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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灾后恢复重建税收扶持政策操作指南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8-27
实施时间: 2014-8-27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丽水
阅读人次: 3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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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目   录
  一、灾后重建扶持政策
  1.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扶持政策
  2.个体工商户税收扶持政策
  3.车船税扶持政策
  4.企业所得税扶持政策
  5.个人所得税扶持政策
  6.契税扶持政策
  7.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扶持政策
  8.鼓励企业公益性捐赠的政策
  9.鼓励个人公益性捐赠的政策
  10.发票损毁、遗失的特殊规定
  11.延期缴纳税款的扶持政策
  12.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扶持政策
  二、灾后重建服务举措
  1.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服务
  2.税收优惠政策咨询和辅导服务
  3.税收优惠政策办理服务
  4.提供良好的税收服务环境
  5.合法权益维护服务
  6.社会化协税服务
  一、灾后重建扶持政策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扶持政策
  纳税人遭受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并且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2014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沿街受淹店面房免征2014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已征收入库部分税款予以抵减2015年税款或退税。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税费优惠申请表;(2)保险公司出具的受灾情况认定书或中介机构出具的受灾损失报告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县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受灾损失证明;(3)房产证复印件;(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其中沿街受淹店面房退税还应提供:(1)退税申请审批表;(2)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完税证明;(3)银行账号复印件;(4)身份证复印件
  受理时限:2015年4月底前。
  受理地点:丽水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北苑路190号)
  咨询电话:2669259
  (二)个体工商户税收扶持政策
  对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因受灾无法正常经营的,可申请停业。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的发票。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停业期满后,纳税人不提出延长停业时间申请的,从核准停业终止期限之日起将纳税人视同已经恢复正常经营,自动恢复对纳税人的正常税收征管。
  受理时限: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在停业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申请。
  受理地点: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北苑路190号)
  咨询电话:2669096
  (三)车船税扶持政策
  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遭受洪水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申请退还2014年8月份至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退税申请审批表》;(2)车船税完税凭证;(3)车辆报废或灭失证明;(4)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正常登记的纳税人可免于提供);(5)个人提供银行账号,企业提供开户许可证。
  受理地点:丽水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北苑路190号)
  咨询电话:2669290 2669291
  (四)企业所得税扶持政策
  查账征收企业因洪涝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减除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纳税人应报送的资料:
  1.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2.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3)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4)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3.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4)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4.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为其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2)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3)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5.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损失情况说明;
  (2)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
  (3)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
  6.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1)投资的原始凭证
  (2)投资的合同或协议
  (3)投资的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4)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
  受理时限: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即2015年5月31日前),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
  受理地点:丽水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北苑路190号)
  咨询电话:2669323
  (五)个人所得税扶持政策
  因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1)税费优惠申请表;(2)减税申请报告;(3)受灾及保险赔偿的证明材料;(4)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5)个人取得应税收入的证明材料;(6)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受理时限:2015年3月31日前。
  受理地点:丽水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北苑路190号)
  咨询电话:2669323
  (六)契税扶持政策
  纳税人遭受洪水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契税减征或者免征。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税费优惠备案登记表;(2)承受方身份证明复印件;(3)灭失房屋权属证书或房管部门出具的灭失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4)房屋、土地权属转移的合同、付款凭证;(5)新承受房屋原权属证书复印件(承受存量房的提供);(6)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灾害证明。
  受理时限:纳税人重新购房申报契税时一并申请
  受理地点:丽水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北苑路190号)
  咨询电话:2669386
  (七)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扶持政策
  对因洪涝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扣除保险赔偿后损失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注册资金的10%以上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2014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税费优惠申请表;(2)保险公司出具的受灾情况认定书或中介机构出具的受灾损失报告或县(市)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受灾损失证明。
  受理时限:2015年6月底前。
  受理地点:丽水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北苑路190号)
  咨询电话:2669306
  (八)鼓励企业公益性捐赠的扶持政策
  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企业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收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收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受理时限: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即2015年5月31日前),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自行计算进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受理地点:丽水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北苑路190号)
  咨询电话:2669323
  (九)鼓励个人公益性捐赠的扶持政策
  对个人将其所得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收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收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受理时限: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一般为次月15日),自行计算进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受理地点:丽水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北苑路190号)
  咨询电话: 2669323
  (十)发票损毁、遗失的特殊规定
  受灾纳税人发票损毁的,由纳税人提交损毁的发票,可免予处罚;受灾纳税人已经使用的发票存根未到保管期限损毁的,可免予处罚;受灾纳税人因发票被洪水冲走等原因遗失的,其经营地或者注册地在淹没范围内的,按要求登报申明作废后,可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一式三份;(2)发票领购簿;(3)损毁发票或发票存根的原件;(4)发票遗失的提供登报作废申明的原件
  受理地点:丽水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北苑路190号)
  咨询电话:2669300
  (十一)延期缴纳税款的扶持政策
  对受灾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或给予适当延期缴纳税款的照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4份
  (2)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3)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4)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5)纳税人提供的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
  受理时限: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受理地点: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北苑路190号)
  咨询电话:2669297
  (十二)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扶持政策
  受灾企业确因洪灾等不可抗力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延期办理。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延期申报申请表》2份,可提供免填单服务
  受理时限:
  (1)应当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提出延期申请;
  (2)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报告;
  (3)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受理地点: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北苑路190号)
  咨询电话:2669297
  二、灾后重建服务举措
  为扶持纳税人灾后重建,丽水市地税局推出“政策优惠扶持家园齐心共建”36项服务举措,具体如下:
  (一)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服务
  1、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通过宣传栏、触摸屏、电子显示屏等服务设施,为受灾纳税人主动公开税收政策、办税流程、服务承诺等相关涉税事项和具体规定。
  2、地税网站:通过丽水财税网站和《浙江地税网上办税系统》发布最新税收政策、税收优惠措施、办税指南等,方便受灾纳税人及时、全面了解各类税收优惠政策。
  3、短信平台:根据受灾纳税人的意愿,通过12366短信平台,第一时间告知(或温馨提醒)受灾纳税人最新税收优惠政策。
  4、新闻媒体:通过报纸、电视、电台、微博等,登载、播放灾后重建地税优惠政策。
  5、纳税人学校:纳税人学校免费为受灾纳税人提供税收法律、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权利义务、办税流程、财务会计知识等讲授和互动服务。
  (二)税收优惠政策咨询和辅导服务
  6、12366服务热线:受灾纳税人拨打12366号码,专席工作人员(或自动语音)受理,为受灾纳税人提供政策咨询、办事指南、意见建议反馈和投诉举报等服务内容。财税12366人工服务的时间为每个工作日8:45-17:00,自动语音7×24小时不间断服务。
  7、在线答复涉税咨询:受灾纳税人在丽水财税网站、《浙江地税网上办税系统》上提交的涉税问题,会及时进行解答。
  8、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宣讲日:在“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宣讲日”活动中为受灾纳税人提供税收优惠政策辅导服务。
  9、办税服务厅服务热线:为受灾纳税人提供咨询和辅导服务。服务电话:2669096  2669038
  10、 受灾走访服务。组织开展走访受灾纳税人服务,了解困难、需求和意见,宣传税收优惠政策,解决涉税疑难问题。
  11、值班分局长接待日:在每月的申报征收期,基层税务分局长会在办税服务厅值班,为受灾纳税人提供涉税咨询,协调解决涉税难题。
  (三)税收优惠政策办理服务
  12、网上办税:《浙江地税网上办税系统》为受灾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网上办税服务,受灾纳税人可以办理税务纳税申报、税务信息传送等涉税事务。
  13、免填单:在办理相关涉税免填单事项时,根据受灾纳税人提供的证明资料或口述内容,录入信息,打印出规范格式文书,请受灾纳税人核对并盖章确认,作为办理涉税事项的依据。受灾纳税人可以不填写或简单填写申请表格。
  14、精简资料:(正常纳税的)受灾纳税户,在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可以不再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办人有效证件等复印件,也可以不再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如受灾纳税人通过CA证书办理申报缴税,年终可不提供纸质申报表、财务报表等资料。
  15、“一站式”服务:地税建立了 “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办税模式。受灾纳税人来基层税务机关办理的涉税事项,由办税服务厅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并反馈。
  16、导税服务:办税服务厅为受灾纳税人提供导税服务,引导办理涉税事项,辅导填写涉税资料。
  17、全程服务:在受灾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为受灾纳税人提供包括咨询、受理、承办、回复等环节的全程服务。
  18、“订单式”服务:受灾纳税人根据本单位(人)受灾情况,梳理相关涉税服务需求,直接与办税服务厅(或地税征管分局管理员)联系,口头告知或书面填报纳税服务“私人定制”服务需求表单。地税管理部门有针对性地向其提供及时、高效、个性化的精准纳税服务。
  19、限时服务:对受灾纳税人要办的涉税事项,能够当场办结的,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优先提速服务。
  20、延时服务:对办税服务厅正在为受灾纳税人办理的涉税事项,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未办结的,保证为受灾纳税人延长工作时间,直至办理完毕。
  21、预约服务:受灾纳税人可以通过财税12366语音服务热线、《浙江地税网上办税系统》以及对外公开的办税服务厅咨询电话等方式提出申请,预约适当时间,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22、提醒服务:如果受灾纳税人有需要,可以通过12366短信平台,为受灾纳税人提供最新税收优惠政策等温馨提醒的短信服务。
  23、首问责任服务:在受灾纳税人咨询、投诉或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要给予解答、办理;对不属于首位工作人员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求其负责为受灾纳税人做出正确指引。
  24、一次性告知服务:受灾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或业务咨询时,承办工作人员要一次性告知所办事项所需的全部资料,并对办理依据、时限、程序及不予办理的原因予以说明。
  25、补正承诺服务:(正常纳税的)受灾纳税户,在上门办理依申请涉税事项未带齐资料时,地税采用“一次性告知”与“补正承诺”相结合的方式,在受灾纳税人填写《涉税资料补正承诺书》后,可以先给予预受理或办理相关事项,受灾纳税人在承诺期内补正资料即可。
  26、二次优先服务:如因携带资料不齐或办税服务厅发生突发事件、电脑网络故障等特殊原因,导致受灾纳税人未能正常办理有关事项或由于其他原因需重新进行排队等候的,可以为受灾纳税人提供“二次优先”服务,为受灾纳税人优先办理。
  27、午间值班服务:在法定工作日的午休时间,办税服务厅安排专人值班,为受灾纳税人办理除发票购销、房产交易外的其他涉税事项。
  (四)提供良好的税收服务环境
  28、服务零收费:为受灾纳税人提供的服务均为无偿服务。免费提供税收政策咨询辅导,免费赠阅税收宣传资料,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普通发票工本费等。
  29、实施办税公开:通过税务网站、新闻媒体或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涉税事项、办税指南、服务承诺、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接受受灾纳税人的监督。
  30、投诉举报规范处理:受灾纳税人可以通过信件、财税12366语音服务热线、地税网站和办税服务场所等多个投诉渠道反映问题,财税监察等相关部门将按规定进行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五)合法权益维护服务
  31、及时响应合理需求:通过各种方式、渠道征集受灾纳税人的正当、合理、合法涉税需求,进行归类处理、分析,并及时指导救灾扶持工作。
  32、严格遵守涉税保密规定:在救灾扶持工作中,将依法对受灾纳税人的涉税信息,按规定予以严格保密。
  33、落实A级以上纳税信用等级鼓励措施:对A级以上纳税信用等级受灾纳税人,提供常用证件免携带、放宽发票领购限量、绿色通道(或特约)服务等服务措施。
  (六)社会化协税服务
  34、纳税服务志愿者服务:地税招募的税务干部、财务人员、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组成 “纳税服务志愿者”队伍,为受灾纳税人无偿提供个性化纳税志愿服务。
  35、纳税人之家服务:受灾纳税人可以通过“纳税人之家”服务平台,以听证、评议、反馈意见等形式表达诉求,维护受灾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监督权。
  36、受灾纳税人端涉税软件外包服务:地税确认的专业技术服务商,按规定为受灾纳税人免费提供高效便捷的涉税软件技术类的培训、咨询及上门解决技术问题等软件外包服务。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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