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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贯彻落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工商办发[2014]262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4-9-28
实施时间: 2014-9-28
法规类型: 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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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家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4]166号)精神,经自治区工商局同意,为确保《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公示过度系统的使用工作。自治区工商局按照总局的标准规范和统一规划,将在2014年10月1日之前,完成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过渡系统的建设,确保信息公示工作平稳过渡。为确保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开展,各级工商部门要做好企业公示信息的数据同步工作,确保本辖区内企业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
  二、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内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条例》规定和相关要求及时公示企业信息。除企业登记、备案信息外,《条例》实施前形成的其他企业信息不纳入公示范围。《条例》实施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公示其名称、注册号、吊销日期,并标注“已吊销”。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2014年2月28日前已设立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发生变动的,从之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示转为由公司向社会公示。
  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在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2014年10月1日以后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按照《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向社会公示。
  除上述规定外,《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企业信息公示情形,如企业信息形成于《条例》实施前的,不强制要求企业公示。
  三、做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因《条例》实施时间的原因,企业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相关宣传工作,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展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工作。2014年度报告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应当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后,再报送2014年度报告并公示。截至2014年2月28日,企业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第(一)、(二)、(六)项信息,为企业报送年度报告时的信息;其他信息为企业所报告年份12月31日的信息。
  四、做好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工作。个体工商户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2013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2014年度报告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应当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个体工商户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纸质年度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报送年度报告。截至2014年2月28日,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验照手续,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农民专业合作社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三)、(四)项信息,《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四)、(五)项信息为报送年度报告时的信息;其他信息为所报告年份12月31日的信息。
  五、规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自治区工商局将根据本地实际按照不少于3%的比例确定辖区内抽查企业名单。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企业所在地工商部门要严格按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的要求,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结果,并将检查结果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六、正确处理信用约束和行政处罚的关系。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属于对企业的信用约束。对于企业同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七、加强公示信息数据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公示信息质量建设,做好本辖区内企业公示信息质量的检查工作。要及时将外网公示系统采集的年报信息、企业即时信息等企业自主公示信息以及其他部门公示信息更新、交换到工商专网业务系统,并按照相关规定在一天以内上传自治区工商局。
  八、做好公示系统的安全保障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做好电子数据备份。加强对公示系统的运营管理,防范非法修改、非法获取公示信息等行为,确保信息安全和经济安全。在电子营业执照正式推广前,各地应采取相关措施,提供技术保障,做好企业登录系统的身份认证,保障企业信息公示的正常开展。
  九、建立工商部门联系人制度。为了确保《条例》按时顺利实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建立完善工商联系人制度,各市、县工商局要指定一名事业心责任心强、企业监管业务水平高的同志为联系人,并于2014年11月15日前由各市工商局将联系人名单、职务和联系电话等造册统一报自治区工商局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专项工作小组。在工作推进过程中,如联系人有变动的要及时上报变动信息。
  十、充分发挥工商联络员作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建立完善工商联络员制度,充分发挥联络员在联系沟通、方便企业办事、提高工作效率方面的积极作用。为了保证信息安全,国家工商总局已确定了工商联络员作为企业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方式之一,赋予了工商联络员新的职能。要认真做好工商联络员培训工作,使其能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要提前做好工作安排,满足工商联络员进行首次确认的需求。
  十一、加强《条例》实施的宣传培训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有效的培训工作机制。通过培训使登记注册、企业监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系统维护的干部能够熟悉企业公示信息的流程及要求,能够回答企业在公示中遇到的问题并能指导企业完成相关操作;全区工商系统干部要领会《条例》的基本精神,能够解答企业提出的一般问题;企业能够深入了解《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能够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企业信息。要做好工作安排,满足企业对咨询服务的需要。要通过报纸、网站等各种方式,加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力度,强化社会监督,保障《条例》的平稳实施。
  十二、积极建立部门协作。自治区工商局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要求,加强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加强与各地有关行政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十三、加强《条例》实施的组织领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站在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的高度上,把贯彻实施《条例》作为当前工作的首要任务。认真制定本地区具体贯彻实施工作方案,指定专门机构,确保人员配备,明确责任分工,建立追责机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监督。自治区工商局将每年对各地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抽查、数据质量建设等信息公示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建立定期通报及考核机制,确保贯彻《条例》的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各市、县工商部门要把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以及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汇总上报自治区工商局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专项工作小组。
  2014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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