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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城市物流共同配送的意见
发文文号: 长府发[2014]6号
发文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4-21
实施时间: 2014-4-21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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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开展城市物流共同配送有助于降低城市物流运行成本、缓解城市交通压力、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为尽快构建长春市城市物流共同配送的标准化、现代化、低碳化、智能化发展体系,制定如下意见:
  一、支持范围
  长春市城市物流共同配送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在长春市城区、开发区使用标准化配送车辆进行共同配送的物流企业。
  二、车辆管理
  为试点企业的城市物流标准化共同配送车辆(以下简称“标准化共同配送车辆”)统一发放车辆号牌,优先集体办理车辆登记备案手续。
  三、运输许可
  (一)交通部门为标准化共同配送车辆优先发放道路运输许可证,并提供“绿色通道”政策。
  (二)交通部门为试点企业上门提供标准化共同配送车辆年审服务。
  (三)交通部门对试点企业标准化共同配送车辆动态监管设备安装费用予以优惠,优先为标准化共同配送车辆提升安全运输、诚信运输方面的信誉等级。
  (四)交通路检路查时,对标准化共同配送车辆存在的轻微超限超载行为按“三段式”执法处理。
  四、车辆通行
  (一)交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调整优化标准化共同配送车辆的通行时间和路线。
  (二)交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为运输鲜活农产品的标准化共同配送车辆核定专用配送路线。
  五、车辆停靠
  交管部门对主要商圈、繁华地段、配送节点(配送节点不得设在居民区内)等人员车辆较密集场所规划标准化共同配送车辆临时装卸停靠点,在不阻碍交通的情况下,标准化共同配送车辆(驾驶员不能离车),可以就近装卸货物。
  六、税费优惠
  被确定为使用标准化共同配送车辆的试点物流企业,实际年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启用标准化共同配送车辆开展城市配送满一年的,从下一年度起,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增量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全额、后三年减半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给企业用于发展。试点物流企业将50%以上业务外包给第三方配送企业使用标准化共同配送车辆进行配送的,也可享受该政策。
  七、财政补贴
  (一)市财政对试点企业新购的标准化共同配送车辆予以补助燃油车单价的1%、燃气车单价的5%、油电混合车单价的10%、电动车单价的15%,同一企业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试点期间,每年从试点企业末端物流共同配送站点中选取20个给予1—3万元补助。
  (三)对大型商贸企业将本市城区范围内的物流业务外包给本市第三方物流企业使用标准化共同配送车辆进行配送,且外包实现销售额占其在本市总销售额30%以上的予以奖励,同一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四)加大专项资金对城市物流共同配送项目的扶持力度。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补助资金适当向城市物流共同配送重点项目倾斜,可采取贴息、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对城市物流共同配送新技术应用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八、土地保障
  (一)支持物流仓储配送中心建设,物流企业将原划拨土地改建为具有一定规模的标准化物流配送中心的,只要不涉及产权变更、转让,土地出让金长春市地方收益部分由同级财政返还企业,所建配送中心要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全市物流产业发展规划。
  (二)国土部门应对列入规划的重点配送中心,在异地搬迁时优先安排土地指标,保障物流项目用地。开发区、园区范围内由市规划部门出具规划用途为仓储的物流项目用地及附属的商业配套项目用地不超过国家规定比例的,可按工业地价供地。土地出让金可先交50%,其余在一至两年内分期交纳。
  (三)优先保障城市四环路以外的物流配送中心建设用地。在本市经批准新建的物流配送中心,或原配送中心搬迁、升级、改造的项目,经认定参与城市物流共同配送试点后,自开工年度起,不超过两年,在建设期内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给还企业用于发展。
  九、其他
  (一)工信部门争取将城市物流配送公共信息化平台纳入到国家工信部重点支持的信息化项目中。
  (二)专业从事标准化物流共同配送的“货运”出租汽车企业享受现代服务业相关扶持政策。
  (三)物流共同配送相关标准另行制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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