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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金管委[2013]9号
发文部门: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12-21
实施时间: 2014-1-25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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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现将《长沙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3年12月21日
  长沙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关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单位经济效益差,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等于或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
  2、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但按现有文件规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对单位生存、发展有较大影响的或被政府定为困难单位的。
  第三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1、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2、严重亏损,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等于或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的;
  3、经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
  4、因不可抗力造成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同时单位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5、被市或市以上政府确定为特困单位的;
  6、属于国有改制企业、申请破产企业,或处于关、并、转、迁等特殊情况,需要在一段时间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
  第四条 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1、《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附件一);
  2、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书(附件二);
  3、近三年度和近三个月的财务报表(含现金流量表)或具备资质的相关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
  4、单位全体在职职工花名册;
  5、单位近三个月全体在职职工工资表;
  6、单位近三个月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
  7、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申请缓缴提供)
  第六条 管理中心收到单位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单位的现场调查审核。
  第七条 管理中心根据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以及现场调查情况进行审批(属于国有改制企业、申请破产企业,以及处于关、停、并、转、迁等特殊情况的企业,可凭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直接进入审批程序)。
  第八条 管理中心应于审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审批通过的单位应自接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审批未获通过的单位不得擅自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否则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由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25日起施行。
  附件:
  1、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2、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书

相关附件:
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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