,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为农业生产经营提供统一社会化服务,且符合本指南相关申报条件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包括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专业技术协会等。下同)和家庭农场(含种养大户,下同),均为支持对象。
  三、补助方式、标准和用途
  采取以奖代补、直接补助、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的方式给予补助。补助对象和标准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各地申报和自治区评审情况、专项资金额度等因素确定。补助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合作组织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包括引进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向成员提供相关专业服务,组织标准化生产、农产品初加工和品牌培育,以及改善服务手段和提高管理水平的其他事项。
  四、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
  (一)自治区补助资金文件下达后,相关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的补助方式和规范的拨付程序,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相关合作组织。因合作组织自身原因导致补助资金无法拨付或产生结余的,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调整申请,不得自行调剂使用。
  (二)合作组织获得的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合作组织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不得直接量化分配给合作组织成员个人,但形成的资产应按有关规定量化到成员个人账户。
  (三)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也不得擅自改变扶持对象和方式。对骗取补助资金或违反规定使用补助资金的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回补助资金,并将相关单位列入扶持黑名单,三年内不受理扶持申请。
  五、申报要求
  (一)及时组织申报。各市、县财政、农业部门收到本通知后,应当及时组织申报。在组织申报过程中,应主动商同级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农机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应当以适当方式将通知精神传达到当地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确保合作组织知悉政策;同时要明确受理申报时间和要求,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合作组织项目申报,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受理申报。
  (二)认真审核推荐。在合作组织自愿申报基础上,各县级财政、农业部门应当组织同级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农机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初审,并按照择优原则和重要性原则从中推荐原则上不超过5家(不含申报奖励补助的合作组织)向自治区申报。具体申报时间和要求详见本通知所附申报指南。
  附件:2014年度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附件
  2014年度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为培育新型生产经营主体,提高我区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根据《财政部关于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促进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创新的意见》(财农[2013]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3]15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全区农民合作社发展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桂政函[2013]240号)等有关精神,2014年自治区财政继续统筹利用中央和自治区相关专项资金,采取主体自愿申报、市县审核推荐、自治区评审确定的方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为规范申报行为,制定本指南。
  一、扶持目标和原则
  (一)扶持目标。
  围绕发展现代农业这一主线,通过财政资金的扶持和引导,促进我区合作组织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和加快发展步伐,进一步培育、壮大一批国家级及自治区级示范社,实现促进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双促双增”目标。
  (二)扶持原则。
  1.政府引导、农民主体。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积极引导、鼓励群众和社会投入;坚持以农民为主体,在项目选择、申报和实施过程中,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充分尊重经营主体的意愿和选择。
  2.绩效优先,示范带动。重点支持运行机制较为完善、管理较为规范、已经具备一定生产经营规模、辐射带动能力较强、带动农民群众增收比较明显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示范社。
  3.围绕目标、突出重点。围绕提升经营主体发展能力、促进优势特色产业健康发展和农户稳定增收的目标,重点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加强自身发展能力建设,引导其加强和规范自身管理,提升管理能力和发展能力,增强与成员之间利益联结,带动农民增收。
  二、申报主体及重点扶持对象
  (一)申报主体
  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自治区范围内注册成立,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为农业生产经营提供统一社会化服务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专业技术协会等。下同)和家庭农场(含种养大户,下同),符合本指南相关申报条件的,均可自愿申报。
  提供的统一社会化服务主要包括:为粮食等主要农产品和林业生产经营统一提供农技推广、农机作业、抗旱排涝、统防统治、产品营销、农资配送、信息提供等服务;统一提供沼气维护、用水管理等服务。
  (二)重点扶持对象
  2014年中央和自治区农民合作组织专项资金重点扶持以下对象:
  1.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示范社称号的合作组织、被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为优秀“一村一品”村屯或“合作之星”的合作组织。
  2.获得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2013年度全区粮食先进合作社”称号的合作组织或从事粮食生产且规模较大的合作组织;
  3.其他没有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示范社的合作组织:
  (1)为粮食等重要农作物和林业生产经营提供农业机械化等统一社会化服务,且服务效果较为明显的合作组织;
  (2)与自治区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接或农超对接,且规模较大、带动群众较多的合作组织;
  (3)从事重要农产品生产加工、种养加一体化循环发展、林业生态建设或利用林地资源发展种养产业,且规模较大、带动群众较多的合作组织。
  (4)列为2013年试点单位且试点成效明显的合作组织,或其他发展潜力较好、符合中央和自治区支持方向的申报主体。
  三、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申请自治区扶持的相关主体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符合民办、民管、民享原则的农民合作组织章程并按章程规范运作;
  2.截至2014年3月31日依法登记注册满1年以上;
  3.有明确的生产经营业务且生产经营活动持续、正常开展;
  4.按照规定设立会计账簿并规范核算,生产经营活动及收支情况能够全面、真实、清晰反映;
  5.生产加工的农产品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近2年(注册不满2年,从注册之日起)无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或被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处罚的不良纪录。
  6.对以前年度获得的政府补助资金能够规范使用,没有严重违规使用和浪费财政补助资金的行为。
  (二)规模条件。
  1.申请奖励补助的主体(即2012年度获得国家级示范社或2013年度获得自治区级示范社的合作组织,获得自治区人民政府表彰的2013年度全区粮食先进合作社)不另设规模条件,但申报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其他申请直接补助、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的申报主体(非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农民合作示范组织),应当满足以下规模条件之一:
  (1)从事主要粮食作物(水稻、玉米)种植的申报主体。2013年底合作组织注册成员30户以上,成员出资总额10万元以上,当年单季种植面积300亩以上,全年粮食产量18万公斤以上(年均亩产600公斤以上);2014年合作组织规模和生产规模不低于2013年。
  (2)从事其他自治区鼓励类种养加产业的申报主体。2013年底合作组织成员20户以上,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种植面积200亩以上或养殖销售额200万元以上;2014年合作组织规模和生产规模不低于2013年。
  (3)为农业生产经营提供机械化等社会化服务的申报主体。以提供农机化服务、农业科技服务、农业用水服务等社会化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合作组织,属经营性合作组织的,2013年底合作组织成员(会员)10户以上、成员出资总额20万元以上、经营收入50万元以上,服务对象100户以上或单次服务面积400亩以上;属公益性合作组织的,2013年底合作组织成员(会员)100户以上,服务对象100户以上或单次服务面积500亩以上;同时,2014年合作组织成员数量和服务规模不少于2013年。
  (4)家庭农场种植面积不少于50亩,或销售收入不低于30万元。
  四、补助方式和标准
  (一)补助方式。
  采取以奖代补、直接补助、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的方式给予补助。
  1.以奖代补。2012年度获得国家级示范社或2013年度获得自治区级示范社的合作组织,获得自治区人民政府表彰的2013年度全区粮食先进合作社,可以申请以奖代补补助。
  申报以奖代补的单位,可以根据相应条件另行申报直接补助、先建后补、贷款贴息中的其中一项。
  2.直接补助。2013年自筹资金(包括向金融机构贷款)实施项目,所实施项目符合自治区鼓励方向、且已实施完毕并取得较好成效的合作组织,可以申请直接补助;
  3.先建后补。2014年申报新建项目,且所申报项目符合本指南相关条件和支持方向的合作组织,可以申报先建后补。
  4.贷款贴息。2013年当年度通过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发展生产经营,项目实施效果良好但利息负担较重的合作组织,可以申报贷款贴息补助。
  2014年自治区补助资金重点支持申报以奖代补、直接补助、贷款贴息补助的单位和项目。
  (二)补助标准。
  1.以奖代补标准。
  (1) 2012年被评为国家级示范社的合作组织,按每家示范社20万元给予奖励补助;2013年被评为自治区级示范社的合作组织,根据合作组织规模(登记成员数量和成员出资额数量),按每家示范社5—10万元给予奖励补助。但上述合作组织2014年不再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不予奖励补助。
  (2) 获得自治区表彰的全区粮食先进合作社,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表彰文件明确的表彰单位数量和每家单位15万元奖励额度给予奖励补助。
  2.直接补助标准。
  根据核定的申报单位2013年项目建设投入情况、业务规模、生产经营成效和带动群众情况按一定金额给予直接补助,但每家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自身实际投入的50%、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先建后补标准。
  对申报2014年新建项目的合作组织,根据2014年申报建设项目情况(建设项目内容、规模、投入、预计效益、带动农民人数及收入增加情况等)等因素,结合2013年实际经营情况确定补助金额,但每家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自身计划投入的50%、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贷款贴息补助标准。
  对申报主体利用金融机构贷款发展生产经营的,在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新增贷款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补助,其中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按贷款实际月数计算贴息;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1年以上(含1年)的,按1年计算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申报、审核和确认程序
  (一)主体申报。符合本申报指南相关申报条件的合作组织,在规定时间内自愿向当地县级财政部门提交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并抄送同级农业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二)县级初审推荐。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同级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农机等部门对申报主体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初审,并按照择优原则和重要性原则从中推荐不超过5家(不包括申报奖励补助的申报主体)由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联合向自治区申报,同时抄报设区市财政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市所辖城区相关主体的申报材料经所在城区财政、农业部门组织初审后,需报市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组织复审后,由市财政局和农业局联合向自治区申报。
  (三)自治区评审确认。
  1.在各市、县申报基础上,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厅组织成立由自治区林业厅、水利厅、水产畜牧兽医局、农机局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评审组,对市县财政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具体评审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农业厅根据本申报指南相关要求制定。
  2.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本指南要求和评审结果,结合专项资金额度,按照择优原则确定扶持对象总数和每户扶持具体金额。
  六、补助资金拨付管理
  (一)补助资金拨付。
  补助对象和金额确定后,自治区财政厅将补助资金直接下达相关市、县(市)财政部门,并报财政部备案。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自治区下达的补助资金文件后,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及时通知获得扶持的合作组织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并区别不同补助方式审核拨付资金。
  1.以奖代补和直接补助资金。当地财政部门收到自治区下达的资金补助文件后一个月内,通知相关合作组织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拨付资金申请并附上相关材料,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复核或复验后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
  2.先建后补资金。当地财政部门在收到自治区下达的资金补助文件后,应及时督促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通知有关合作组织开展项目建设,并根据实施进度情况、合作组织拨付资金申请和相关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分次拨付资金。预拨补助资金的,预拨金额最多不超过拟补助金额的70%,其余待项目实施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按程序拨付。
  3.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当地财政部门在收到自治区下达的资金文件一个月内,通知相关合作组织提出拨付资金申请,连同原申报材料、贷款合同、利息结算单等材料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初审,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复核后,出具审核意见,对符合要求的合作组织按程序一次性拨付资金。
  (二)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1.补助资金由合作组织等用于与加强自身发展能力建设相关的各项支出。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引进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   (2)提供专业技术、管理知识培训及服务;
  (3)组织标准化生产;   (4)农产品初加工、整理、储存和保鲜;   (5)“三品一标”认证、品牌培育、市场营销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6)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创新发展;
  (7)改善服务手段和提高管理水平的其他事项。
  2.获得扶持的合作组织应当按国家有关管理办法规定和本通知要求使用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合作组织自身发展能力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开支范围、内容和标准应当召开成员大会讨论并获得通过。补助资金不得直接量化分配给合作组织成员个人,但财政补助农民合作组织形成的资产和由农民合作组织承担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农民合作组织依法占有和使用,并平均量化到农民合作组织成员账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核算管理。
  3.对自治区补助合作组织的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也不得擅自改变扶持对象和方式,因合作组织原因导致补助资金无法拨付或产生结余的,相关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调整申请,不得自行调剂使用。
  4.对骗取补助资金或违反规定使用补助资金的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回补助资金。
  七、申报要求
  (一)及时组织申报。各市、县财政、农业部门收到本通知后,应当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申报工作方案,以适当方式将通知精神传达到当地各农民合作组织,明确受理申报时间和要求,确保各合作组织知悉政策,并按照主体自愿原则,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合作组织项目申报,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受理申报。
  (二)认真审核推荐。各市、县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应当主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认真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确保申报项目质量,并对所推荐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三)完整、规范提交申报材料。
  各市、县向自治区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市、县财政局、农业局联合发文的正式文件;
  2.组织申报和初审情况说明。
  3.经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盖章的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4.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包括: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合作组织成员花名册、成员出资情况表。
  (2)合作社章程、财务制度和其他主要的内部管理制度;2012年—2013年的会计报表;成员大会批准的2012和2013年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及会议记录;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帐凭证、支付银行贷款利息凭证复印件(申请贴息单位申报)等。
  (3)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证书或产地、产品认证使用授权书;
  (4)农林部门出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证明;
  (5)农林部门批准的新品种、新技术推广有关证明;
  (6)带动农户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相关材料,或为农户提供社会化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7)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农机等)推荐意见并加盖推荐单位的公章;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5.2013年已实施完成项目的验收报告(申请直接补助的)、经成员大会批准的2014年生产经营计划及相关材料。
  6.经财政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试点工作总结(列为2013年试点单位的申报主体提供)。
  上述申报材料应以市或县为单位装订成册。
  (四)申报时间要求。
  以上申报材料请于2014年5月15日前以市(本级部分)、县为单位分别通过纸质件(一式二份)和电子邮件的方式联合行文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厅(财政厅农业处联系人:刘海锫、欧阳昌永,电子邮箱:gxcztnyc@,联系电话:0771-5334737、5329186、5329185(传真);农业厅经管处联系人:覃伟,电子邮箱:gxny2759@,联系电话:0771-2182512、2182533(传真))。
  逾期报送的将不纳入本次评审范围。材料报送情况纳入自治区财政厅对各市、县财政支农工作绩效考评范围。
  附件:
  1.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基本情况申报表
  2.申报自治区试点单位项目情况表
  3.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项目申报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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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财农[2014]56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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