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集中清理阻碍药品流通行业公平竞争政策规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商办秩函[2014]822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10-9
实施时间: 2014-10-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39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及省直管县商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
  依据国家有关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任务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印发《安徽省集中清理阻碍药品流通行业公平竞争政策规定工作实施方案》,并将《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落实2014年度医改重点任务提升药品流通服务水平和效率工作的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高 波   电 话(传真):0551-63540275
  邮  箱:gbght@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安徽省物价局
  2014年10月9日
  安徽省集中清理阻碍药品流通行业公平竞争政策规定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国办发[2014]24号)、《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落实2014年度医改重点任务提升药品流通服务水平和效率工作的通知》(商秩函[2014]705号)精神(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集中清理的范围和重点任务
  清理范围。全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商务、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物价等部门制定的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紧紧围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含有阻碍药品流通行业公平竞争的政策规定进行集中清理。
  重点任务。1.企业开办登记、药品采购与定价、配送商选择等方面存在的设置壁垒、分割市场、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的政策规定;2.在招投标活动中限制、排斥外地企业参与的规定;3.其他阻碍药品流通行业公平竞争的政策规定。对上述三类情况,在广泛听取行业组织、企业的意见后,认真进行研究梳理,分别作废止、宣布无效或者修改等处理。
  二、集中清理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以《通知》为指导,紧贴安徽实际,紧紧围绕适应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全国市场需要,加快清理和废止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政策规定。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药品流通行业地区保护、零售连锁跨区域发展壁垒、招标配送限制,以及对企业开办药店的距离限制等使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或导致药品价格扭曲的政策规定文件及其他(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或废止。经清理后,未列入继续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目录的,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的废止或者修改,由制定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定。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的废止或者修改,由起草部门或者组织实施的部门提出初步清理意见,经同级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处理决定。
  三、清理工作的步骤
  (一)动员准备阶段(9月22日—10月20日)。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药监局、省物价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进行工作部署。各市及省直管县要及时成立工作协调机制,细化工作方案并部署。
  (二)清理报送阶段(10月21日—11月10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在广泛征求相关行业组织、企业意见基础上,梳理登记填报“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它文件目录”,对经梳理形成的内容分别提出作废止、宣布无效或者修改等处理意见,并提请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处理决定。清理的结果逐级上报至省级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省商务厅。
  (三)总结巩固阶段(11月30日前),省商务厅会同省法制办对清理工作进行总结,对清理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并于12月15日前报送商务部。
  四、职责分工
  商务部门负责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商务、发展改革、财政、人社、卫计、食药监、物价等部门对照要求分别负责本部门的清理工作。
  省级层面的清理工作由省医改领导小组各相关单位及省商务、物价部门对照本方案要求组织开展。
  五、几点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快清理阻碍药品流通行业公平竞争政策规定,破除药品流通行业市场壁垒,对于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药品流通市场体系,有效服务医改大局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清理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将这项工作作为落实2014年医改任务的重要举措,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制定“时间表”,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韧劲,保证清理工作的完成。
  (二)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相应工作协调机制,细化方案,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市和县(区)商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畅通和公布征求意见的渠道和热线号码,做好属地清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征求意见汇总、清理报送等具体工作。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将根据清理工作进展情况联合开展督查,统筹推进清理工作落实。
  (三)及时报送资料。各市及省直管县商务部门于10月20日前将本地区协调机制建立情况、工作方案报省商务厅,在11月10日前将本地区清理情况(纸质和电子版)报送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在清理工作中遇有重要情况请及时报告省商务厅。

相关附件:
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目录.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落实2014年度医改重点任务提升药品流通服务水平和效 2014/9/1
关于印发《药品流通统计报表制度[2015-2016]》的通知 2015/2/25
关于“十四五”时期促进药品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 2021/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