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国资管理 > 地方国资 > 重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公益场馆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财资产[2014]1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4-1-3
实施时间: 2014-1-3
法规类型: 重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256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公益场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现将《重庆市市级公益场馆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市市级公益场馆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2014年1月3日
  附件
  重庆市市级公益场馆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级公益场馆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市级公益场馆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社会公益性科学普及、历史文化、群众艺术、体育健身等职能的、管理市级公益场馆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场馆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单位占有、使用的建筑和构筑物、交通运输设备、通用办公设备、专用设备、办公家具等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第四条 公益场馆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公益场馆单位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无偿方式让渡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五条 公益场馆单位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必须办理报批或备案手续,未经批准或备案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六条 公益场馆单位对外出租、出借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且不存在占有、使用纠纷。
  第七条 市级公益场馆单位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公益场馆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相关政策制度的制定和出租、出借行为的审批,并对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市级公益场馆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和按权限审批本部门所属公益场馆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督促本部门所属公益场馆单位加强对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条 市各公益场馆单位负责按照规定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报批手续,切实履行对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管理职责。
  第三章 出租、出借审批程序及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公益场馆单位的资产应首要确保履行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所需,公益场馆单位应严格控制资产的出租、出借行为,避免资产的出租、出借对履行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造成影响。
  第十二条 公益场馆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公益场馆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其中就房屋或土地的出租事项应提出招租总体规划一并提交。
  (二)房屋和土地单项账面原值(没有账面原值的按评估价值,下同)在100万元以上(含)的,以及其他资产单项账面原值在200万元以上(含)的出租、出借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重大事项报市政府审批。
  房屋和土地单项账面原值不足100万元的,以及其他资产账面原值不足200万元的出租、出借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在30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单项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以上(含)的房屋和土地,以及单项账面原值在200万元以上(含)的其他资产出租的租金,应在市财政局建立的中介机构备选库中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租金、账面原值金额较大的资产,以及出租期限较长的资产,应进入国有产权交易场所进行公开挂牌招租。
  (五)出租期限到期后拟再次出租的资产,按上述程序报批。
  公益场馆承接商演、比赛、会议、展览等连续不超过10日的短期、临时性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由公益场馆单位自行决策,并在30日内报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公益场馆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报送以下有关资料:
  (一)资产出租、出借申请文件,包括拟出租、出借资产的基本情况、理由及可行性论证、经济效益等内容。属于房屋或土地出租的还应当提交招租的总体规划;
  (二)《重庆市市级公益场馆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
  (三)拟出租、出借资产的权属证明、价值证明;
  (四)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四条 资产出租的期限一般为3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5年;出借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超过上述期限的租、借期需求应在报批时提出并说明理由,须经主管部门或市财政局审批后方可适当增加。
  第十五条 资产出租、出借后不得再以各种形式转租、转借。
  第十六条 以下几种特殊情况可以不采用公开招租方式。
  (一)招租项目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经主管部门或市财政局批准,不低于招租底价可以采取邀请招租的方式;
  (二)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承租方的,可以采取协议租赁的方式,由出租单位与承租方协商确定不低于招租底价的租赁价格;
  (三)经市政府批准不进行公开招租的情况。
  第十七条 资产出租合同由出租单位与承租人签订。出租合同应包括:标的名称、租赁期限、资产使用范围、租金、租金交付时限、资产维护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等条款。
  资产出借合同由出借方与借用方签订。出借合同应包括:借用资产名称、借用时间、使用人保管责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八条 公益场馆单位应于出租、出借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合同原件等相关资料报市财政局备案,并及时登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准确填列资产出租、出借的相关信息,对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实行动态和专项管理。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  公益场馆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编制部门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年度终了应当在部门财务决算中如实反映收入情况。
  第二十条 公益场馆单位应严格加强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的财务会计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充分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益场馆单位应对欠缴租金及时进行清理并催收,敦促承租人按出租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义务,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严禁公益资产单位未经审批自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第二十三条 严禁坐支、截留、挪用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和利用出租收入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公益资产单位的资产出租行为、出租收入缴交以及相应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及责任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暂在市科技馆、市名人馆、市规划馆、市图书馆、市少儿图书馆、三峡博物馆、奥体中心、市全民健身中心等8家公益场馆单位施行,根据情况适时扩大办法实施范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单位已签订尚未到期的资产出租、出借合同继续履行,但应在本办法生效后的30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已到期的资产如需出租、出借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相关市级部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各区县财政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公益资产单位出租、出借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重庆市市级公益场馆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

相关附件:
原文件.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 2018/8/1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 甬财政发[2018] 2018/8/1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 京财绩效[2008] 200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