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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取消缓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非[2014]52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1-27
实施时间: 2014-2-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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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绥中、昌图县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更好地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取消、缓征1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1项政府性基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2月1日起,取消省批准设立的城市临时占地费等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简称“收费”附后)。
  二、2014年2月1日至2015年2月1日,缓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等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价格调节基金(简称“基金”附后)。
  三、上述收费和基金取消、缓征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人员经费和必保刚性项目支出,由收费和基金收入历年结余、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及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审核安排。
  四、有关执收部门、单位应按规定对取消的收费项目,分别到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办理《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在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非税收入票据缴销手续。有关收费和基金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五、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并对取消和缓征的收费和基金项目予以公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和缓征收费和基金的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辽宁省取消缓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水利厅
  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
  辽宁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4年1月27日
  全省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7项)
  1.国土部门
  城市临时占地费
  2.住建部门
  垃圾排放管理费(未开征城市垃圾处理费除外)
  3.物价部门
  商品(服务)和非涉案领域物品价格认证收费
  4.教育部门
  (1)成人高、中等学校招生网上录取费
  (2)中专计算机应用基础水平测试费
  (3)普通中专录取费(含免试生录取费)
  5.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有线电视加装费
  全省缓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共6项)
  1.水利部门
  (1)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
  (2)水土流失防治费
  2.国土部门
  征(土)地管理费
  3.住建部门
  汤河水源二期工程建设费(仅限鞍山市)
  4.海洋渔业部门
  渔业船舶登记或变更登记费
  5.物价部门
  价格调节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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