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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哈财社[2014]145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财政局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4-5-27
实施时间: 2014-5-27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哈尔滨
阅读人次: 1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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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黑财社[2014]20号)规定,现将我市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从2014年起,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由原年人均280元提高到320元。
  二、提标后财政负担比例。2014年提高财政补助标准新增加的40元,中央财政补助60%,地方财政负担40%,即:中央财政负担24元,地方财政负担16元。地方财政负担的16元,省级财政负担8元,市级财政负担4元,区级财政负担4元。
  此次提高财政补助标准后,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为320元,其中,中央财政180元,省级财政70元,市级财政35元,区级财政35元。各区要按照此次明确的财政补助标准,及时、足额地将本区财政城镇居民医保补助资金落实到位。
  哈尔滨市财政局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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