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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综合配套改革示范区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长府办发[2014]33号
发文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10-31
实施时间: 2014-10-31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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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长春市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综合配套改革示范区试点的若干意见》(吉政发〔2014〕30号),推动全市民营经济大发展快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力推进民营经济体制机制创新
  (一)下放行政审批权力。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减少70%以上,非行政审批事项逐步实现“零审批”;(市法制办)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并联审批机制,对重大项目实行决策执行制,项目审批时限在原有基础上缩短20%。(市政务公开办)
  (二)放宽市场准入。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允许“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实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建立统一的网络登记平台,在一定范围内探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市政务公开办、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等)筛选一批公共服务和特许经营项目向民营资本开放。(市发改委、工商局等)
  (三)减轻企业负担。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行结构性减税;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按国家政策规定给予增值税、营业税的减免优惠;(市地税局、国税局等)对个人出租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统一按综合税率5.03%征收;(市地税局、房地局等)清理和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定值、定率收费;清理现有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有偿中介服务事项,取消一批,确需保留的,规范时限和收费,向社会公示;(市发改委、财政局等)对轻微非故意违规行为推行“首违不罚制”,采取先批评教育、再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者再予以处罚的“三段式”行政执法模式。(市法制办)
  (四)创新融资体系。设立“助保金池”,为成长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市工信局、财政局等)进一步完善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和商标权质押三大融资平台,每年为民营和中小企业融资达300亿元以上;(市工商局)探索成立民营银行,加快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市金融办)加强科技金融中心和融资性信用担保机构建设,为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提供无抵押信用担保贷款户均100万元以上;成立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壮大科技投资公司;(市科技局、工信局等)推进股权融资、风险投资、融资租赁、金融租赁及产业链融资等多种融资方式;大力促进企业进入“新三板”和上市融资,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和短期融资券,对挂牌上市和发债企业给予奖励;依托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引入VC、PE等社会资金和民营资本,建立多元化基金支撑体系;(市金融办、工信局、财政局、发改委等)依托长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市工信局)
  (五)降低融资成本。对民营企业贷款交纳的财务报表审计费、资产评估费、贷款合同公证费、抵押担保费、抵押手续费、登记费等费用,按现有标准下浮一定比例;采取政府购买(补贴)等方式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市金融办、工信局、财政局、发改委等)
  (六)鼓励人才引进创新。整合市级现有各类专项资金,设立2000万元引进高端人才专项;(市财政局、人才办等)对经认定引进年薪在12万元以上的高端创新型、管理型人才,依据其上一年度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市人才办、财政局、地税局等)全市每年拿出一定数量公租房出租给新引进的高端人才使用。(市房地局、人才办等)
  二、大力培育市场主体
  (七)鼓励大学生创业。实施“万名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计划”,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补助支持;(市人社局、财政局等)对大学生创业大赛获奖的创业项目和经政府有关部门评审的创业项目进入市级以上创业园(孵化、扶持基地)孵化的高校毕业生或创业团队,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资金20万元。(市人社局、工信局、财政局等)
  (八)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孵化基地、创业孵化基地中的创业服务平台和进入孵化基地创办的小微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市工信局、科技局、财政局等)
  (九)推动企业升级。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经认定首次进入“三上企业”的民营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市工信局、工商局、统计局、财政局等)支持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发展,对经认定新进入的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当年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对重点培育的100户科技型“小巨人”企业给予股权投资或贴息支持。(市科技局、财政局等)
  三、提高民营经济的市场化程度
  (十)加快产权市场建设。推进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转企改制;构建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加快吉林省技术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和运营,搭建全省技术产权交易、科技企业融资等综合性市场平台。(市国资委、科技局等)
  (十一)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参与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招投标项目;引入PPP模式,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市财政局)对企业参加由政府组织的国内外知名展会,给予展位费全额补助;组织开展产需衔接活动,支持企业创新性产品本地产业化;(市商务局、工信局、财政局等)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对符合条件以创新商务模式建立的电子商务应用平台和电子商务产业化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市商务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等)
  (十二)鼓励企业集群发展。支持城区老工业区企业和科技型企业退城进区,搬迁入园;(市工信局、科技局、国土局等)对新落位的重点工业项目,开展土地“先租后让”试点,实行分期供应。(市国土局)
  四、促进民营企业创新能力提升
  (十三)支持民营企业自主创新。对新建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行业中试中心和检测中心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采取政府奖励方式,鼓励职务发明人技术入股;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兼并重组国内外先进科技型企业,按照兼并实际发生额的10%给予奖励。(市工信局、科技局、财政局等)
  (十四)支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以股权投资等方式重点支持吉林长春集成创新综合体和长东北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市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等)开展“千名科技专家”服务民营企业专项活动;(市人社局)对列入市级计划的十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股权投资等方式给予支持。(市科技局、财政局等)
  五、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十五)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新列入国家和省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专项资金支持。(市工信局、发改委、商务局、科技局、人社局、财政局等)
  (十六)创新培训方式。从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培训资金,用于实施千名企业家、千名小老板和千名创业者培训工程;(市人才办、工信局、人社局、财政局等)对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按每人次不超过2000元标准给予培训机构一次性培训补助;大力开展创业导师结对指导创业者活动;推进大学生带薪创业实习。(市工信局、人社局、财政局等)
  (十七)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将企业可以承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纳入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依托政府良好的履约信用和支付信用,与合作银行开展“政采融”融资业务,向中标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市财政局)每年对1000户中小微企业服务项目产生的费用给予补助。(市工信局、财政局等)
  (十八)加快社会组织管理创新。大力发展行业商会、协会等社团组织,有序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对于条件成熟的行业协会,逐步与政府部门脱钩剥离,构建政府—商会—企业互动平台。(市民政局、工商联等)
  (十九)加大财政支持。整合各类专项资金,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达到3亿元,重点支持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综合配套改革示范区改革发展;市里掌握的财税资源向“一区多点”倾斜。(市财政局、工信局、科技局、发改委、商务局等)
  (二十)创新民营经济评价机制。建立以经济增长、质量效益、生态环保、社会民生、安全生产为主要内容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市发改委、统计局、工信局等)把示范区试点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内容,考评结果与年度绩效奖励挂钩。(市绩效办、发改委、人社局、工信局、财政局等)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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