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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价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府发[2014]15号
发文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9-15
实施时间: 2014-9-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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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规定,全面实施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完善自来水价格管理体制,推进统一居民用水到户价格的管理,树立全民节水意识,努力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我市供水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及实施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吉省价格[2014]147号)精神,经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决定对水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区自来水价格
  (一)调整城区居民自来水价格
  此次调整居民用自来水价格,将居民二次供水价格并入现行自来水价格中,调整后的居民用水价格由供水价格、引松基金、污水处理费和二次供水费用四部分构成,其中引松基金、污水处理费和二次供水费用,其价格不变,仍为0.20元/立方米、0.40元/立方米和0.70元/立方米。
  1.调整城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对采用二次供水设施供水的居民用户由现行的3.20元/立方米调整到4.20元/立方米。
  2.对目前还没采用二次供水设施供水的居民用户由现行的2.50元/立方米调整到3.50元/立方米。待采用二次供水后,执行全市统一的民用自来水价格,即4.20元/立方米。
  3.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按照居民阶梯水价平均价格确定,即4.50元/立方米。
  执行居民水价的范围:居民生活用水;住宅小区内的物业服务用水(不含单独收费的活动场所);学校教学及学生生活用水;部队营房生活用水;社区生活用水、社会福利机构生活用水、盲人按摩、宗教场所生活用水。
  (二)对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水价
  对居民生活用水户实施阶梯水价的范围是:供水企业直接抄表收费的居民用户。
  其他的居民生活用户,暂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4.20元/立方米执行。
  结合我市实际,以年度水量作为计量周期,设计安排居民生活阶梯水价为3级,级差比为1:1.5:2。
  第一级水价,年用水量不超过150立方米的部分,到户价格为4.20元/立方米;
  第二级水价,年用水量在151—225立方米的部分,到户价格为6.30元/立方米;
  第三级水价,年用水量超过225立方米以上部分,到户价格为8.40元/立方米。
  以年度作为居民生活阶梯水价计量缴费周期,4人及以下为居民家庭基本用水户;居民家庭用水人口超过4人的,每增加一人,每一阶梯用水量基数年增加30立方米。
  具体有关规定,由市发改委和市公用局另行下发。
  (三)调整非居民用水价格
  1.由现行的公用自来水价格4.60元/立方米、特业用水价格中的宾馆、招待所、旅店、餐饮业和美容、美发的自来水价格分别由现行的8.00元/立方米和14.00元/立方米,统一调整为非居民用水价格6.60元/立方米。
  非居民自来水价格中仍包括引松基金和污水处理费,其价格不变,仍为0.40元/立方米和0.80元/立方米。
  2.执行非居民水价的范围:除执行居民用水和特业用水价格范围外,其他行业均执行非居民水价。
  (四)调整特业用水价格
  具体分为两类:
  1.一类价格由原特业用水价格中的基建、洗车行业现行的9.00元/立方米调整到15.00元/立方米,具体包括为洗车用水、基建工程用水。
  2.二类价格由原特业用水价格中的洗浴、嬉水现行的16.00元/立方米调整到22.00元/立方米,具体包括洗浴用水(含浴足,带洗浴设施的健身会馆、休闲会所、按摩、美容、水疗SPA等用水,洗浴热水销售);游泳、嬉水用水;饮料类(含酒类、纯净水)用水。
  特业用水价格中仍包括引松基金和污水处理费,其价格不变,仍为0.40元/立方米和2.00元/立方米。
  (五)调整直供原水价格
  由长春水务集团直接供给用水企业的原水,其价格由现行1.88元/立方米调整到2.25元/立方米。
  二、调整城区水资源费标准
  凡城市自来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地下水源的水资源费,同城区自来水划分类别、执行的用水范围相一致,按照城区自来水调整后的价格60%调整,具体是:
  属于民用自来水范畴的地下水水资源费由现行的0.74元/立方米调整到2.14元/立方米,含原来代收污水处理费0.40元/立方米;
  属于非居民自来水范畴的水资源费由1.55元/立方米调整为4.04元/立方米,含原来代收污水处理费0.80元/立方米;
  属于特业自来水范畴的水资源费:一类特业用水水资源费由4.30元/立方米调整为9.56元/立方米,含原来代收污水处理费2.00元/立方米;二类特业用水水资源费由9.20元/立方米调整为13.76元/立方米,含原来代收污水处理费2.00元/立方米。
  三、其他事项
  (一)实施低收入群体的水价补贴。为确保我市城区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不因自来水价格调整而增加经济负担,市政府决定由长春水务集团给予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减免水费,减免标准是:对低保户每月每户补贴15元(包括原来免收每月每户5.00元水费和此次调价减免10元);对低保边缘户每月每户减免10元。
  (二)由物业公司或其他单位管理的居民小区二次泵站,在供水企业未接收前,暂时由供水企业在水费中支付0.70元/立方米二次供水加压运行费。
  (三)水价调整后,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
  四、调价时间
  调整后的价格自2014年9月20日开始执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自2015年1月起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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