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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哈尔滨市妇女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哈财金贸[2014]219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财政局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4-7-29
实施时间: 2013-10-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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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妇联,人民银行哈辖各县(市)支行、哈尔滨银行、各担保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对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积极作用,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84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妇女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黑财际金〔2013〕5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贷款和贴息资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调整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
  (一)贷款对象。个人小额担保贷款,贷款对象具体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军人家属、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农村妇女、自主创业的科技人员(含机关事业单位科技人员)、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等所有城乡创业人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上述人员中,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农村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可以适度给予重点支持。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贷款对象为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二)贷款金额。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从事个体经营的创业人员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10万元;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贷款额度为200万元,对贷款对象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吸纳人员每人10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给予人均10万元以下,额度最高不超过7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三)贷款期限和利率。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贷款期限最长2年。对展期和逾期的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所有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四)担保基金。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由市、区财政部门筹集,所需资金从公共财政预算中安排。其他专项资金或者财政专户资金不得作为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专户存储于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经办银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贷款担保业务,基金利息收入用于补充担保基金,扩大贷款规模。有多个经办银行同时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市区,由财政部门按照各经办银行贷款规模,分别在经办银行开设专户,科学分配担保基金份额,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担保基金运营与经办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必须分离管理、单独核算。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用于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全额担保,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
  (五)贷款总规模。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达到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时,财政部门应停止受理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资金申请,并协调有关部门停止受理新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单个经办担保机构的担保基金放大倍数达到5倍时,该担保机构应立即停止开展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
  (六)贴息负担比例。符合国家、省政策规定条件(具体条件见附件,下同)的个人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由各级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贴息负担比例由中央财政全部负担调整为中央、省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其中:对符合国家、省政策个人贷款贴息资金,中央财政承担的75%,省级财政部门承担贴息资金的12.5%,市级财政部门承担贴息资金的12.5%;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给予50%贴息。其中:中央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25%,市级财政部门承担贴息资金的25%。
  对符合国家贴息政策但超过国家、省支持对象以外的人群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或支持对象超过国家、省政策贷款标准的贷款贴息,由小额贷款经办部门所在的同级财政负担。市、区财政部门自行安排贴息的小额担保贷款,要与中央和省级财政贴息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分离管理,分账核算。
  二、进一步加强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管理
  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要坚持自主自愿、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对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意义,规范政策执行管理,加强财政贴息资金审核。
  (一)贷款管理。市、区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共同做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和落实贷款回收责任制,切实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妇联组织、经办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确保贷款“贷得出、用得好、收得回”。
  (二)担保管理。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担保机构要对贴息贷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创业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评估。对不具备财务可行性的项目,以及借款人可自行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不予提供担保。经办担保机构要充分发挥担保基金的担保作用支持贷款人贷款,严格控制反担保措施,确实需要建立反担保机制的市区,反担保所要求的风险控制金额原则上不应超过贷款金额的30%。
  (三)贴息管理。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要积极参与小额担保贷款的全程监控,确保财政贴息资金发挥政策扶持作用。受理和批复贴息资金申请,要在相关部门申报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确认,确保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要强化同步监督,定期不定期的进行贴息资金监督检查。对管理尽职尽责、审核操作规范、担保基金管理合规的贴息贷款,要及时、足额地拨付财政贴息资金。对贷款审核不严格、担保措施不到位、贴息申请不完备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对虚假、虚报的贷款,一律不予贴息。
  (四)贷款审核。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应对借款人的家庭贷款记录和项目风险情况进行审核,加强对贷款资金投向的监督管理。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以外,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三、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并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相关创业扶持政策,负责贷款人申请资格审查认定工作,负责对贷款人进行政策宣传指导。
  (二)担保机构。各级担保机构负责审核申贷材料并提供贷款担保,负责与经办银行共同对贷款质量进行跟踪调查,把握相关贷款信息,做好信贷和担保风险控制;负责不良贷款的代位清偿工作。
  (三)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并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相关财政扶持政策,负责筹措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并根据基金总额对本辖区贷款总量实施监控,负责指导贷款担保工作,负责贷款贴息资金的预算安排、申报审核和拨付工作。
  (四)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并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相关金融扶持政策,负责监督指导并督促落实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的信贷工作。
  (五)经办银行。负责申贷审核,确定最高限额内的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办理放款业务,负责贷款的贷前调查、贷中和贷后管理,负责向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相关材料、数据。
  (六)妇联组织。负责组织宣传并协调推进城乡妇女就业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负责配合人力资源保障、财政、担保机构和银行等部门做好妇女贷款的前期准备、贷款申请和还款保障等各项基础性工作;牵头做好我市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各项规划和统计分析工作。
  各部门和单位要强化自身责任意识,加强沟通协调、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政策执行的规范管理,实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合规推进和平稳有序开展。
  四、有关要求
  (一)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妇联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讲解并迅速组织落实。
  (二)本通知印发前已发布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相关规定继续执行,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本通知有效期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1日止。政策到期后,结合国家、省政策调整情况和我市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修订完善,确保政策切实有效。
  附件: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妇女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担保
  贷款和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黑财际金〔2013〕52号)
  哈尔滨市财政局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哈尔滨市妇女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201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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