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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机局关于印发2014年广西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农[2014]246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11-24
实施时间: 2014-11-24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179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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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市﹑县财政局﹑农业局﹑农机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实施指导意见》(财办农[2014]45号)文件要求,为加快培育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探索建立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生产经营新机制,推动农业生产规模化、组织化发展,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农产品安全水平,决定选择桂平市等10个县(市、区)开展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体系试点,现将2014年广西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印发你们,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及时制定实施方案。
  承担整县试点的县(市、区)要根据自治区下达的补助资金控制额度和补助原则,结合本县(市、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开展试点区域、开展试点主要作物品种以及补助的服务环节等实施内容;承担品种试点任务的县(市、区),要督促、指导承担单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严格审核。实施方案请于2014年12月5日前报自治区审批,经自治区批复后组织实施。
  二﹑充分尊重农户意愿、调动服务组织积极性。
  开展社会化服务试点要充分尊重农户意愿,加强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解释,最大程度获得农户的理解和支持。要充分调动服务组织积极性,不搞强制性的任务安排,不搞指定性的行政推动。
  三﹑加强对服务承担主体的监管。
  地方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服务承担主体资格的审查和监管,加强对服务过程和结果的审核管理,杜绝骗取财政补贴行为的发生。
  四﹑加强对社会化服务的技术指导。
  地方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技术推广等部门,加强对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技术指导,在各个服务环节,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和生产防控要求实施,确保服务质量。
  五﹑加强对服务质量的绩效评价。
  切实加强对社会化服务服务质量的跟踪问效和后续监管,要将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作为衡量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准,科学评价服务效果,探索将评价结果和农户满意程度与补助资金挂钩。
  六﹑加强对补助资金安全运行的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确保政策落实公开、公正、公平,确保资金运行安全高效。一经发现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情况,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附件:
  1.2014年广西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2.政府购买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样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政厅              农业厅              农机局
  2014年11月24日

相关附件:
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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