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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意见
发文文号: 长府办发[2014]18号
发文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7-31
实施时间: 2014-7-31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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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4〕6号)精神,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加快推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公共服务财政投入显著增加,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逐步多样化,全市公共服务覆盖面和服务水平明显改善。随着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迫切需要政府进一步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加快服务业发展、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市委十二届四次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为加快推进幸福长春建设做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有序实施。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2.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坚持精打细算,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3.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4.改革创新、健全机制。坚持与转变政府职能、机构精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原则上不再增设新的机构和编制,逐步将“养人”支出转向“办事”支出。要坚决防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又养人办事。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有效解决一些领域公共服务产品短缺、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借鉴国内其他城市和国外有益成果,积极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健康发展,加快形成公共服务的新机制。
  (三)目标任务
  “十二五”时期,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在全市逐步推开,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初步形成,相关制度法规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到2020年,在全市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三、购买主体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为:
  (一)各级行政机关;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三)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四、承接主体
  (一)承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
  1.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
  2.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3.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非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承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3.具备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6.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五、购买内容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强制等事项外,下列事项原则上可通过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转由社会力量承担:
  (一)公共服务类事项。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养老服务、优抚安置服务、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残疾人服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服务三农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类事项。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工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安置帮教、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类事项。行业职业资格认定、处理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技术服务类事项。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各级政府要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对政府新增的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和管理职能或事项,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再增加新的财政供养机构和人员。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益的原则,在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本级政府每年度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应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并要根据实际进行调整。
  六、购买机制
  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机制,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布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以及对承接主体的要求和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建立健全项目申报、预算编报、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的规范化流程。购买工作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购买主体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资金,并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七、资金管理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既有财政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需要增加的资金,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要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制度建设,推进预算信息公开,确保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资金安全、规范、有效。
  八、绩效管理
  加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绩效管理,严格绩效评价机制。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组织和指导。要把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立足当地实际认真制定并逐步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并抄送上一级财政部门。市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积极推动相关制度法规建设。
  (二)健全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和深化社会领域改革相衔接,拟定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购买服务计划,指导监督购买服务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做到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1.财政部门负责制订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细则和指导性目录;审核下一年度购买服务资金预算;指导、监督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根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业务管理部门审批情况及服务机构提供的资料,按照进度办理专项资金拨付事宜;牵头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2.编制部门负责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相关的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管理与改革等工作。
  3.民政、工商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做好公益类社会力量承接主体资质认定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4.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对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
  (三)严格监督管理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监督。
  (四)做好宣传引导
  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宣传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性、总体方向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
  十、其他
  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研究制定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和实施细则。
  附件: 2014年市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第一批)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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