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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计价格[2002]1590号
发文部门: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2-9-10
实施时间: 2002-1-1
失效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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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报来《关于重新申报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立项和标准的函》(保监函[2001]164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继续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复函》(财综[2001]86号)规定,现将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你会对保险公司以及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继续按现行收费标准收取。即,你会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财产险、人身意外险、短期健康险业务,仍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2‰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人寿险、长期健康险业务,仍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2‰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仍按代办保险业务营业收入的2‰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
  二、你会对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按每年每个代表处2万元定额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
  三、你会实施收费应按规定到国家计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使用票据。你会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限暂定为3年。有效期满后按规定程序,由你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重新审批。《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119号)同时废止。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发改价格[2005]2581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5-12-8
实施时间: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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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06]13 2006/1/25
关于批准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的通知 财综字[1999]12 1999/1/1
关于同意继续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复函 财综[2001]86号 20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