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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长府办发[2014]1号
发文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1-3
实施时间: 2014-1-3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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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22号)精神,推动我市体育产业繁荣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原则、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
  (一)指导原则
  以深化改革、开拓创新为主线,以繁荣发展体育产业为方向,以服务民生、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体育需求为重点,加强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供健康丰富的体育产品,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规范体育市场秩序,建立有利于体育产业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统筹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协调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我市体育产业结构逐步优化,规模不断扩大,布局日趋合理,地位明显提升,基本形成以体育健身娱乐业和体育彩票业为重点,体育冰雪旅游业为特色,体育用品销售业、体育竞赛表演业、体育培训业等多业并进的体育产业格局;体育产业从业人数明显增加,体育消费在居民日常消费中所占比例明显提高,群众能够享受到优质完善的体育产品服务;建成长春奥林匹克公园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莲花山体育休闲产业园区,体育产业成为我市经济新的增长点。
  (三)重点任务
  1.创建长春奥林匹克公园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积极探索公共体育场馆投资多元化、运营市场化、管理企业化的新模式,以建成东北地区规模最大、环境最好、质量最优,能够满足各类消费人群的集体育竞赛表演、体育运动休闲、体育会展、体育科研、体育培训、体验运动、运动康复、体育用品销售、冬季体育用品制造于一体的产业基地为目标,先期建成4个中心1个公园,即:水上运动娱乐中心、运动体验中心、极限运动中心、体育会展商贸中心、运动休闲主题公园;后期规划建设功能完备的电子竞技网娱中心。
  2.积极推进莲花山体育产业园区建设。落实《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发展的意见》(长发〔2011〕25号),打造长春莲花山高端时尚运动中心:规划建设国家级休闲运动培训基地、综合体育中心、网球中心、跑马场、马球场、滑雪场、滑冰场、垂钓中心、康复中心、独立体验馆、运动休闲会所等休闲体育运动场地,使长春莲花山成为东北地区最具影响力的综合性休闲旅游运动基地之一。
  3.大力拓展体育彩票市场。做好体育彩票宣传,提高营销水平,促进彩票销售;科学调整彩票网点布局,方便市民投注;完善管理,加强监控,确保体育彩票安全运行;充分发挥体育彩票销售边际效应,带动金融、印刷、运输、房屋租赁、广告传媒等相关产业发展;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通力合作,打击和取缔各种以有奖销售或抽奖方式变相发行彩票行为,维护彩票市场正常秩序。
  4.优先发展体育健身休闲市场。加强体育健身宣传,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生活方式;鼓励社会各界投资体育健身休闲业,兴办体育经营活动;广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运动项目,加强群众体育俱乐部建设;在原有传统健身项目基础上,开展新兴的直线赛车、电子竞技、极限运动、户外运动等项目经营活动,满足各类人群、不同层次的体育消费需求。
  5.积极开发体育竞赛表演市场。规范各类体育竞赛表演市场化运作经营行为,增强体育赛事的观赏性和娱乐性;建立体育竞赛中介服务机构,培养体育竞赛经纪人;通过体育赛事冠名、门票、广告、赞助、电视转播权等形式,发展体育竞赛表演市场;加强瓦萨国际雪联越野滑雪赛、国际雪联长距离积分赛、全国越野滑雪赛、国际雪联自由式滑雪世界杯、冬季两项国内A级赛事比赛、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CBA全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等品牌赛事市场化运作,做大体育赛事产业;充分发挥单项体育协会、体育俱乐部等社会团体作用,大力发展形式多样、普及性强的体育竞赛表演项目,提升体育赛事市场效益。
  6.开发冰雪体育旅游市场。大力普及冰雪运动,营造全民参与冰雪活动氛围;通过举办和承办国际、国内大型冰雪体育赛事,提升净月潭、莲花山等滑雪场知名度,提升城市形象;充分发挥冰雪体育拉动作用,举办滑雪节、冰雪节、冰雕展等项活动,促进冰雪体育与冰雪文化、冰雪旅游、冰雪经贸的融合。
  7.开拓体育用品销售市场。创造良好的体育经济发展软环境,为体育用品销售业提供发展空间;进一步完善南岭体育休闲购物广场,打造大经路体育用品销售商业圈;制定相关政策,扶持体育用品销售业,吸引更多的知名品牌落户长春;积极筹办各级各类体育用品博览会,发展体育用品会展业。
  8.开发公共体育场馆无形资产。制定公共体育场馆冠名权的相关管理办法,对公共体育场馆冠名要求、拍卖程序、名称授予、拍卖收益使用等行为进行规范,确保公共体育场馆冠名权有序开展。通过竞拍、招标、外包等方式吸引投资,实现场馆无形资产最优整合。
  二、主要政策和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体育产业工作的领导,将体育产业发展纳入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体育产业发展规划。体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体育产业发展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和规范管理,推动体育产业发展。市有关部门要把发展体育产业纳入本部门议事日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同做好促进体育产业健康发展相关工作。市发改委(金融办)牵头制定体育企业投融资政策,市财政局牵头制定推动体育产业发展相关财政政策,市公用局负责协调落实公共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学校体育场馆和体育经营单位用水、用气、用热等费用优惠政策,市地税局负责协调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二)加大监管力度
  制定有关规定,明确体育经营项目的标准和程序。加强技术指导和安全保护,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产品质量检测,确保设施设备和管理服务符合标准,确保消费者人身安全。推行体育服务质量认证制度,建立和完善体育服务规范,提高体育服务水平。
  (三)加大财政投入
  把体育产业纳入财政资金重点扶持领域,把体育产业重大项目建设纳入财政总体安排。整合体育产业发展资金,用于支持体育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体育产业重点项目技术改造和产品升级。扶持体育企业、体育赛事、体育人才培养及健身休闲产业链建设和体育广告宣传。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应加大财政投入,用于支持体育产业的发展。
  (四)强化金融支持
  鼓励和引导民营资本和外资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投资体育产业,参与体育设施建设。非公有制企业投资的体育产业项目和建设的体育场馆,在市场准入、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享有与国有经济投资同等的待遇。支持符合条件的体育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通过股票上市、企业债券、项目融资、股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积极推进银体合作,探索开发适应体育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增强银行卡的体育消费服务功能。
  (五)完善税费政策
  1.公共体育场馆在保证自身业务前提下,利用空余房间、场地出租或联办其它产业创收的,其所得用于贴补事业费,免征土地租金。
  2.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公布的体育项目,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3%营业税。月营业收入在20000元以下的小微型企业和个人,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凡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个体经营并纳入税务机关日常管理,以定额方式每月向税务机关履行申报义务的个体经营者,按《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1号文)执行。
  3.对新创办的民营体育企业,自创办之日起3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
  4.新申请设立的体育企业,暂停收取注册登记费。新创办的小型体育企业,在3年内暂免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5.企业发生的体育竞赛表演等冠名赞助费用,凡符合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条件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6.体育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企业可以在根据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7.体育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
  8.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体育场馆、体育学校的房产用于经营创收的,如果企业纳税确有困难,可按困难企业房产税减免政策给予减免。
  9.体育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的经营单位实现的利润,用于弥补事业费不足的,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所得纯收入上交体育主管部门抵顶事业费的部分,经同级财政、税收部门审定后,减免营业税、所得税。
  10.鼓励兴办残疾人健身项目。对用于残疾人健身的体育设施在用水、用气、用电、用热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
  11.鼓励对体育事业的捐赠。企业、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向公益性体育事业的捐赠,企业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对体育公益事业的捐赠,不超过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境外捐赠的实物,涉及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税;对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体育活动场所(包括新建场所)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六)合理安排和保护体育用地及设施
  合理安排公共体育设施和体育产业发展用地供应。居住区在规划建设时应按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配套体育健身设施用地,对公共体育设施、重点体育产业项目建设用地给予优先支持。对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改变其功能、用途的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对属于同一物业居住区域内业主共有的体育健身设施用地的征用和设施的拆除还需征得相关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同意。经批准拆除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按照规划要求择地重建,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不能异地重建的,应向相关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偿。迁建工作应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主体承担。社会力量兴办体育设施,在用地方面给予支持。
  (七)加强队伍建设
  抓住人才培养、引进、使用三个环节,大力培养高端复合型体育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实用型人才队伍和体育市场监管队伍。充分发挥我市教育优势,鼓励高等院校设立体育产业类专业,支持有条件的体育企业、事业单位建立体育产业培训教学基地。加强现有体育服务业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建立体育服务业从业人员资质认证制度,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和专业水平。建立体育市场执法队伍,规范体育市场管理。加强体育人才培养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有计划、有针对性的招揽和使用体育经营人才。
  (八)支持体育彩票销售
  市容部门要支持体育彩票投注站悬挂统一的牌匾、灯箱,支持即开型体育彩票进行统一、规范的户外销售;车站、机场、商场、影院、公园、旅游景点等城市公用场所要支持即开型体育彩票销售网点的设置。
  (九)支持体育社团组织发展
  改革和创新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模式,在加强业务指导和依法监管的同时,完善体育社团法人治理机制,充实体育社团业务职能,发挥体育社团服务功能,提高体育社团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规范的能力。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促进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健康发展。成立长春市体育产业发展协会,发挥协会在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企业经营行为,完善体育消费和服务体系,培训体育从业人员,化解企业与市场矛盾。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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