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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连锁店登记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工商注字[2008]187号
发文部门: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08-8-6
实施时间: 2008-8-6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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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县(市)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连锁店登记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六日
  关于连锁店登记的有关规定
  为了促进连锁店的健康发展,解决加盟店想要用总店字号作为名称的问题,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国内贸易部《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第147号规定)和省局精神,现将连锁店登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立的条件
  (一)连锁店应由总部、配送中心和若干个门店组成;
  (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购销分离,统一质量标准,实行规范化经营管理;
  (三)总部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配送中心可以是总部内设机构,单独设立的配送中心应由总部控股。
  (四)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连锁形式
  由总部全资或控股设立的门店,在总部的直接管理下统一经营。
  由总部参股设立或与总部无资产关系的门店,通过与总部签订合同,采取联营的方式或者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字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商品的特许权,按照合同的约定共同经营。
  以上两种连锁形式,可以在一个连锁店中共同存在。
  三、连锁店的登记注册
  具备设立条件的连锁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未经登记注册的,不得以“连锁店”名义经营。
  连锁店的总部、配送中心和门店应向各自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总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配送中心和门店办理相关登记。
  四、申请登记连锁店时应提交的相关文件
  连锁店申请登记注册应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能够证明具有近十个以上门店,含直营店和加盟店,及工商企字[997]第147号规定应提交的相关文件
  (二)总部关于设立其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的决定,或者总部与其参股或无资产关系的门店签订的连锁经营合同;
  五、连锁店的名称
  配送中心以及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参股设立的门店,其名称中可以使用总部名称中的字号。与总部没有资产关系的门店,经总部同意,也可以使用总部名称中的字号。
  总部的名称中,可以使用“连锁”字样;使用总部字号的配送中心、门店的名称也可以使用“连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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