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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行[2014]200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统计局
发文时间: 2014-5-23
实施时间: 2014-5-23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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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财政局、统计局,财政省直管县财政局、统计局:
  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专项资金管理,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制定了《广东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统计局
  2014年5月23日
  广东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三经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我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经普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开展广东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三经普专项资金的报批、分配、使用、管理各环节应当遵循“规范管理、严格审批、分级负担、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统计部门职责
  (一)市、县(市、区)统计部门主要职责:
  1.严格按照《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组织实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自评。
  2.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严格资金管理,对有关凭证严格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凭证的真实、合规和完整。
  (二)省统计局主要职责:
  1.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编制分配使用计划等工作。
  2.按照因素法的原则,通过集体研究等程序及时提出“两员”补助分配方案送省财政厅审核,并履行分配方案公示、联合报批、信息公开等手续。
  3.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严格省级支出审核把关,及时了解“两员”补助使用情况,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等。
  第五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加强资金监管,配合同级统计部门做好审核、申报及绩效自评工作。
  (二)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1.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牵头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对省统计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安排方案进行审核和报批,并及时下达专项资金。
  3.加强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管,组织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三经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省级支出和欠发达地区普查员、普查指导员(以下简称“两员”)补助。
  第七条 省级支出包括:印刷费、试点费、清查费、培训费、数据设备处理费、资料邮运保管费、公务费、宣传费和其他费用。
  第八条 “两员”补助范围包括: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12个地级市及所属县(市、区),惠州市惠东县、龙门县,肇庆市广宁县、怀集县、德庆县、封开县,江门市恩平市等所聘请的“两员”补助支出。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分配
  第九条 三经普专项资金列入2013-2015年省级财政预算计划,分年下拨使用。年度部门预算批复15个工作日后,省统计局根据当年省级预算安排计划,提出三经普专项资金总体安排计划和年度绩效目标,报省领导审批。三经普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获批后,省统计局会同省财政厅提出专项资金明细分配计划按程序公示并报省领导审批后,报省财政厅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条 三经普专项资金的分配原则和标准:
  (一)省级支出由省统计局根据国家和省批准的普查工作方案、有关经费开支标准编报。
  (二)“两员”补助实行因素法分配:
  1.确定“两员”人数。根据前期单位核查的基本单位数量和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个体经营户数量,每个普查员(实际操作中,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比例大约为2:1)现场登记需完成大约60个基本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测算出该地区所需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人数。
  2.“两员”补助的标准:经省政府批准,省级财政按每人600元标准给予补助。
  第五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领导审批同意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照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后,必须及时将补助经费按照标准发放,不得改变资金用途,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二条 省级支出根据《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工作进度安排支出,设明细账核算。凡涉及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涉及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由省统计局报省财政厅根据国库集中支付要求拨付。
  第十三条 “两员”补助由省财政厅根据经公示后的“两员”补助分配方案向市县财政部门办理拨付手续。市县财政部门按照专项资金预算用途,在收到省下拨资金的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不得抵扣本级财政应负担的三经普经费,不得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省财政厅年终与市县财政部门进行资金清算。
  第十四条 各用款单位必须加强对三经普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预算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现金。
  第十五条 省统计局会同省财政厅按《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及省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如下信息:
  (一)三经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两员”补助分配情况,包括“两员”补助资金分配标准、分配原则、办法、方式等。
  (三)“两员”补助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
  (四)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五)公开接受、处理投拆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六)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省统计局、省财政厅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督促用款单位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对抵扣、截留、挪用、挤占“两员"补助经费的,省财政厅将予以全省通报,撤销该地区的补助,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建立绩效评价管理机制。预算年度结束后,省统计局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各市县统计部门、各用款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工作;省财政厅将根据有关规定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专项资金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按规定建立通报和公开制度,并作为今后开展大型普查时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市县财政、统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研究制定本地区的三经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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