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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小块并大块”耕地整治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建[2014]298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发文时间: 2014-11-21
实施时间: 2014-11-2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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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等精神,结合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鼓励农民自发开展“小块并大块”耕地整治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12]357号)的执行情况,我们修订了《自治区“小块并大块”耕地整治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 政 厅      国土资源厅       农 业 厅
  2014年11月21日
  自治区“小块并大块”耕地整治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等精神,按照严格保护耕地,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要求,结合当前全区开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自愿进行土地互换,开展耕地整治,增加地块面积,减少地块数量,改善农业经营条件,提高农业规模化水平,破解全区农村耕地细碎化的难题,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小块并大块”耕地整治是指根据农民自愿原则,在保留原有耕地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同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自愿将自己原有条块分割、零星分布的耕地进行互换,小块并大块,同时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变更登记,并且对其进行平整,整合为相对集中连片的耕地。
  第三条 自治区“小块并大块”耕地整治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自治区财政通过自治区留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专项用于“小块并大块”耕地整治工作实施奖补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奖补资金的奖补对象包括自筹资金或以投工投劳、以物折资等方式自发将耕地进行“小块并大块”耕地整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以下简称“农民自发开展‘小块并大块’耕地整治”),以及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以田(地)块归并平整、土地经营权流转和田(地)块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达到一定规模的连片耕地整治并申请自治区财政给予资金奖补的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小块并大块’耕地整治”)。
  农业经营主体包括种植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企业等。
  第五条 奖补资金实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原则。
  第二章 奖补标准及条件
  第六条 奖补标准。农民自发开展“小块并大块”耕地整治及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小块并大块”耕地整治实行统一的奖补标准。
  (一)土地平整工程奖补标准
  1.土地平整区域内拆除原有田埂、对田块内进行土方调整或客土回填,平整后坡度控制在6度以内,符合“小块并大块”和土地平整要求的,按具体实施面积每亩300元标准进行奖补。
  2.新建土质路面的田间道路工程量计入土地平整工程,按每亩300元标准进行奖补。
  3.将坡地改建为梯田梯地,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按具体实施面积每亩400元进行奖补。
  (二)田间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奖补标准
  1.田间道路工程
  新建田间道路按照道路建筑材质和规格进行奖补,其中:
  (1)新建泥结石路:新建泥结石路过水田部分必须采取浆砌石或浆砌实心砼块路肩,路肩宽度不低于0.4m。有浆砌石路肩,路面宽2m以上,按100元/m奖补,路面宽3m以上,按120元/m奖补。
  新建泥结石道路过旱地部分修筑土路肩的,路面宽2m—3m的,泥结石面层厚度达到8cm及以上,路面压实度能满足农业生产需要的,按60元/m奖补;路面宽3m—6m的,泥结石面层厚度达到10cm及以上,路面压实度能满足农业生产需要的,按80元/m奖补。
  (2)机配碎石路面参照泥结石路面执行。
  (3)村屯道路硬化。每个村屯补助道路建设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小型农田水利工程
  (1)新建硬化的灌溉渠或排水沟按照净宽尺寸进行奖补,其中30cm≤净宽≤50cm的,按 60元/m奖补;50cm<净宽≤80cm的,按70元/m奖补;净宽>80cm的,按80元/m奖补。
  (2)蓄水池:新建砖砌、浆砌或砼砌蓄水池按照蓄水容量进行奖补,50m3≤蓄水容量≤200m3的,按1万元/座奖补;200 m3<蓄水容量≤500 m3的,按2.5万元/座奖补;蓄水容量>500 m3的,按5万元/座奖补。
  (3)泵站:新建泵站,按照装机容量进行奖补,其中10kw≤装机容量≤30kw的,按1万元/座奖补;装机容量>30kw的,按2万元/座奖补。
  (4)新建小型拦水坝按照砌筑材质和尺寸进行奖补,其中浆砌石坝体、C20砼溢流面,5m≤坝长≤10m,坝高0.5m—1m(含)按1万元/座进行奖补,5m≤坝长≤10m,坝高1m—2m(含)按2万元/座奖补,5m≤坝长≤10m,坝高2m—3m(含)按3万元/座奖补。属混凝土坝体的,在上述奖补标准基础上,每座可增加5000元。
  (5)新建灌溉机井按照机井类型和规格进行奖补,其中管井类,井径在0.2m—0.35m,30m≤井深≤50m的按2万元/座奖补,50m以上的按3万元/座奖补。大口井类,井壁应进行硬化处理,井深5m以上,直径在1m—2m(含)的按1万元/座奖补,直径在2m—5m(含)的按2万元/座奖补,直径5m以上的按3万元/座奖补。
  第七条 农业经营主体开展耕地整治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1500元/亩,低于1500元/亩的按实际核算金额给予奖补。
  第八条 奖补条件
  (一)农民自发开展“小块并大块”耕地整治并申请奖补资金的地块应符合以下建设条件:
  1.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专项规划;
  2.“小块并大块”的耕地必须在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范围内,实施后耕地连片,便于规模农业生产,面积50亩以上;
  3.已完成“小块并大块”耕地平整及相应配套的田间道路、水渠等工程,且相关配套设施在实施“小块并大块”耕地整治区域之内;
  4.“小块并大块”耕地已经进行农户土地互换,并对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和证书进行了变更登记;
  5.工程建设内容和质量经评定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相关要求。
  (二)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小块并大块”耕地整治并申请奖补资金的地块应符合以下建设条件:
  1.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
  2.获得当地政府同意并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3. 整治的耕地已经完成农户土地互换,并对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和证书进行了变更登记;
  4.“小块并大块”耕地已经完成土地承包合同和经营权的变更;
  5.整治区域的耕地实施后耕地连片、便于规模农业生产,整治面积200亩以上;
  6.未经土地整治项目进行整治且未申请农民自发开展耕地整治自治区以奖代补资金。
  第三章 奖补资金分配下达
  第九条 自治区对奖补资金采取切块下达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会同财政局于每年7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开展“小块并大块”耕地整治数据上报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各市国土资源局将所辖县(市、区)申报开展“小块并大块”耕地整治数据汇总后,连同上一年度的奖补资金审计结果会同财政局于每年8月31日上报国土资源厅、财政厅。
  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根据各市上报情况、上一年度清算情况并结合自治区下达市县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建设任务等因素测算奖补资金额度,并于第二年3月31日前将当年“小块并大块”耕地整治奖补资金切块下达有关市县。
  第十条 奖补资金采取清算制度。奖补资金一年清算一次。由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每年8月对前一年的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根据审计结果,未使用完毕的奖补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收回后重新安排。
  第四章 奖补资金申报材料及程序
  第十一条 奖补资金申报材料
  (一)农民自发开展“小块并大块”耕地整治奖补资金申报材料
  1.农民自发开展“小块并大块”耕地整治以奖代补资金申报书(原件,按附件1格式),含每个村屯补助道路建设资金申报表;
  2.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工程复核单位出具的工程技术复核报告(复印件),工程技术复核报告的统一格式由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印发;
  3.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工程验收合格文件(复印件);
  4.项目工程竣工图;
  5.项目区内耕地整治前后对比彩色照片。
  (二)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小块并大块”耕地整治奖补资金申报材料
  1.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小块并大块”耕地整治以奖代补资金申报书(原件,按附件2格式);
  2.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工程复核单位出具的工程技术复核报告(复印件),工程技术复核报告的统一格式由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印发;
  3.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申请登记的文件(复印件);
  4.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工程验收合格文件(复印件);
  5.竣工验收后的项目工程布局图原件;
  6.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关材料复印件;
  7.项目区内耕地整治前后对比彩色图片。
  第十二条 奖补资金申报程序
  (一)农民自发开展“小块并大块”耕地整治以奖代补资金申报程序
  农民自发开展“小块并大块”耕地整治以奖代补资金可分两期申请奖补。即完成“小块并大块”,并且完成土地承包合同和经营权变更的可申请第一期奖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小块并大块”耕地整治配套建设的,可申请第二期奖补。
  1.申请。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行政村为单位统计本行政村区域内符合奖补条件的耕地,填写申报材料(申报书格式详见附件1),纸质和电子版分别上报,并附土地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书的变更登记材料和工程布局图,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初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所、财政所对行政村提出的申请进行现场查看,丈量面积,出具初审意见,上报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局。
  3.审核。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局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审核,确认农民自发开展耕地整治的面积、工程内容、工程数量和奖补标准、奖补金额。
  4.公示。经审核通过的农民自发开展耕地整治奖补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项目实施行政村及其自然村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内容包括:自发开展耕地整治的耕地座落、面积、工程内容、工程量、奖补对象姓名、权属和奖补资金额度。
  5.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市、区)财政局通过自治区切块下达的奖补资金按要求拨付资金,其中应兑现给农户的奖补资金在“小块并大块”完成后由财政所通过农补网“一卡通”直接兑付给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经费按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核拨。
  (二)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小块并大块”耕地整治以奖代补资金申报程序
  农业经营主体开展 “小块并大块”耕地整治以奖代补资金实行“一次申请,一次奖补”,即已经完成耕地整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开展耕地整治配套建设的,可申请奖补。
  1.申请。由农业经营主体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将申报材料(申报书格式详见附件2)的纸质和电子版分别上报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局。
  2.县级审核和公示。由申报农业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局收到材料后在15天内共同提出初审意见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将初审的结果在项目实施地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内容包括耕地整治地块的坐标及示意图、地块面积、工程内容、工程数量、奖补方式、奖补金额等。
  3.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市、区)财政局将奖补资金按有关规定拨付企业。
  第五章 职责分工及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 职责分工
  (一)国土资源厅负责编制年度奖补资金预算、制定耕地整治建设标准以及负责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二)财政厅负责奖补资金的拨付、使用及监督管理。
  (二)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局联合负责奖补资金汇总上报,负责审查申请奖补材料,组织本县相关部门做好耕地整治奖补工作,负责组织对本县奖补资金使用的审计工作。
  (三)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查申请登记材料、组织工程复核、材料归档、信息报备等工作。
  (四)市、县(市、区)财政局负责申请登记材料审查、奖补资金拨付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五)市、县(市、区)农业局负责审查申请登记材料等工作。
  (六)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及时给予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十四条 管理工作经费及技术服务费
  “小块并大块”耕地整治奖补管理工作经费和技术费用实行单列,用于支付技术费用和管理工作经费。技术费用标准为70元/亩,由申请奖补所在市、县国土资源局管理,用于土地清查、工程竣工测量、工程复核等技术性工作。
  农民自发开展“小块并大块”耕地整治的管理工作经费按奖补资金的6.5%计提,分配比例按所在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各2%,县(市)农业局、乡镇人民政府各1%,村委0.5%。
  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小块并大块”耕地整治管理工作经费按奖补资金6%计提,分配比例按所在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2%、财政局2%、农业局1%,乡镇人民政府1%。
  自治区级部门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奖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项管理。
  第十六条 自治区根据财政预算资金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每年对奖补资金开展预算绩效考评。
  各市县要建立奖补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并按要求对奖补资金开展预算绩效考评,及时处理和纠正奖补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奖补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奖补资金属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保证奖补资金的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套取、骗取、截留、挪用奖补资金的,将责令其整改,追回奖补资金,取消其享受奖补的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列》(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予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地要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自治区分配下达的奖补资金管理使用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负责解释。《财政厅国土资源厅 农业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鼓励农民自发开展“小块并大块”耕地整治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12]357号)、《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 农业厅关于农民自发开展“小块并大块”耕地整治自治区以奖代补资金申请工作的补充通知》(桂财建[2013]2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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