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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春市财政局长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春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财企联[2011]1076号
发文部门: 长春市财政局 长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1-9-14
实施时间: 2011-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春
阅读人次: 359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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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市属企业:
  经市政府批准,现将《长春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长春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长春市财政局
  长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主题词:企业 国有资本 收益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各城区、开发区财政局,局内有关处室
  附件:
  长春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吉政发[2011]5号)、《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产[2011]4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是指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及市政府授权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直接上交市级财政,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第五条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市财政局负责收取,市国资委以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组织市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六条 市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表1~4)。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市属企业一次申报;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市属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七条 市属企业在向市国资委以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同时,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市财政局。
  第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代管、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单独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企业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和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
  第十条 国有独资企业当年应交利润为上一年度净利润的20%。
  第十一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十二条 市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十三条 市属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以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商市国资委以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市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三章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
  第十四条 国有资本收益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规定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五条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科目。
  第十六条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市国资委以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收到出资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复核,市财政局在收到市国资委以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二)市国资委以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市财政局同意的审核结果向市属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市财政局直接向市属企业开具“缴款书”;
  (三)市属企业依据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和“缴款书”办理国有资本收益交库手续。
  第十七条 市属企业当年应交国家资本收益应当在申报日后2个月内交清,其中:应交国有资本收益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的,须一次交清;应交国有资本收益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分两次交清。
  第十八条 对市属企业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以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缴。对隐瞒、截留、不交或少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表:
  1、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息、股利)申报表
  3、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4、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
  5、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企业名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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