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财会行政管理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取消部分外省调转人员会计从业资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财会[2011]1531号
发文部门: 长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1-11-10
实施时间: 2011-11-10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春
阅读人次: 189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相关会计人员:
  最近,我局根据吉林省财政厅的要求,对外省调转我市管理的会计从业人员资格信息进行了复核。从复核情况看,绝大多数调入我市管理的会计从业人员资格信息材料齐备,信息真实,程序合规,符合国家和省里有关调转的规定。但也存在部分人员调转前会计人员档案信息不真实等问题,其中:江苏省句容市29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2人,湖北省武汉市2人。经我局向句容市、齐齐哈尔市、武汉市财政部门征询复核,上述财政部门证实并不存在该部分人员的会计档案信息。
  按照《吉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吉财会[2008]682号)第四十条,“持证人员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用弄虚作假的手段办理转入的,由财政部门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在吉林省会计网上向社会公示。”
  根据上述规定和复核情况,我局决定收回该部分人员持有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同时取消会计从业资格。由涉及的人员将原证书送交我局做销毁处理。
  附件:取消会计从业资格人员名单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