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行业规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长府发[2014]14号
发文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8-18
实施时间: 2014-8-18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春
阅读人次: 500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到2015年,各城区、开发区建成1所或多所总床位不少于400张的公办养老机构,各县(市)建成1所不少于200张床位的公办养老机构。鼓励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全市养老服务床位达到3.9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30张。
  到2020年,基本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全市养老服务床位达到5.8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35—40张。
  服务体系更加健全。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各县(市)区、开发区建立居家养老信息化服务平台。城区每个街道至少建设一所50张床位的城市社区托老中心,为附近老年人提供日托、全托以及康复护理等多元化服务。
  产业规模显著扩大。以老年生活照料、产品用品、健康服务、体育健身、文化娱乐、金融服务、休闲旅游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打造若干个特色养老产业园区,培育发展50个知名养老服务企业、品牌,孵化200个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形成一批养老服务产业集群。
  就业岗位大幅增加。机构养老、社区居家生活照料和护理等服务提供5万个就业岗位。在城乡社区和养老机构中开发设置2000个养老服务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具有初级以上资质的养老护理员占60%以上。
  发展环境更加优化。养老服务业政策法规体系建立健全,行业标准科学规范,监管机制更加完善,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显著增强,支持和参与养老服务的氛围更加浓厚,养老志愿服务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得到进一步弘扬。
  二、主要任务
  (一)统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
  1.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根据老年人口分布和养老服务发展需求,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科学编制《长春市社会福利设施专项规划》。依据规划要求,优先保障和落实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计划指标,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和建设标准,分年度进行任务分解,确立分期建设目标,以年度计划方式逐年推进实施。
  2.明确养老设施配建标准。按照人均用地不低于0.1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标准要求,以不低于每百户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并与每百户30平方米的社区配套用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新建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无偿移交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统一调配使用。养老服务设施一般安排在一楼,相对集中配建,并设置无障碍通道。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将养老服务设施挪作他用。
  3.加强老年人宜居环境建设。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重点考虑老年人的活动需求,设立专门的老年人活动区域或配备适合老年人的活动设施。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场所和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开放。政府在建设公租房、廉租房过程中,要充分考虑“适老化”和“无障碍”设计;要将单独设置的养老机构优先列入“暖房子工程”。加强社区各类服务设施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功能衔接,提高使用率和综合效益。稳步推进老年人集聚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
  (二)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4.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统筹社会服务资源,设立综合为老服务机构,健全以企业和社会组织为主体、社区为纽带、满足老年人各种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推进“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急、助医”等定制化服务。支持社区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点,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托老所、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项目。鼓励专业医疗机构、社区内的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等社会组织,为照顾老人的家庭成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照护能力。
  5.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完善政府购买为老服务目录和办法等相关制度,优先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逐步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加大财政对家庭经济条件困难老人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补贴力度。鼓励社会组织积极申报、承接中央财政及省级财政支持的为老服务项目,对落位我市的养老服务项目优先予以配套资金支持。
  6.完善居家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充分利用长春市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老年人信息的动态管理。完善老年人信息数据库,将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站点、家政服务企业等资源整合纳入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回应老年人的求助、求医等信息,为老年人提供多种服务。
  7.加强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建设。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机构建设、养老产品开发、养老服务提供,使社会组织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力量。积极扶持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志愿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探索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服务储蓄制度。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保证老年协会有人员、经费、活动场地和定期活动,充分发挥老年协会在开展养老服务、组织文体活动、为老人排忧解难等方面的作用。
  (三)加快推进养老机构建设
  8.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政府资源以及医院、学校、宾馆、商业设施、培训中心、疗养中心等可利用的社会资源改造用于养老服务。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养老机构,在资本金、场地、人员等方面,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门槛,简化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支持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发展养老机构,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养老机构模式。加大“民办公助”的扶持力度,使全市民办养老机构成为承载机构养老服务的主体。
  9.办好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满足“三无”老人、低收入老人等经济困难老人的基本服务需求。每个县(市)区、开发区至少新建1所综合性公办养老机构。原则上今后新建的公办养老机构都要通过公开招投标,以承包、委托运营、合资合作等方式,实行市场化运行。
  10.抓好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站转型升级。对于现有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站,要按照标准改造升级成日间照料中心或托老所,床位应不少于10张,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营,切实发挥社区养老服务的功能。鼓励部分床位供给充足的养老机构为社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或短期入住服务,并享受相关补贴政策。
  (四)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
  11.提高农村福利中心服务能力。农村社会福利中心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要积极改善设施条件,将闲置床位向社会开放,增强护理功能,提高运营效率,使之成为区域性养老护理服务中心。有条件的县(市)区合理整合农村社会福利中心,探索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城市公办养老机构要与农村社会福利中心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采取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等方式,帮助其提高服务能力。
  12.抓好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大院建设。在农村养老服务大院(互助幸福院)建设过程中,按照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的原则,在行政村或较大自然屯将闲置的学校、村部等建设以日间照料、文体娱乐等服务为主的农村养老服务大院。在村屯有意愿为老年人服务的村民家庭中,设立以居家服务为主的养老服务站点。2020年前,70%以上的村屯建立养老服务设施和站点。
  13.增强农村养老服务保障水平。建立“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农村党建活动室、卫生室、农家书屋、学校等要支持农村养老服务工作。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成员承担赡养责任,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干部包保、党员帮扶等活动,解决周围老年人实际生活困难。
  (五)积极拓展养老服务产业
  14.延伸养老服务产业链。依托长春生物医药、高等职业教育、文化旅游、绿色生态等优势,推进以老年生活照料、医药保健、健康服务、体育健身、文化娱乐、金融服务、旅游观光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探索开发老年住宅、智能养老以及老年宜居社区等老年生活设施,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
  15.推行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通过政府统保、企业捐赠、社会赞助、集体出资以及个人购买等形式推行“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为全市老年人在各类活动场所发生意外伤害时提供保障。对“三无”、“低保”、“五保”、“老兵”、“失独”等困难老人保费由财政负担。推行多种形式“助老安康行动”,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险种。
  16.打造养老产业园区。鼓励发展养老服务龙头企业,实施品牌战略,重点打造一批特色养老产业园区,培育发展一批知名养老服务企业,形成一批养老服务产业集群。
  (六)扎实推进医养融合发展
  17.重点发展护理型养老机构。鼓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转型为老年护理院,或与养老机构合作举办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具有医护功能,以收养失能、半失能老人为主的老年护理机构。
  18.推动医养融合发展。支持具有康复资质的医院在养老机构中开展老年人康复医疗试点。支持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工作。促进公立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村卫生室(所)与养老机构协作,组织医生定期上门巡诊、对口服务,让养老机构的老年人享受诊疗服务和医疗关怀。鼓励养老机构设置卫生室、护理站或独立医疗机构,对非营利的给予适当补助。
  19.健全医疗保险结算机制。对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应将其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加快推进城乡医保异地就医联网结算,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
  (七)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20.建立养老护理人才培训制度。推动在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院校开展养老服务学历教育,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依托长春市社会养老服务人员培训中心,采取政府补贴的方式,开展上岗培训和职业资质培训,确保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21.开发养老服务专业岗位。在社区和养老机构开发公益岗位,全市每年提供养老服务领域就业岗位8000个,在城乡社区和养老机构中开发设置300个养老服务社会工作专业岗位。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进入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就业,对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高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给予入职奖补。
  22.建立养老服务人员激励机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员评价制度和激励机制。养老机构依法为养老护理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养老护理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并对从事一线养老服务工作并取得相应国家资格的护理员设立岗位津贴。
  (八)强化养老服务市场监管机制
  23.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建立完善养老机构的准入、退出登记和监管制度,实行属地化管理。对现有养老机构实行能力提升计划,对不达标的养老机构,要抓整改、抓规范、抓提升。加强对各类养老机构日常运行的管理,建立养老机构监管信息披露制度,对机构服务质量和运营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强化对政府投资兴办或接受政府补助的养老机构进行财务状况审计监督。
  24.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养老服务行业标准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监管制度,查处侵害老年人权益的违法行为。建立养老机构和护理员信用档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培育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强化行业自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5.建立评估机制。引入具备专业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居家养老和入住机构养老的老年人身体状况及养老机构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机构补贴、奖励的参考依据。
  三、政策措施
  (一)拓宽投资融资政策
  1.加大养老服务业信贷投入。将养老服务业纳入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对个人创办、合伙创办、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养老服务业相关经营实体,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大养老服务业投入。加强银企合作,重点加强康复辅具、医疗、食品药品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的信贷服务。
  2.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通过创新信贷品种、增加信贷投入、放宽贷款条件、扩大抵押担保范围等方式,满足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支持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对信贷资金和民间资本的吸引力。逐步放宽限制,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
  (二)完善土地供应政策
  3.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采取划拨供地。在符合《长春市社会福利设施专项规划》的前提下,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用地,由养老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后,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成之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进行产权分割、买卖。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新增和存量用地建设养老设施,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对新建养老机构的征地需求,要开辟“绿色通道”。
  4.对营利性养老机构采取出让供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用地,采取招拍挂或协议出让的方式提供土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给予适当优惠。鼓励以租赁方式供应养老用地,降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成本。
  5.对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养老机构支持用地。企业可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养老服务机构,并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时,要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或根据需求异地安排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兴办养老机构的,可依法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
  (三)完善税费优惠政策
  6.各类养老机构优惠政策。对各类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使用价格;使用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居民用户的70%收取;使用宽带互联网,其安装费、使用费等按70%收取。养老护理员免费参加市有关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养老机构参加消防培训的费用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取。
  7.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占用耕地的,按规定免征耕地占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8.营利性养老机构优惠政策。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要按标准下限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完善财政资金支持政策
  9.提高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对于新建、扩建、购买场所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一次性建设补贴,每张床位提高至9000元,利用自有设施改建的每张床位提高至7000元,租用的每张床位提高至2000元;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按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老人每月每张床位补贴分别提高至100、150、200元。所需资金市区财政各承担50%。
  10.继续实行困难老人入住机构补贴和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对入住养老机构的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城乡低保家庭老人、重点优抚对象家庭生活困难老人,根据生活自理程度每人每月分别给予补贴100元、200元、300元,所需资金除省财政承担外,市区财政各承担50%。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城区居家养老的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失独贫困老人、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家庭中的空巢老人,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发放养老服务券,所需资金市区财政各承担50%。
  11.建立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大院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补贴制度。城区、开发区每建设1所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大院,市级财政给予建设补贴3万元,区级财政每年给予运营补贴1万元。对建设以居家养老服务为主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给予5—10万的补贴;对建设以集中供养的日托、短托或长托服务为主的城市社区托老中心,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按照建筑面积给予30-50万元的补贴。所需资金市区财政各承担50%。
  12.建立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对80—89周岁(含80周岁)的低保边缘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享受每人每月100元高龄老人津贴待遇,所需资金由所在区财政承担。
  13.建立贫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对60周岁以上居家失能的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城乡低保家庭老人和重度贫困残疾人,享受贫困居家失能老人护理补贴,以服务券形式发放。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所需资金除省财政承担外,市区财政各承担50%。
  14.加大彩票公益金投入力度。市级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和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四、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主动性。强化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
  (二)明确部门职责。
  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商务部门要将居家养老服务纳入家庭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扶持培育龙头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卫生计生部门要研究和推进医养结合服务模式。规划、国土、建设部门要统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土地供应。税务部门要及时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教育、公安消防、安监、金融、文广新、体育、旅游、质监、工商、食药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三)加强督促检查。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工作绩效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市民政局和市老龄办要加强对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四)强化宣传动员。
  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敬老、养老、爱老、助老、孝老的传统美德和养老服务先进典型,形成良好社会氛围,让所有老年人都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共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
  五、其他
  本意见各县(市)参照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长府发〔2009〕19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补充意见》(长府发〔2012〕10号)同时废止。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济政发[2013]16 2013/11/15
关于报送开展养老服务业相关工作情况的通知 2015/1/19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黔府发[2014]17 2014/5/26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内政发[2014]57 2014/5/21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3]35号 2013/9/6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关于本市养 沪府办[2016]39 2016/4/28
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意见 教职成[2014]5号 2014/6/24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 宁政发[2014]44 2014/5/26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 绍政办发[2014] 2014/11/4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京政发[2013]32 2013/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