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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运用价格杠杆扩大需求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明政文[2002]225号
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 2002-12-23
实施时间: 2002-12-2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 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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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清除各种阻碍投资和限制消费的障碍,努力扩大需求,促进我市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运用价格杠杆扩大需求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2002]43号)精神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坚决清理涉农收费,进一步做好涉农收费公示工作
  继续清理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涉及外来或外出务工人员的各类收费。对中央和省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各级各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认真贯彻执行。目前已取消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尤其是农村农民建房的收费项目,除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禁止任何县(市、区)及部门自行设立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全面推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度。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进一步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31号)及市政府办明政办[2002]65号等文件规定要求,切实抓好我市的涉农价格与收费公示工作。各乡镇、行政村和收费站、点均应设立涉农收费公示牌,实行以县为单位,统一公示形式,公示面要达到100%;对公示收费内容的调整要及时更新,对公示工作薄弱的地区要进行重点检查,不留死角,切实巩固公示成果。同时要建立“联络员”和“监督员”(简称“两员”)监督网络,完善农村价格和收费监督网络。各级政府及物价、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涉农收费公示工作的指导,要进一步明确涉农公示联络员、监督员的工作职责与保障措施,充分发挥其对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的监督作用。要进行“两员”规范化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落实他们的待遇,确保监督工作落到实处,促进各级政府与人民群众的顺利沟通。各地要对公示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性地检查落实,使我市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长期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涉农收费公示制度保护农民利益的作用,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持农村社会稳定。
  取消对农民进城的限制。进一步减轻农民外出务工负担,严格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涉及外来或外出务工人员收费项目的通知》(闽政[2002]12号)精神,坚决取消“暂住人口管理费”、“外来流动人口管理费”、“城市人口增容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就业调节费”、“施工(建安)企业上级管理费”、“向外来务工人员收取的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跟踪服务费”等收费项目,对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两个不同主体的相关收费进行归并、清理、整顿,妥善解决农村居民转为城市居民后可能增加的收费负担,促进城城、城乡劳动力资源合理利用和流动,促进农村城市化进程。
  大力扶持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和种养业大户,推进农业产业化。对重点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和种养业大户,其生产用电价格按所在县(市、区)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给予优惠,对种养大户的用电价格要明确到户,具体由物价部门审核各县(市)综合电价方案中给予规定。
  二、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支持城市公用事业发展
  充分发挥价格收费政策的融资功能,推行收费权资本化。今后凡涉及我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项目,如供水、供气、排污、垃圾处理、水电、教育、医疗卫生等设施建设,各级物价部门应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根据项目建设需要,采取价格、收费批文质押贷款以及事先出具价格、收费承诺函等方式,以吸引外商和民间投资资金,帮助解决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项目投资融资的困难。
  建立合理的城市公用事业价格管理机制。按照“平均成本+合理利润”原则,合理调整和确定我市公用事业产品价格,实现公用事业由福利型向经营服务型转变,逐步减轻和消除城市公用事业给地方财政带来的负担。按照《福建省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2001]3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2002]96号文的补充意见的通知精神,大力推进我市公用事业的市场化、产业化进程。对已实行市场化运作和产业化发展的三明、永安污水处理厂,要保证污水处理费执行到位,尤其对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及用电价格、税收等优惠政策,各级有关部门应积极协调,确保落实到位。对列入筹建污水处理厂的沙县、尤溪、将乐、明溪、泰宁、建宁等县,物价部门应积极协调工作,力争尽快开征污水处理费,促进项目早日投产运行。对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城市供水、供气、排污、垃圾处理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经营管理,可按略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投资回报率,制定出适合产业化发展要求的价格水平。大力推进城市供排水价格改革,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改革水价计价方式,2003年底前,三明、永安市区城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其它县要争取2005年底前实行。2003年底前,城市市政、园林、绿化、消防等公共设施用水尚未实行计量计价的,要实行计量计价制度。力争在近年内改变供水价格制定单纯按单个企业成本来测算的做法,推动供水价格和供水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
  坚决落实取消自来水用水基数水费和煤气最低计价气量的政策。严禁变相地恢复收取自来水用水基数水费和煤气最低计价气量;逐步清理和取消附加在供水价格上的各类基金和收费,确保城市供水价格构成为“平均成本+合理利润”,不含任何附加费等收费和基金。全面清理并规范煤气、电、自来水、电信、有线电视等各项公用事业的报修、报装、报停等工程工料费和各项服务收费,坚决制止垄断行业的乱加价、乱收费行为。
  三、促进电力消费
  建立合理的电网输配电价格形成机制。按照省里统一要求,在理顺我市省网直供区用电价格的基础上,逐步理顺我市各县(市)电网的综合销售电价结构,尽快全面完成清理整顿我市的上网电价,进一步降低大工业用电价格,对现行大工业用电价格高于每千瓦时0.50元的县,要降至0.50元以下;对高耗能且有一定经济效益的企业,实行更优惠电价的政策。加快农村电网改造进度,取消农网改造中一切不合理收费行为,巩固已取得成果;认真做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在已基本实现县(市、区)城乡用电同价的基础上,力争尽快全面实现以省电网直供营业区和县为单位的城乡用电同价的目标。
  继续加大电力促销力度。对城市光亮工程用电、能源替代用电、停建与缓建企业自备电厂用电、丰水期用电等实行降价销售。试行厂销直供电办法,在适当时机,从市定重点企业、成长型企业、新经济增长点企业和重点工业园区中选择部分作为厂销直供电试点,具体工作由市经贸委会同市物价局落实。调整峰谷电价政策,鼓励企业多用电。为适应小水电“竞价上网”的新机制,要尽早成立流域或区域小水电发电企业联合体,一方面通过联合体提高调峰能力,以便在竞价上网的运作中提升竞争实力;另一方面降低我市小水电上网价格成本,进一步提高小水电发电企业的效率。
  四、促进住房、汽车、旅游消费
  在住房消费方面,一是加强城镇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定期公布制度,严格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印发的《福建省城镇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确定及公布暂行办法》通知精神,在规定权限范围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搞好辖区范围内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的确定和公布工作,并应按规定每两年公布一次;当社会经济情况发生变化,造成土地市场价格重大变化时,应适时进行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防止土地价格异常波动和国家土地收益的流失,促进城镇建设事业的发展,提高我市城镇化建设水平。二是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管理,在省定限额标准幅度范围内,结合实际经济条件,重新核定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加快城镇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进度。三是严格控制住房建设收费,对住房建设中收取的征地管理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等行政事业收费标准,严格执行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核定颁布的项目、标准;今后务必将住房建设中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占住房价格的比重控制在10%以内,切实减轻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同时,应严格按照《福建省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控制住房成本及价格构成因素,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代收费的形式向消费者价外加收应列入房价的各项收费。四是规范房屋交易和有形建筑市场收费行为,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关于住房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降低住房交易手续费,取消住房抵押手续费收费项目;重新制定有形建筑市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五是积极稳妥地推进公用住房租金改革,有计划地逐步提高公房租金,做好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与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的衔接工作,充分考虑地区间的平衡和各种住房的比价关系,促进房改房向经济适用房和集资房、商品房的平稳过渡。六是认真落实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严格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费用监控,禁止乱摊和虚列成本,依法查处假冒经济适用住房骗取优惠政策非法牟利的行为。七是进一步搞活、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各级物价部门应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建立房屋租赁指导租金制度,进一步清理整顿、规范房屋租赁中的各种收费,促进存量房流通,带动房地产增量发展。八是加强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收费管理,根据《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认真落实物业收费分等定级制度,通过收费年审及收费公告等方式,督促物业管理单位按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规范物业管理中各种押金和代收费用的收取,对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各类押金和未经业主管理委员会同意的各种代收费用,属乱收费行为,消费者有权拒交并进行举报,物价部门应以严肃查处。在汽车消费方面,清理规范汽车落籍、使用过程的收费项目,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进一步核实合法收费的标准。对驾驶员实行考试与培训收费分开,驾驶员培训费由有资质的培训单位根据培训成本自行确定;考试收费、考训场收费、驾驶员等级培训与考核鉴定收费,以及从业资格培训考试收费必须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政府定价。
  在旅游消费方面,一是充分运用价格杠杆调节旅游市场需求。根据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要求,结合我市自然及人文景观建设和游客的实际情况,强化优势,突出特色,对景点门票允许采用年票、联票、套票等多种定价方式,并根据客源、季节等因素,在一定范围内允许旅游企业自行浮动;对景区内新增的旅游项目的收费,可以由企业在一定时间内自定试行标准,为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运用创造必要的条件。二是进一步抓好景区的明码标价制度,并加强节假日黄金周旅游价格的监督检查,优化旅游市场价格环境,促进假日经济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五、规范教育卫生价格管理
  在教育方面,一是进一步放开私立学校收费管理,吸引民间资金投资办校,要做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私立学校的收费,允许按生均教育成本自行定费,报物价、教育部门备案,领取收费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后收费;生均教育成本应包括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教职工人员经费等正常办学经费支出,同时适当考虑固定资产的折旧。生均教育成本的真实性由价格认证机构认证。二是规范公立中小学借读费、择校费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在保证就近入学的同时,教育部门应事先明确借读生范畴,并严格控制借读生人数,不得突破省定比例,借读费应控制在省规定最高限额标准。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择校费在省定原则下由物价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学校的办学水平核定收费标准,报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执行。三是全面推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今后,我市所有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收费项目及标准,都必须按照省规定的办(亮)证收费、标准公开、统一票据、统一管理的要求执行。同时,应使用收费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公开牌(栏),严禁收取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认真落实“一证、一卡、三统一、一监督”制度。
  在卫生价格管理方面,全面推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使招标采购药品降价的大部分利益能够惠及患者。实行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对患者做到公开、公正、诚信。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上适当引入市场机制,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在严格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范围审批的基础上,放开特需医疗服务价格。根据《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全面规范我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以及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切实减轻患者医药费用的原则基础上,适时调整我市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政府指导价,逐步提高技术劳务性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服务价格,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六、规范行政事业收费管理
  改革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体制,促进政府审批制度改革。根据中央、省规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取消一批、剥离一批、规范一批、改税一批”的改革方针,今后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公共服务不得收费,已经审批的管理性收费,原则上也要逐步予以取消。物价、财政部门要对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向社会公布。凡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审批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可收费的项目,必须事先在中心公告,否则,不得收取。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对特定时期实行的内资、外资适用不同收费标准的制度进行改革,按照国民待遇的原则逐步予以并轨,切实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内、外资企业在同等起点上共同发展。
  实行收费登记与公示制度,抑制乱收费行为。将改革后保留下来的合法收费项目在《物价公报》等媒体公告,让全社会了解国家机关的合法收费项目。所有执收单位必须将价格部门审核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及标准在收费窗口向群众公示,让缴费单位与缴费者参与监督,并通过收费年度审验及专项检查进行长期管理。要认真落实企业缴费登记制度,各级物价、财政、经贸部门要进一步做好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基金、附加的清理工作。物价、民政部门要对“协会”、“学会”、“商会”和各种名目的培训班等各种社团对民营企业的收费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加强社团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社团服务收费行为,进一步减轻民营企业的不合理负担。
  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做好信息服务工作
  开展对国家机关收费和政府定价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农民建房、计划生育、婚姻登记、外出务工、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等。加强对下岗职工再就业收费监督检查,包括各级劳动部门及所属职业介绍机构、社会力量开办的职业中介服务组织、负责办理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许可证的国家行政机关(如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等,切实维护下岗职工的利益。以教育收费、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为重点,整治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反映强烈的价格、收费问题。
  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认真贯彻实施国家计委第15号令《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严厉打击虚假标价、价格误导、质价不符、短缺数量、利用标价诱导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的行为。充分发挥12358举报电话的作用并扩大其影响,认真受理、及时查处群众投诉举报,坚决制止侵犯群众和消费者利益的价格违法行为和不正当价格行为。提高明码标价普及率,积极开展“双信”评选活动,提高经营者遵纪守法的法律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
  努力为社会提供准确的价格信息。进一步加强对市场价格行情和市场动态的监测分析,为企业提供适时的价格信息服务。各级政府要尽快落实《福建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保障价格监测经费来源;各级物价部门要建立价格监测体系,密切监测价格总水平的变动趋势,加强价格政策出台后的信息反馈工作,对市场上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跟踪监测,及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为政府制定扩大内需的宏观经济政策服务。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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