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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非[2014]489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9-1
实施时间: 2015-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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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
  为进一步加强地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管理,规范地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缴和使用等行为,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财预[2011]518号)要求,结合辽宁省审计厅审计报告(辽审财报2014年51号)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缴提出的整改意见,现将有关明确省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征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等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职责。地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缴工作由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省管台站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由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直接收缴,市管台站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由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代收。
  二、收缴管理方式。根据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相关规定,对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直接收缴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实行直接缴款方式,由缴款人直接缴入省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对由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代收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由各市代收后,在10日内上缴省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上述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财政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违规收缴。
  三、支出范围确定。地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纳入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地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应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具体支出范围为:无线电管理各项监管业务支出、法制宣传和行政执法方面的支出、无线电管理基础设施和技术设施建设以及运行维护支出、以及按规定批准的其他相关支出。
  四、财政票据管理。根据票据管理实行验旧购新的要求,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市发放票据时,要对前次领购的票据存根进行审核,在单位无乱收费,且能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并已将资金全部上缴省财政汇缴专户后,方可发放新的票据。有关单位要按照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等规定,指定专人负责票据领取、使用、保管、记账工作。不得转让、转借或挪用票据。
  五、强化监督检查。省财政厅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加强地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其收支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有关收缴机构,将停止其代收工作,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本通知所涉及的地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缴和使用相关调整事宜,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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