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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审计督察整改工作3项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审计厅
发文时间: 2012-8-10
实施时间: 2012-8-10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10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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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局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督察整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审计整改报告制度、审计整改跟踪检查责任追究制度和审计督察档案台账管理制度。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审计督察台账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黑龙江省审计厅审计整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整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机关列入计划并已实施完成的审计项目,实行审计整改报告制度。
  第三条 审计整改报告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向审计机关报送的审计整改情况报告;
  (二)审计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的本年度审计整改情况报告;
  (三)审计机关代本级人民政府起草的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送的本年度审计整改情况报告。
  第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以书面形式将审计整改情况全面向审计机关反映。
  第五条 审计整改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情况;
  (二)对审计机关要求自行纠正事项采取措施情况;
  (三)根据审计机关的审计建议采取措施情况;
  (四)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事项采取措施情况;
  (五)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及限期整改计划;
  (六)整改的经验做法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和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报告应附完整的相关证明性材料。
  第七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负责督促被审计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在审计规定的期限内,根据审计结果全面进行整改。
  第八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负责将本部门所有审计项目的整改落实情况材料进行归集整理后,及时报送审计机关督察部门。
  第九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向督察部门报送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对审计整改报告内容核实确认情况的书面说明;
  (二)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情况报告;
  (三)审计整改情况报告的相关证明性材料。
  第十条 审计机关督察部门负责对审计业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完全整改事项进行整改督察,并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督察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督察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督察工作开展情况,包括督察时间、范围、对象和方式等;
  (二)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
  (三)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事项的原因和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二条 对被审计单位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的事项,审计机关督察部门应当跟踪督察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审计发现问题全面整改,审计建议全面落实。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汇总审计整改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关于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代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问题的整改结果。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审计厅审计整改跟踪检查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使审计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的“免疫系统”功能正常运行,保证审计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纠正,维护国家审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整改检查中,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审计整改跟踪检查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的原则;遵循以分清责任,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被审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究责任:
  (一)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二)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机关下达的责令限期执行审计通知书后,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三)被审计单位提供虚假审计决定执行结果报告的;
  (四)在审计整改检查过程中,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整改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五)审计机关提出的对被审计单位给予处理、处罚的建议以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而未处理的。
  第五条 遇有本制度第四条所述情形,可以依法采取以下责任追究措施:
  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未执行或停止执行审计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责任:
  (一)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受理复议或诉讼的,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被审计单位申请停止执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被审计单位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执行的。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审计厅审计督察档案台账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审计督察工作管理,使审计督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充分发挥审计督察工作在审计整改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黑龙江省审计厅审计督查工作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督察档案、台账是指在审计督察过程中取得和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电子数据、文件等各种形式的证明材料。
  第三条 审计督察档案、台账是审计督察工作的真实记录,是审计工作储备的一种形式,是一项重要的信息资源,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完整、准确、以其合理利用。
  第四条 审计督察档案、台账是审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审计工作的重要环节,必须与审计计划制定、审计项目实施、审计督察整改、审计成果运用等审计工作紧密结合。
  第五条 审计督察档案、台账是审计项目实施结束后为进一步落实审计决定、审计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形成的审计整改证明材料,是审计部门规范被审计单位管理和核算,促进落实审计结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重要凭证,便于利用和备查。
  第二章 审计督察档案归档、登记台账范围
  第六条 审计督察档案归档内容,凡是审计督察后的所有审计项目,能够证明审计决定、审计报告、领导交办事项、移交移送事项的相关材料(文件、账目、凭证、合同、决算、报表)等。
  第七条 审计督察台账登记范围,是按审计决定、审计报告中需要整改问题的落实结果逐项进行登记,并进行汇总。
  第三章 立卷归档、登记台账
  第八条 审计督察档案立卷归档,是指审计督察工作结束后,由督察人员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分别将有关督察材料,按要求整理成卷,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是:
  (一)审计督察通知书、审计决定书、审计报告、移送处理书等审计公文。
  (二)审计督察中取得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三)与审计项目有关的群众来信、来访记录等举证材料。
  (四)其他应归入审计督察档案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审计督察档案的立卷要求,归档的审计督察文件材料必须字迹工整、格式统一、页面清晰、签字手续完备,一律使用碳素墨水笔填写。
  第十条 审计督察材料归档按审计项目类别一类一档,行业审计可一类多档。材料排列方式为:正件在前,附件在后的原则。
  第十一条 归档时间为督察工作结束后三个月内,归档立卷结束。
  第十二条 登记审计督察台账要求:
  (一)根据审计督察取得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系统整理,并将数据资料输入审计督察台账,督察结束后进行汇总。
  (二)审计督察台账要填写卷内目录、备考表。
  第四章 审计督察档案、台账管理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档案保密的规定,保证审计机密及审计督察档案的安全,维护审计部门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严格执行审计督察档案、台账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积极组织开发利用审计督察档案、台账信息资源,充分发挥审计督察档案、台账的作用,为提高审计督察管理水平和审计工作服务。
  第十六条 配备兼职档案管理、台账登记人员,负责审计督察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统计、利用等项工作。
  第十七条 档案、台账管理人员调离本岗位时,应向处室负责人或接管本项工作人员做好移交工作,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指导地市审计督察人员做好审计督察材料的归档立卷、登记台账工作,提升审计督察工作整体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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