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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总工会海南省企业联合会/海南省企业家协会海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规范集体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人社发[2014]263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10-20
实施时间: 2014-10-20
法规类型: 劳动合同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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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
  集体合同备案工作是《劳动合同法》、《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规定的一项法定程序,也是人社部门和工会依法做好集体合同及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集体合同备案审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体合同备案审查范围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的备案审查范围包括:
  (一)综合性集体合同;
  (二)专项集体合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
  (三)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
  二、集体合同备案审查内容
  (一)资格审查。 主要审查签订集体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企业法人资格、工会社团资格、企业、职工协商代表资格。
  (二)程序审查。主要审查签订集体合同是否经过集体协商、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签字、公示、公告等程序。
  (三)内容审查。主要审查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我省相关规定,是否公平合法。
  三、集体合同备案审查权限
  集体合同备案审查是集体合同生效的必经程序。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审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一)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在本地区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企业进行集体合同备案审查。
  (二)对驻海口市且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行集体合同备案审查;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由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集体合同备案审查。
  四、集体合同备案审查程序
  (一)集体合同签订或者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集体合同文本等材料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材料包括:1.企业集体合同(一式三份);2.企业集体合同登记表(一式两份);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4.企业工会法人证书(或者工会委员会成立批复)复印件;5.协商代表身份证复印件;6.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会议纪要);7.工会主席劳动合同书;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企业授权分支机构与该分支机构职工进行集体协商并签订集体合同的,应提供授权书;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本单位其他管理人员担任集体协商首席代表的,应提供委托书。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备案审查。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制作《集体合同备案审查意见书》并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双方协商代表对异议部分进行协商修改后,重新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查。《集体合同备案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时间;
  (三)审查意见;
  (四)作出审查意见的时间。
  《审查意见书》应当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集体合同备案审查制度,积极完善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协调,指导用人单位做好集体合同的订立、提交备案工作,力争每年年底已签集体合同备案率达到100%。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集体合同备案审查情况统计报告制度。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各市县备案审查的集体合同应当按照《集体合同备案登记表(样本)》(附件3)的内容进行登记造册,并及时做好集体合同备案情况的上报工作。
  (三)各级工会组织要全面、准确地把握本地区、本系统、本企业经济发展状况和职工的愿望诉求,将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纳入集体协商范畴,主动提出协商要约,及时启动集体协商程序。对企业拒绝、拖延集体协商的行为,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的书面申请,通过调解化解争议。
  (四)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等企业代表组织要推动各类企业积极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职工一方代表要求集体协商,特别是就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裁减人员等事项提出的集体协商,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企业也可以就调整劳动关系难点问题,主动提出协商要约,职工一方也应予以响应。
  附件1:集体合同登记表
  附件2:集体合同备案审查意见书
  附件3:集体合同备案登记表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总工会
  海南省企业联合会/海南省企业家协会    海南省工商业联合会
  2014年10月20日

修正: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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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合同备案 甬人社发[2012] 201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