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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 吉建金管[2014]12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4-10-16
实施时间: 2014-10-16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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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保障资金安全运作,维护缴存人合法权益,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制度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要按期召开会议,年度第一次会议应在第一季度召开,及时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受托银行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贷款额度、增值收益分配和管理、呆坏账核销申请、管理中心年度预算和决算审议等重大事项,必须由管委会决策确定。管委会成员的表决意见应记录保存。
  管委会决议、会议纪要等应在会后15日内报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备案。管委会换届后,应及时将管委会成员基本情况报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备案。住房公积金管理分支机构应执行所在城市管委会制定的各项政策。
  二、大力推进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
  做好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基础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要依据管理职责及时与当地统计、工商、民政、劳动保障、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等部门密切联系,掌握单位设立、登记、解散等情况,建立完整的住房公积金应建应缴单位和职工数据。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舆论工具和上门走访等服务方式,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要积极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动合同格式文本。要把引导非公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扩大制度覆盖面的重点。
  依法开展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执法工作。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或逾期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按照《条例》和《规范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吉建法[2012]11号)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积极发展住房公积金个贷业务
  (一)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允许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家庭,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并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二)开展省内异地贷款业务。职工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以外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根据实际情况适度提高贷款最高限额和首套房贷款额度,减轻贷款人自筹资金的压力。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需要的,可开展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组合贷款。
  (四)购买政府保障性住房的,允许家庭成员(子女和父母)购房时,组合互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有条件的管理中心可以开展低收入家庭缴存职工购买政府保障性住房贷款贴息业务。
  (五)取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存量房时中介机构评估程序,管理中心建立内部评价制度。
  四、建立完善廉政风险防控长效机制
  完善风险防控体系。从政策制度、业务流程和岗位职责等方面入手,明确关键环节,确定风险点,制定完善风险防范措施,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各项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制度报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备案。
  加大业务稽核力度。设立专门稽核机构和专职稽核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程序。采取措施防范骗提、骗贷和挪用住房公积金行为,加大对骗提、骗贷和挪用行为的惩处力度。建立与房屋产权管理部门信息可共享可核查机制,要将职工使用虚假材料骗提、骗贷的行为记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五、加强和改进服务工作
  建立首问负责、一次性告之、限时办结、服务承诺等制度。合理设置业务服务网点、服务窗口。完善服务热线功能,开通网上百姓问答,推行手机短信息服务。
  加快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优化系统业务流程,开展网上业务办理,减少服务窗口办事环节。简化业务办理手续,缩短审批时间,贷款审批7日内办结,符合提取条件即时办理完毕。实行贷款、提取档案电子化管理。
  加大对受托银行服务工作的管理和考核工作力度,并将考核结果与委托手续费挂钩。开展文明服务窗口和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
  全面推进信息公开。管委会和管理中心的机构职能、法规政策及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办法、标准、程序等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方便职工查询,接受社会监督。业务大厅要公开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业务流程、审批时间承诺等服务资料,有条件的设置电子滚动屏。
  六、严格管理工作的考核和监督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依据《吉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吉建办[2014]18号),每年对管委会和管理中心进行考核。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书面核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考核评定结果通报全省。
  完善行政监督与审计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配合审计部门开展每两年一次的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审计报告开展行政监督检查,督办管理中心审计问题整改工作。
  各地请于2014年12月底前将本意见贯彻落实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如有问题请与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联系。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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