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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审计业务规程图和审计业务规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审计厅
发文时间: 2012-5-16
实施时间: 2012-5-16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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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行署、市、县审计局,省厅各局处室:
  为使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更好理解和正确执行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准则,提高审计业务质量,省厅制作了《审计工作业务规程图》和《审计工作业务规程》,通过图表形式更加直观指导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审计业务规程图(略)
  2.审计业务规程
  二O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2:审计工作业务规程
  审计工作业务规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20个步骤,第一个阶段为审计准备阶段,包括: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组成审计组,送达审计通知书4个步骤;第二个阶段为审计实施阶段,包括:索取被审计单位书面承诺,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编制审计实施方案,获取审计证据,编写审计工作底稿5个步骤;第三个阶段为审计总结阶段,包括:审计组讨论审计事项,审计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提交审计组审计报告、起草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履行审计听证告知程序,业务部门复核,审理部门审理,审计业务会议及主管领导审定,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结果公告,审计整改检查、审计项目归档立卷11个步骤。
  一、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定的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步骤共分三步:第一步调查审计需求,初步选择审计项目;第二步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确定备选审计项目及其优先顺序;第三步评估审计机关可用审计资源(包括必要的审计人力资源、审计时间、审计技术装备、审计经费等),确定审计项目,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其中调查审计需求、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确定备选审计项目,以业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为主实施;备选审计项目排序、配置审计资源和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草案,以计划管理部门为主实施。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审计项目名称;(二)审计目标,即审计项目预期要完成的任务和结果;(三)审计范围,即审计项目涉及的具体单位、事项和所属期间;(四)审计重点;(五)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六)审计资源。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定。审计机关在审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前,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报经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并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然后下达给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应当确保完成,不得擅自变更。
  当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调整:(一)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临时交办审计项目的;(二)上级审计机关临时安排或者授权审计项目的;(三)突发重大公共事件需要进行审计的;(四)原定审计项目的被审计单位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计划无法实施的;(五)需要更换审计项目实施单位的;(六)审计目标、审计范围等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七)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
  二、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多个审计组共同实施一个审计项目;二是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多个审计组分别实施同一类审计项目。
  审计工作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审计目标;(二)审计范围;(三)审计内容和重点;(四)审计工作组织安排;(五)审计工作要求。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编制的审计工作方案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批。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实施审计起始时间之前,下达到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审计机关批准审计工作方案前,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根据审计实施过程中情况的变化,可以申请对审计工作方案的内容进行调整,并按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报批。
  三、组成审计组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项目审计前组成审计组。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提出审计组组长人选,审计组由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成员组成。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
  审计组组长可以根据需要在审计组成员中确定主审,主审应当履行其规定职责和审计组组长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确定主审后审计组的格局就变为审计组组长、主审、其他审计成员。
  审计组成立后应当在实施项目审计前起草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起始时间、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和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时,还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告知审计组纪律要求。
  审计通知书按审计机关规定程序审批后,制发审计通知书。
  四、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送达分两种情况:一般情况下,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三日(三个工作日)前,将审计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盖章签名并填写日期后交还审计人员;特殊情况下(包括(一)办理紧急事项的;(二)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三)其他特殊情况。),满足上述特殊情况之一,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五、索取被审计单位书面承诺
  审计组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向审计机关提供的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名称,以及提供资料是真实的、完整的等内容,且需要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在书面承诺书中签名。审计人员索取了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承诺后,应当作为审计证据装入审计案卷。
  六、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
  审计组进点后应当先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应对措施,然后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人员可以采用下列方法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一)书面或者口头询问被审计单位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二)检查有关文件、报告、内部管理手册、信息系统的技术文档和操作手册;(三)观察有关业务活动及其场所、设施和有关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四)追踪有关业务的处理过程;(五)分析相关数据。
  审计人员可以从下列方面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一)单位性质、组织结构;(二)职责范围或者经营范围、业务活动及其目标;(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其执行情况;(四)财政财务管理体制和业务管理体制;(五)适用的业绩指标体系以及业绩评价情况;(六)相关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七)相关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情况;(八)经济环境、行业状况及其他外部因素;(九)以往接受审计和监管及其整改情况;(十)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审计人员在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的过程中,可以选择下列标准作为职业判断的依据:(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二)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三)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四)国家和行业的技术标准;(五)预算、计划和合同;(六)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七)被审计单位的历史数据和历史业绩;(八)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九)专业机构或者专家的意见;(十)其他标准。
  审计人员应当结合适用的标准,分析调查了解的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判断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问题。
  审计人员应当运用职业判断,根据可能存在问题的性质、数额及其发生的具体环境,判断其重要性。
  审计人员根据重要性判断的结果,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以确定审计事项和审计应对措施。
  审计组针对审计事项确定的审计应对措施包括:(一)评估对内部控制的依赖程度,确定是否及如何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二)评估信息系统的依赖程度,确定是否及如何检查相关信息系统的有效性、安全性;(三)确定主要审计步骤和方法;(四)确定审计时间;(五)确定执行的审计人员;(六)其他必要措施。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对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作出记录。调查了解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的调查了解情况;(二)对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可能性的评估情况;(三)确定的审计事项及其审计应对措施。
  调查了解记录应当附有相关审计证据材料。
  七、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组应当在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人员编制和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可以采取文字、表格或者两者相结合的形式。
  审计实施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审计目标;(二)审计范围;(三)审计内容、重点及审计措施,包括审计事项和审计应当措施;(四)审计工作要求,包括项目审计进度安排、审计组内部重要管理事项及职责分工等。
  审计实施方案的审定分为两种情况:一般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经审计组组长审定,并及时报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备案;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报经审计机关负责人审定。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组应当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工作方案发生变化的;(二)审计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的;(三)重要审计事项发生变化的;(四)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五)审计组人员及其分工发生重大变化的;(六)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
  审计组调整审计实施方案中的下列事项,应当报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一)审计目标;(二)审计组组长;(三)审计重点;(四)现场审计结束时间。
  八、获取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审计证据:(一)检查,是指对纸质、电子或者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或者对有形资产进行审查;(二)观察,是指察看相关人员正在从事的活动或者执行程序;(三)询问,是指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有关人员了解关于审计事项的信息;(四)外部调查,是指向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第三方进行调查;(五)重新计算,是指以手工方式或者使用信息技术对有关数据计算的正确性进行核对;(六)重新操作,是指对有关业务程序或者控制活动独立进行重新操作验证;(七)分析,是指研究财务数据之间、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可能存在的合理关系,对相关信息作出评价,并关注异常波动和差异。
  审计证据包括审计人员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和对确定的审计事项进行审查所获取的证据。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有适当性和充分性,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是指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及其具体审计目标之间具有实质性联系,且真实、可信;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审计人员在评估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和审计证据质量的基础上,决定应当获取审计证据的数量。
  审计人员取得证明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但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审计事项比较复杂或者取得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大的,可以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分析,编制审计取证单,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
  九、编写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主要记录审计人员依据审计实施方案执行审计措施的活动。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均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一个审计事项可以根据需要编制多份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审计项目名称;(二)审计事项名称;(三)审计过程和结论;(四)审计人员姓名及审计工作底稿编制日期并签名;(五)审核人员姓名、审核意见及审核日期并签名;(六)索引号及页码;(七)附件数量。
  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前,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及所附审计证据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一)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二)审计措施是否有效执行;(三)事实是否清楚;(四)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五)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是否适当;(六)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审计组组长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下列意见:(一)予以认可;(二)责成采取进一步审计措施,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三)纠正或者责成纠正不恰当的审计结论。
  审核人员提出(二)、(三)项审核意见的,审计人员应当将落实情况和结果作出书面说明,经审核人员认可并签字后,附于原底稿后。
  十、审计组讨论审计事项
  审计组在起草审计报告前,应当讨论确定下列事项:(一)评价审计目标的实现情况;(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完成情况;(三)评价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四)提出审计评价意见;(五)评估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六)提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七)其他有关事项。审计组应当对讨论前款事项的情况及其结果作出记录。
  审计组应当只对所审计的事项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得发表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组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时,应当关注下列因素:(一)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审计职权范围: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直接提出处理处罚意见,不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提出移送处理意见;(三)问题的性质、金额、情节、原因和后果;(四)对同类问题处理处罚的一致性;(五)需要关注的其他因素。
  讨论确定完上述事项后,由审计组成员起草审计组审计报告。
  十一、审计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
  审计组起草审计组审计报告后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批后,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需要加盖审计机关的公章)、审计组审计报告、审计组审计报告送达回证一并送达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拟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征求意见。
  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有关责任人员收到审计组审计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工作日)反馈书面意见。如果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审计组应当对采纳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有关责任人员意见的情况和原因,或者上述单位或人员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上述单位或人员需要将书面反馈意见及审计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送达回证填写完毕后一并返还审计组。
  十二、提交审计组审计报告、起草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组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对被审计单位或者被调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处理处罚的,审计组应当起草审计决定书。
  对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事项,审计组应当起草审计移送处理书。
  十三、履行审计听证告知程序
  审计决定书中拟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听证条件:(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罚款的;(二)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的。
  只要存在上述情况之一的,审计组应当起草审计听证告知书,经过审批后,制发审计听证告知书,连同审计文书送达回证送达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应当在三日内(工作日)反馈要求听证或者不要求听证的书面材料。如果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要求听证,审计机关法制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审计听证。
  十四、业务部门复核
  审计组应当将下列材料报送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复核:(一)审计报告;(二)审计决定书;(三)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四)审计实施方案;(五)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审计证据材料;(六)其他有关材料。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一)审计目标是否实现;(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三)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四)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正确;(五)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六)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七)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是否采纳;(八)需要复核的其他事项。
  十五、审理部门审理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将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连同书面复核意见,报送审理机构审理。
  审理机构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主要审理下列内容:(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二)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六)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审理机构审理后,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审计组补充重要审计证据;(二)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进行修改。审理过程中遇有复杂问题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审理机构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理机构审理后,应当出具审理意见书。
  十六、审计业务会议及主管领导审定
  审理机构将审理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连同审理意见书报送审计机关总审计师。
  总审计师对审计项目进行审定后,提出重大原则性意见的,退回业务部门进行纠正,未提出重大原则性意见的,按照审计项目的重要程度和审计项目的管辖范围,将审计项目按如下方式进行分配:一是提议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并组织相关人员召开审计业务会议,由审计项目所属业务部门形成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纪要,审计业务会议提出重要修改意见的,业务部门应当按照会议纪要内容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纠正后履行发文程序;二是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提交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提出重大原则性意见的,按程序退回业务部门进行纠正,纠正后履行发文程序;三是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提交审计机关负责人审定,审计机关负责人提出重大原则性意见的,按程序退回业务部门进行纠正,纠正后履行发文程序。
  十七、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经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后,按照下列要求办理:(一)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三)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四)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有关部门。
  在送达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的同时,一并送达审计文书送达回证,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被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及有关部门填写完送达回证后,返还给审计机关。
  十八、审计结果公布
  审计机关依法实行公告制度。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审计调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即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所有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都应当进行公告。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起草审计结果公告,审计结果公告主要包括下列信息:(一)被审计(调查)单位基本情况;(二)审计(调查)评价意见;(三)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四)处理处罚决定及审计(调查)建议;(五)被审计(调查)单位的整改情况。
  审计结果公告由审理机构履行规定的保密审查和审核手续,报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依法向社会公布。
  审计机关统一组织不同级次审计机关参加的审计项目,其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原则上由负责该项目组织工作的审计机关统一对外公布。
  十九、审计整改检查
  审计整改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第二个阶段是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后,由审计整改督察机构,执行审计督察计划,采取实地检查或者了解、取得并审阅相关书面材料以及其他方式,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对于定期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可以结合下一次审计,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审计整改督察部门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整改情况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包括检查时间、范围、对象、和方式等;(二)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三)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事项的原因和建议。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的事项,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二十、审计项目归档立卷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审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审计项目归档要求、保存期限、保存措施、档案利用审批程序等。
  审计项目归档工作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应当确定立卷责任人。立卷责任人应当收集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并在审计项目终结后及时立卷归档,由审计组组长审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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