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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金管委[2014]4号
发文部门: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10-29
实施时间: 2014-10-29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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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文件精神,为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政策
  1、职工本人(已婚的包括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包括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上年度汇缴额的50%。
  2、职工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2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职工签订购房合同1年内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总购房款(不含住房补贴金额)。
  3、职工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的,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危房鉴定书出具之日起2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该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危房鉴定书出具之日1年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实际支付的总费用。
  4、职工正常结清或提前结清贷款本息的,自结清之日起12个月内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为结清之日至上次提取时间内(不超过24个月)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
  二、适当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
  1、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由于工作变动,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中心缴存不满6个月的,将异地住房公积金转移至我中心后,缴存时间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三、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担保收费
  为切实减轻贷款职工负担,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担保收费。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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