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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农村残疾人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2-11-9
实施时间: 2012-11-9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哈尔滨
阅读人次: 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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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哈尔滨市农村残疾人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九日
  哈尔滨市农村残疾人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办发﹝2010﹞19号通知精神,为促进我市农村残疾人就业创业,结合我市农村残疾人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残疾人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经办银行或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村贫困残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从事微利项目以及农村残疾人扶贫助残基地(以下简称助残基地)发放的贷款由市、区、县(市)财政部门给予的财政贴息资金。
  本办法所称农村贫困残疾人是指持有残疾人证,并享受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
  本办法所称农村残疾人扶贫助残基地是指在我市从事农村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且安置或辐射带动30人以上(含30人)农村残疾人就业(或从业)的企业或个人。
  借款人财政贴息的最高贷款限额是5万元。
  助残基地财政贴息的最高贷款限额是100万元。
  第三条 各地残联组织负责受理当地借款人和助残基地的贴息申请和管理;各地经办银行向残疾人提供方便可及的金融服务;各地财政部门负责贴息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微利项目是指借款人在村屯、乡镇等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家庭手工业、商业、餐饮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项目详见附件1)。
  第五条 借款人和助残基地一次贷款财政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同一借款人或助残基地财政贴息时限最长不超过5年。获得其它扶持政策的借款人或助残基地不享受该贴息政策。
  第六条 贴息金额按签订借款合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实际贷款利率超过基准利率的,按基准利率计算贴息金额。
  第二章 贴息资金的预算管理
  第七条 借款人从事微利项目贷款所需贴息资金,由市和借款人所在区、县(市)财政各负担一半。
  助残基地贷款按贷款额度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所需贴息资金由市和助残基地所在区、县(市)财政各负担一半。
  第八条 贷款贴息所需资金使用各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
  第九条 市和区、县(市)的财政局、残联要根据国家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的规定,做好贴息资金的预算、决算工作。
  第三章 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条 借款人在贷款期满并足额支付贷款本息后,拟申请财政贴息资金的,需准备以下材料:
  (一)贷款人身份证、残疾人证、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四份;
  (二)残疾人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一式四份,详见附件2);
  (三)经办银行贷款合同及复印件四份;
  (四)还本付息原始凭证及复印件四份。
  第十一条 助残基地申请财政贴息资金的,除需准备本办法第九条所列(二)、(三)、(四)项材料外,还需提供安置就业残疾人名单、证及复印件四份,残疾人用工合同、残疾人工资发放(领取)明细表、所在地政府出具的基地规模和经济效益等书面证明材料。如助残基地为企业的,还需提供工商执照复印件。
  第十二条 财政贴息资金原则上一年办理2次,时间为每年4月15日至5月15日和11月15日至12月15日。借款人和助残基地提供第十一条相应材料,向借款人和扶贫基地所在乡(镇)政府申请,经所在乡(镇)政府同意后,报各区、县(市)残联、财政局初审并签署意见后,统一报市残联、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三条 经市残联、市财政局审批后,市财政在每年6月和12月将市级承担贴息资金拨付各区、县(市)财政,各区、县(市)财政应连同本级安排贴息资金及时拨付给借款人和助残基地。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残联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按规定的支出范围及标准分账核算贴息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贴息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农村残疾人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报告制度。各有关区、县(市)财政局、残联应在每年年底前向市财政局和市残联报告扶贫贷款贴息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
  第十六条 试行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局、市残联将对残疾人贷款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作为年度安排贴息资金计划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对借款人和助残基地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由当地财政局、残联负责追回贴息资金,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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