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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发文文号: 长政办发[2014]30号
发文部门: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10-16
实施时间: 2014-11-16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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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优化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机制,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深化改革为契机,从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入手,通过强化统筹平衡、专业负责和分级管理,建立“分工合理、权责明确、协调有力、推进有序、运行高效”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新机制,推进城市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全面统筹、分级负责原则。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铺排、前期研究以及项目推进中的统筹协调,按照“两级政府、两级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在城市建设中的事权划分。
  (二)优化流程、强化专业原则。对现行政府投资和项目建设管理体制机制中的局部环节进行优化完善。按照“有权必有责”和“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的要求,理顺部门之间职责关系,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专业优势,提高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和投资控制的准确性。
  (三)适当放权、提高效率原则。根据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特点、投资额度和复杂程度的不同,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简化审批程序。在上级政策规定范围内,适当扩大业主单位自主权,切实提高项目推进的时效性。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规范运行。
  三、适用范围
  根据《建设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建城〔2002〕221号)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明确的技术规范,本方案所指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国务院关于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4〕45号)批复的《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年)》(2014年修订)明确的中心城区629平方公里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交通、轨道交通、给水、排水、燃气、热力、风景园林、环境卫生、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类别及等级划分见附件1)。
  四、主要内容
  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计划、后立项”的基本建设程序。在现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总体格局不变的基础上,强化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计划性、科学性、时效性,提升项目建设全面统筹和完整对接的水平,提升项目投资总体平衡和精确控制的水平。充分发挥规划部门的规划统筹作用、建设部门的技术统筹作用、发改部门的投资统筹作用,明确建设部门牵头负责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统筹管理,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内,在政府投资的总体计划之内,承担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计划制定、立项审查、技术评审、投资估算、施工许可、行业监管和实施协调等工作。
  (一)完善部分管理环节。
  1.计划。本意见实施范围内所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均列入全
  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含市政基础设施加固和维修项目)。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以及平台公司按要求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报送下年度拟建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汇总后组织评审论证,形成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建议提交市发改委。市发改委根据投资平衡需要,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建议项目纳入全市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统筹,报市政府审定后下发。
  2.立项。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按程序报各
  级发改部门立项,其中,中、小型项目由各级发改部门根据年度投资计划直接立项,大型项目按现行程序执行。国家和省里对立项标准有其他规定的应从其规定。各区县(市)、开发区发改部门在项目立项批复5个工作日内抄报市发改委。
  3.可研。
  (1)技术方案和投资估算评审。
  市级项目:各建设主体提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后,由市建设部门牵头组织技术方案和投资估算评审,征求规划、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意见后出具审查意见专业文书。市发改部门根据技术方案和投资估算评审结果,结合环保、防洪、地震、节能等专项评估意见,统筹评估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后下达可研批复。
  区县(市)项目:各建设主体提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后,由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技术方案和投资估算评审,征求同级规划、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意见后出具审查意见专业文书。区县(市)发改部门根据技术方案和投资估算评审结果,结合环保、防洪、地震、节能等专项评估意见,统筹评估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后下达可研批复,并在5个工作日内抄报市发改委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开发区项目:各建设主体提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后,由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技术方案和投资估算评审,征求开发区规划、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或派出机构意见后出具审查意见专业文书。开发区发改部门根据技术方案和投资估算评审结果,结合环保、防洪、地震、节能等专项评估意见,统筹评估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后下达可研批复,并在5个工作日内抄报市发改委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专项评估分级管理。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须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环保、防洪、地震、节能等专项评估,其评估结论作为发改部门可研批复的依据。结合我市地形、地质及水文等自然条件,遵循科学决策、实事求是、提升效率的原则,各专项评估按项目等级(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等级划分见附件1)进行评估,凡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均须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编制行(专)业专项评估报告,由各行(专)业管理部门组织评审,出具审查意见专业文书,作为发改部门可研批复的依据。中、小型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各专项评估意见均编入可研报告,由发改部门组织相关行(专)业管理部门以评审会形式进行集中评估,以会议纪要方式确认。
  各区县(市)、开发区征收部门和国土部门要参与项目可研阶段评估,征收部门负责对征收规模、资金、进度作出预评估,国土部门负责提供土地供应、性质及相关手续办理情况,为项目决策提供参考。国家和省里对可研分级标准有其他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4.设计审查和施工许可。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设计审查和施工许可按现行程序执行,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每项行政许可后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意见抄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5.招标投标。市发改部门承担招投标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职能,负责招投标宏观政策制定、招标方式核准、评标专家库管理等工作;市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承担招投标行业监管具体职能,负责具体管理办法的制定、招标条件审查、文件备案、开标评标活动(含评委)监管、投诉处理、标后监管等具体工作。各区县(市)可参照执行。
  6.项目建设。市本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时序安排、工程变更、方案调整、质安监管、工程验收等工作当中的各类问题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统筹协调,并负责及时就各建设业主提交的问题组织专业力量研究,提出专项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各区县(市)可参照执行。
  (二)强化项目前期研究。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总工室加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办公室”牌子,牵头负责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的项目前期研究、专项课题研究、项目库的建立与管理;组织项目评审、计划草案编制及相关标准体系的制定,加快数据共享,促进项目对接。
  (三)明确市区两级分工。
  市级主要负责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道、跨区的城市次干道、轨道交通项目、大型及以上桥梁隧道、交通站场、污水处理厂、自来水厂、垃圾处理场、燃气设施、市级公园等项目的工程建设及费用(见附件2),区县(市)政府负责上述项目在本行政区内的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及相应费用。
  区级主要负责次干道、支路街巷(含相应的排水管网及污水管网)的建设及维护改造。
  市区共同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改、城区水务)建设资金,由市与区按原批准的方案执行。
  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由区县(市)自行负担。
  开发区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各开发区或开发建设主体负责。
  (四)扩大业主自主空间。
  对于未达到法定招标规模的工程、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服务项目,工程类60万元及以上事项,设备和材料采购30万元及以上事项,服务类20万元及以上事项,由建设单位提出委托建议报分管副市长审批后确定,由财政和审计部门审定合同控制价,建设单位具体实施。上述金额以下事项由各建设主体自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签订合同,其合同价款由建设主体依据相关计价标准、计价依据、市场行情确定,财政和审计部门不另行对合同价款进行评审,只依据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审计。
  未达到法定招标规模的材料、设备以暂估价进入工程量清单的,其结算单价以建设单位询价谈判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适当提高建设单位工程变更自主审批权限,具体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加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的各项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实施到位。
  (二)强化协调配合。建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市长负责召集并主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参与,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齐抓共管、协调推进的工作格局。
  (三)严格督促检查。由市政府督查室对本意见的实施情况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对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四)湘江新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计划环节须按本意见实施,可研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施工许可须按本意见要求抄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其他事项暂按原有政策实施。
  六、本意见从2014年11月16日起试行,现行政策和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附件:1.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等级划分表
  2.市级负责的市政基础设施明细表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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