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2013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财非税[2013]1166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2-19
实施时间: 2013-11-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255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委、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2013年国家和省批准设立、调整、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情况,我们编制了《吉林省2013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2013年10月31日仍继续执行的国家级和省级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依据执行。
  二、2013年11 月1日以后,全国性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省级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凡未列入《收费目录》以及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拒绝支付。
  四、考虑到2013年中央及省清理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较多,且涉及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执行期限的实际,为准确反映当年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收费项目以及收费文件依据,便于操作执行,决定不再印发2012 年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从2013年起,将直接印发当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五、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收费目录》所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认真执行,如有问题或疑义,请及时反馈。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物价局
  2013年12月1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09年湖北省行政事业 鄂财综发[2010] 2010/8/26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发布2010年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 鲁财综[2011]88 2011/7/13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 沪财预[2013]18 2013/2/22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发布2011年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 鲁财综[2012]10 2012/9/24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2014年行政事 吉财非税[2014] 2014/6/1
陕西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07年度全省行政事业性收 陕财办综[2007] 2008/1/8
关于印发2000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财综[2001]2号 200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