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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事项操作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地税发[2013]76号
发文部门: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9-22
实施时间: 2013-9-22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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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局、所):
  现将《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事项操作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9月22日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事项操作办法
  一、即时办结项目
  (一)项目名称: 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2002年9月7日;《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六章,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200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2011年3月21日。
  申请时间: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实施机关: 县(市、区)地税局。
  报送资料清单: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表》(一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3.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企业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限时办结或即时办结:即时办结。
  审批时限:即时办结。
  (二)项目名称: 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核准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2002年9月7日;《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章,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2003年12月17日。
  申请时间: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实施机关: 县(市、区)地税局。
  报送资料清单:
  1.《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批准设立的证件或文件。
  限时办结或即时办结:即时办结。
  审批时限:即时办结。
  (三)项目名称: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税收减免
  设定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财税〔2003〕26号,2003年4月9日;
  申请时间: 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实施机关: 县(市、区)地税局。
  报送资料清单:
  1、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营业税减免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及其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与军队转业干部签定的劳动合同;
  (5)企业工资单、签定的所有劳动合同或其他能证明企业总人数的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税收减免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及其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限时办结或即时办结:即时办结。
  审批时限:即时办结。
  (四)项目名称: 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减免
  设定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财税[2010]84号,2010年10月22日。
  申请时间: 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实施机关: 县(市、区)地税局。
  报送资料清单:
  1.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再就业人员税收减免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
  (4)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2.下岗再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税收减免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限时办结或即时办结:即时办结。
  审批时限:即时办结。
  (五)项目名称: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所得税减征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2011年7月19日。
  申请时间: 由纳税人本人于灾害发生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书面申请。
  实施机关: 县(市、区)地税局。
  报送资料清单: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
  2.纳税人身份证明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持有乡镇、街道或保险公司出具的受灾证明材料;
  4.有保险的出具保险赔偿等情况的证明资料。
  限时办结或即时办结:即时办结。
  审批时限:即时办结。
  (六)项目名称: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 2011年7月19日;《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吉地税个所字〔2000〕171号 ,2000年6月29日。
  申请时间: 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的个人,发生纳税义务后,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提出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申请。
  实施机关: 县(市、区)地税局。
  报送资料清单: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
  2.民政局、残联核发的烈属、伤残军人、孤老人员和残疾人的有效证件(烈属需提供街道、乡、镇或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本人与烈属关系的证明);
  3.扣缴单位需提供本单位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员工的详细情况(姓名、个人收入、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比例及数额)。
  限时办结或即时办结:即时办结。
  审批时限:即时办结。
  (七)项目名称: 契税减免
  1.项目名称: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令第224号,1997年10月1日。
  申请时间: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申请。
  实施机关: 县(市、区)地税局。
  报送资料清单:
  (1)《吉林省契税减免申报表》;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的单位性质证明;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拨款证明;
  (4)用地、购房申请文件;
  (5)本级政府或军队后勤部批准文件;
  (6)建设立项报告和规划落实具体情况;
  (7)国土、房屋产权转移手续;
  (8)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限时办结或即时办结:即时办结。
  审批时限:即时办结。
  2.项目名称: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国务院令第224号,1997年7月7日。
  申请时间: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申请。
  实施机关: 县(市、区)地税局。
  报送资料清单:
  (1)《吉林省契税减免申报表》;
  (2)单位自有住房、集资建房、外购普通商品住房产权证明;
  (3)县以上人民政府所属房改部门批准房改文件;
  (4)购房协议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首次购买房改住房及住房标准证明材料。
  限时办结或即时办结:即时办结。
  审批时限:即时办结。
  3.项目名称: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财法字〔1997〕52号,1997年10月28日。
  申请时间: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申请。
  实施机关:省、县地税局。
  报送资料清单:
  (1)《吉林省契税减免申报表》;
  (2)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类别证明;
  (3)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证明;
  (4)承受人的户籍证、身份证、居住地址证明;
  (5)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证明。
  限时办结或即时办结:即时办结。
  审批时限:即时办结。
  4.项目名称: 外交机构和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五条第(三)款,财法字〔1997〕52号,1997年10月28日。
  申请时间: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申请。
  实施机关: 县(市、区)地税局。
  报送资料清单:
  (1)《吉林省契税减免申报表》;
  (2)外交部确认书;
  (3)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证明;
  (4)购买房屋协议或合同。
  限时办结或即时办结:即时办结。
  审批时限:即时办结。
  5.项目名称: 军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房产的契税减免。
  设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所办企业脱钩移交过程中所涉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0〕468号,2000年6月19日。
  申请时间: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申请。
  实施机关: 县(市、区)地税局。
  报送资料清单:
  (1)《吉林省契税减免申报表》;
  (2)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3)军队建设自有干部住房房产证明和离退休干部住房产权证明;
  (4)军队离退休干部名册及级别待遇标准; (5)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所办企业营业执照及原企业注销登记通知书、新设企业变更登记通知书;
  (6)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所办企业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7)军队划转住房、企业土地、房屋相关文件。
  限时办结或即时办结:即时办结。
  审批时限:即时办结。
  6.项目名称: 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
  设定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财税〔2012〕82号 ,2012年12月6日。
  申请时间: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申请。
  实施机关: 县(市、区)地税局。
  报送资料清单:
  (1)《吉林省契税减免申报表》;
  (2)以实物方式补偿的需提供《产权调换书》,以货币方式补偿的,需提供《货币补偿协议书》;
  (3)居民身份证件,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4)购置新房合同、发票;
  (5)棚户区居民因拆迀而重新承受普通住房的,还需提供《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迀补偿安置协议》。
  限时办结或即时办结:即时办结。
  审批时限:即时办结。
  二、限时办结项目
  (八)项目名称: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2010年12月20日。
  申请时间: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的有效期内提出申请。
  实施机关:县(市、区)地税局。
  报送资料清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
  3.购票员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注册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5.《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发票专用章印模;
  7.如果纳税人缴纳保证金的,需提供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提供保证人的,需提供担保书原件及复印件。
  限时办结或即时办结:限时办结。
  审批时限: 17个工作日办结。
  (九)项目名称: 注销税务登记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2002年9月7日;《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五章,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2003年12月17日。
  申请时间: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注或者宣告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设计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实施机关: 县(市、区)地税局。
  报送资料清单: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份);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由国税机关收缴的,需要提供国税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3.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未使用的发票,税控装置等;
  4.有国税机关主管业务的还需提供国税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5.有上级主管部门和董事会的还需提供上级管理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复印件;
  6.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7.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8.企业清算报告。
  限时办结或即时办结:限时办结。
  审批时限:10 个工作日办结,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十)项目名称: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报验登记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2002年9月7日;《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六章,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200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2011年3月21日。
  申请时间: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实施机关: 县(市、区)地税局。
  报送资料清单: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及复印件;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生产经营合同;
  4.申请企业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限时办结或即时办结:限时办结。
  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办结。
  (十一)项目名称: 延期申报核准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2002年9月7日。
  申请时间: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实施机关: 县(市、区)地税局。
  报送资料清单:
  1.《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2.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
  3.延期申请。
  限时办结或即时办结:限时办结。
  审批时限: 5个工作日完成。
  (十二)项目名称: 申请变更定额的核准
  设定依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款,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2006年8月30日。
  申请时间:取得税务登记证件后。
  实施机关: 县(市、区)地税局。
  报送资料清单: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
  限时办结或即时办结:限时办结。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办结。
  (十三)项目名称: 申请退税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2002年9月7日。
  申请时间: 纳税人发现超过应纳税额的税款的,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申请。
  实施机关: 县(市、区)地税局。
  报送资料清单:
  1.退税申请;
  2.《吉林省税收收入退付审批表》;
  3.原始税收缴款凭证(包括完税证、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复印件;
  4.退税所依据的政策性文件复印件;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退税所属期间的会计资料;
  7.个人申请退税的,还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限时办结或即时办结:限时办结。
  审批时限:19个工作日办结,特殊情况可延长11个工作日。
  (十四)项目名称:税控装置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1、项目名称:税控装置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建安、房地产业税控装置用户最高开票限额超8000万元(含)除外)。
  设定依据:《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第二条,国税发〔2005〕126号,2005年8月2日。
  申请时间: 纳税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办理最高开票限额变更事项。
  实施机关:县(市、区)地税局。
  报送资料清单:
  (1)《税控装置用户注册信息表》或《税控装置信息变更审批表》;
  (2)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限时办结或即时办结:限时办结。
  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办结。
  2、项目名称: 建安、房地产业税控装置用户最高开票限额超8000万元(含)审批。
  设定依据: 《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第二条,国税发〔2005〕126号,2005年8月2日;《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房地产业税控装置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吉地税发〔2009〕22号,2009年2月5日。
  申请时间:纳税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办理最高开票限额变更事项,每次变更执行期最长为6个月。
  实施机关: 市(州)地税局。
  报送资料清单:
  (1)《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建筑、房地产专用);
  (2)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及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报告。
  限时办结或即时办结:限时办结。
  审批时限:13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五)项目名称: 协定国居民申请享受协定待遇
  设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八条,国税发〔2009〕124号,2009年8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国税函〔2010〕290号
  申请时间: 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
  实施机关: 县(市、区)地税局。
  报送资料清单: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
  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
  3.由税收协定缔约地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限时办结或即时办结:即时办结。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办结。
  (十六)项目名称: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
  设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第二条,国税函〔2008〕829号,2008年10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第四条,国税函〔2010〕218号,2010年5月19日。
  申请时间: 根据申请事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开具。
  实施机关: 市(州)地税局。
  报送资料清单:
  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护照;
  3.纳税情况证明。完税证明复印件(已缴税的);
  4.书面说明(未缴税的)。
  限时办结或即时办结:限时办结。
  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办结。
  (十七)项目名称: 房产税困难减免
  设定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吉地税发〔2009〕63号 ,2009年3月30日。
  申请时间:向县(市、区)局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的次年5月底前。
  实施机关:减免税额5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地税局审批,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地税局审批。
  报送资料清单:
  1.《房产税减免申请审批表》;
  2.减免申请报告;
  3.减免税调查报告单;
  4.各税完税情况统计表;
  5.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6.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7.减免年度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8.闲置未用、受灾或停产等证明材料。
  限时办结或即时办结:限时办结。
  审批时限:县(市、区)局10个工作日,市州局30个工作日,省局6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十八)项目名称: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设定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吉地税发〔2009〕63号 ,2009年3月30日。
  申请时间:向县(市、区)局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的次年5月底前。
  实施机关:减免税额5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地税局审批,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地税局审批。
  报送资料清单:
  1.《 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审批表》;
  2.减免申请报告;
  3.减免税调查报告单;
  4.各税完税情况统计表;
  5.土地使用税申请减免情况统计表(有两个以上不同土地等级);
  6.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7.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8.减免年度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9.闲置未用、受灾或停产等证明材料。
  限时办结或即时办结:限时办结。
  审批时限:县(市、区)局10个工作日,市州局30个工作日,省局6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十九)项目名称: 安置残疾人就业营业税减免
  设定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财税[2007]92号,2007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四)款,国税发〔2007〕67号, 2007年06月15日;《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吉国税联字〔2007〕9号,2007年8月23日。
  申请时间: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可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实施机关: 县(市、区)地税局。
  报送资料清单: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意见;
  4.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5.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6.《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限时办结或即时办结:限时办结。
  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办结,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二十)项目名称: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建设住宅减免耕地占用税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2007年12月1日;《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2009年2月4日。
  申请时间: 用地申请获得批准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
  实施机关: 县(市、区)地税局。
  报送资料清单:
  1.《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申请表》;
  2.耕地占用税减免申请书;
  3.农村居民户口证明;
  4.申请人身份证;
  5.当地宅基地标准及宅基地面积证明;
  6.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的证明、原宅基地面积证明;
  限时办结或即时办结:限时办结。
  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办结,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二十一)项目名称:契税减免
  1.项目名称: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7〕第224号,1997年7月7日;《吉林省契税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1998年2月27日。
  申请时间: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申请。
  实施机关: 县(市、区)地税局。
  报送资料清单:
  (1)《吉林省契税减免申报表》;
  (2)政府救灾办房屋灭失证明及拨付救灾款收据;
  (3)新购住房协议、合同或统一建设安置住房分配证明;
  (4)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限时办结或即时办结:限时办结。
  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办结,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2.项目名称: 土地、房屋被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财法字〔1997〕52号,1997年10月28日。
  申请时间: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申请。
  实施机关:县(市、区)地税局。
  报送资料清单:
  (1)《吉林省契税减免申报表》;
  (2)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占用(拆迁)土地、房屋文件;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补偿款(房屋)凭据;
  (5)被占用土地、房屋所有人重新承受土地、房屋的协议或合同。
  限时办结或即时办结:限时办结。
  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办结,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3.项目名称: 社会力量办学契税减免
  自2001年10月1日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设定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财税〔2001〕156号,2001年9月8日。
  申请时间: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申请。
  实施机关: 县(市、区)地税局。
  报送资料清单:
  (1)《吉林省契税减免申报表》;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3)承受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的协议或合同;
  (4)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限时办结或即时办结:限时办结。
  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办结,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4.项目名称: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不良资产
  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缴纳的契税。
  设定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款,财税〔2001〕10号,2001年2月20日。
  申请时间: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申请。
  实施机关: 县(市、区)地税局。
  报送资料清单:
  (1)《吉林省契税减免申报表》;
  (2)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银行不良资产一览表;
  (5)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6)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7)相关国有银行总行与相关资产管理公司总部之间的承接合同等手续。
  限时办结或即时办结:限时办结。
  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办结,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5.项目名称:企业公司制改造(一)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设定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财税〔2012〕4号,2012年1月12日。
  申请时间: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申请。
  实施机关:县(市、区)地税局。
  报送资料清单:
  (1)《吉林省契税减免申报表》;
  (2)企业的转制方案和申请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对改制方案的正式批复文件;
  (3)《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核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凭证、产权交易专用发票;
  (4)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主管等部门批准盖章的《××企业改制方案》;
  (5)具备规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公司登记申请书、企业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原企业、新设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
  (7)原企业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限时办结或即时办结:限时办结。
  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办结,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6.项目名称: 企业公司制改造(二)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国有控股公司。
  设定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财税〔2012〕4号,2012年1月12日。
  申请时间: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申请。
  实施机关: 县(市、区)地税局。
  报送资料清单:
  (1)《吉林省契税减免申报表》;
  (2)企业的转制方案和申请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对改制方案的正式批复文件;
  (3)《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核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凭证、产权交易专用发票;
  (4)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主管等部门批准盖章的《××企业改制方案》;
  (5)具备规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公司登记申请书、企业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原企业、新设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
  (7)原企业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限时办结或即时办结:限时办结。
  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办结,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7.项目名称: 企业股权转让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设定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财税〔2012〕4号,2012年1月12日。
  申请时间: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申请。
  实施机关: 县(市、区)地税局。
  报送资料清单:
  (1)《吉林省契税减免申报表》;
  (2)全体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
  (3)《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核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凭证、产权交易专用发票;
  (4)股权转让协议书、股份构成及股份变动情况;
  (5)企业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
  限时办结或即时办结:限时办结。
  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办结,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8.项目名称: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
  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契税减免。
  设定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财税〔2012〕4号,2012年1月12日。
  申请时间: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申请。
  实施机关: 县(市、区)地税局。
  报送资料清单:
  (1)《吉林省契税减免申报表》;
  (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核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凭证、产权交易专用发票;
  (3)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主管等部门批准盖章的《××企业改制方案》;
  (4)被吸收合并企业法人的注销登记证明、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契证等;
  (5)吸收企业的企业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
  (6)合并企业的转制方案和申请报告,企业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复文件;
  (7) 股东、债权人对企业进行清查登记并填制《企业财产清单》。
  限时办结或即时办结:限时办结。
  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办结,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9.项目名称:企业分立
  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设定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财税〔2012〕4号,2012年1月12日。
  申请时间: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申请。
  实施机关: 县(市、区)地税局。
  报送资料清单:
  (1)《吉林省契税减免申报表》;
  (2)企业申请分立的申请报告、该企业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正式的批复文件;
  (3)《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核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凭证、产权交易专用发票;
  (4)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主管等部门批准盖章的《××企业改制方案》;
  (5)分立企业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派生方、新设方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6)分立企业、新设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原件及复印件。
  限时办结或即时办结:限时办结。
  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办结,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10.项目名称: 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
  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设定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第五条,财税〔2012〕4号,2012年1月12日。
  申请时间: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申请。
  实施机关: 县(市、区)地税局。
  报送资料清单:
  (1)《吉林省契税减免申报表》;
  (2)企业出售、转让方案和申请报告,企业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复文件;
  (3)《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核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凭证、产权交易专用发票;
  (4)被出售企业的法人注销登记通知;
  (5)新设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
  (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买受人与被安置原企业职工签定的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证明;
  (7)出售企业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契证等;
  (8)买受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资质证明等。
  限时办结或即时办结:限时办结。
  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办结,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11.项目名称: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设定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第六条,财税〔2012〕4号,2012年1月12日。
  申请时间: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申请。
  实施机关: 县(市、区)地税局。
  报送资料清单:
  (1)《吉林省契税减免申报表》;
  (2)企业的破产申请报告、企业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复文件;
  (3)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
  (4)关闭、破产企业资产清单、负债明细表、清算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5)关闭、破产企业法人的注销登记证明、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契证等;
  (6)关闭、破产企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买受人与被安置原企业职工签定的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证明;
  (7)非债权人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资质证明等。
  限时办结或即时办结:限时办结。
  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办结,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12.项目名称: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设定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第七条,财税〔2012〕4号,2012年1月12日。
  申请时间: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申请。
  实施机关: 县(市、区)地税局。
  报送资料清单:
  (1)《吉林省契税减免申报表》;
  (2)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债权转股权企业的正式批准文件;
  (3)《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核准文件报告;
  (4)债权转股权协议书、合同;
  (5)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决定书》;
  (6)原企业法人注销登记通知、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契证等;
  (7)新设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原件及复印件。
  限时办结或即时办结:限时办结。
  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办结,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13.项目名称: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设定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第八条第(一)款,财税〔2012〕4号,2012年1月12日。
  申请时间: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申请。
  实施机关: 县(市、区)地税局。
  报送资料清单:
  (1)《吉林省契税减免申报表》;
  (2)划转双方协议书、主管部门划转批复文件;
  (3)《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核准文件报告;
  (4)财政部门对资产划转的批复文件;
  (5)划转双方企业固定资产调帐证明;
  (6)房产部门对直管房屋产权划拨的批复文件;
  (7)划转企业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契证等。
  限时办结或即时办结:限时办结。
  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办结,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14.项目名称:资产划转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设定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第八条第(二)款,财税〔2012〕4号,2012年1月12日。
  申请时间: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申请。
  实施机关: 县(市、区)地税局。
  报送资料清单:
  (1)《吉林省契税减免申报表》;
  (2)企业的转制方案和申请报告,企业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复文件、划转双方协议书;或者财政部门对资产划转的批复文件;或者房产部门对直管房屋产权划拨的批复文件;或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3)划转双方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
  (4)具备规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5)划转企业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契证。
  限时办结或即时办结:限时办结。
  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办结,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15.项目名称: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设定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第九条,财税〔2012〕4号,2012年1月12日。
  申请时间: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申请。
  实施机关: 县(市、区)地税局。
  报送资料清单:
  (1)《吉林省契税减免申报表》;
  (2)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和申请报告,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复文件、划转双方协议书;
  (3)划转双方事业单位的单位性质证明;
  (4)与被安置原事业单位职工签订的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证明;
  (5)改制双方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
  (6)具备规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7)划转事业单位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契证等。
  限时办结或即时办结:限时办结。
  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办结,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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