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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春市财政局长春市残疾人合会关于印发《长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财社联[2012]1759号
发文部门: 长春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12-14
实施时间: 2012-12-14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春
阅读人次: 3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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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城区(不含双阳区)、开发区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长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长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
  长春市财政局
  长春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长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优化保障金支出结构,提高保障金使用效益,促进残疾人就业,推动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修订)、《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关于修订〈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社[2001]1707号)《长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长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市政府令1998年第14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保障金是指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由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人数未达到市政府规定比例的各类用人单位,按年度缴纳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政府性基金。
  第二条 保障金的使用对象为本市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以及安排残疾人就业或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单位及机构。
  第三条 保障金的管理原则:
  (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保障金为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保障金预算编制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二)统一征收、集中入库的原则。保障金实行地税部门统一代征、财政部门代扣代缴方式,集中汇缴市级国库;
  (三)总量控制、项目管理的原则。保障金统一缴入市级国库后,按确定的保障金分成比例由市、区(含开发区,下同)两级使用。区级使用的保障金部分,实行市级集中管理,由市财政在其可使用额度范围内,按审核后的项目拨付资金;
  (四)专款专用、保证重点的原则。保障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它用;保障金的使用,要有利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有利于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有利于推动残疾人康复、教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公正公开、讲求效益的原则。保障金的使用要体现公正性,凡是符合保障金扶助条件的残疾人都有平等享受的权利;所有扶助残疾人的政策规定要向社会公开;要不断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保障金的筹集
  第四条 按照《长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总数(包括合同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按比例计算不足安排1名残疾人的单位,原则上按照应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安排1名视力残疾人就业可按2人计算。
  第五条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照应安排残疾人的数量与实际安排残疾人数量的差额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1.6%
  应缴纳的保障金数额=(应安排残疾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第六条 单位凡持有当地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人证,履行招工、聘干手续或签定劳动合同,劳动考勤和支付工资凭证连续一年以上的残疾职工,可计入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数。
  第七条 保障金按年征收,定期缴纳,市与区实行4:6比例分成。
  第八条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负责核定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数额,单位应按规定如实填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认定表,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及时到银行缴款。未参加年审的单位按无残疾职工计算。
  第九条 由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扣代缴保障金;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支出来源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属地原则及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统一代征保障金。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进行处理:
  (一)拒绝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
  (二)无正当理由拖欠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
  (三)谎报或者虚报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和残疾职工人数的。
  第三章保障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保障金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本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收取。长春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各区残疾人就业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
  第十二条保障金的来源包括:
  (一)各类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
  (二)保障金的滞纳金收入;
  (三)保障金利息增值收入;
  (四)上级专项拨款;
  (五)其他收入等。
  第十三条 保障金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任何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和公用经费开支,只能用于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专项支出。
  第十四条 保障金的使用范围
  (一)扶持残疾人就业、培训和扶残助学金支出;
  (二)用于残疾人扶贫和社会保障方面;
  (三)用于残疾人康复方面;
  (四)用于残疾人文化体育方面;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开支;
  (六)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七)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其他开支。
  第四章 保障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单位收取保障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本单位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印章。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到同级财政部门领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
  第十六条 保障金必须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市残联根据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任务,审核编制全市保障金年度收支预算,区残联上报项目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初审,报市残联,经市残联和市财政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出台新的政策或因工作任务变动,确需调整预算的,须报市财政和市残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调整。
  第十七条 各级残联应严格执行保障金预算,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变更保障金支出用途,财政部门应按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办理拨付手续。
  第十八条 保障金支出须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对区使用的保障金,市财政按照规定的分成比例,在其可使用额度范围内,按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将资金拨付到区财政,再由区财政根据项目资金管理要求拨付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 各级残联负责编制保障金决算,组织、督促所属单位管好用好保障金;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保障金决算,监督、检查本级保障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各级残联应建立保障金使用项目档案,并结合本地实际,开展保障金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级残联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保障金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负责保障金的收支管理。保障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平调或挪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强保障金收支管理,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保障金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长春市财政局、长春市残联下发的《长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长财政社联字〔1999〕193)和《<长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长财社联〔2002〕3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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