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我市1954年1月1日至10月31日参军后复员到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民[2014]167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7-23
实施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450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解决我市1954年1月1日至10月31日参军后复员到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生活困难问题,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从2014年1月1日起,我市参照省民政厅等三部门《关于提高1953年底前参军后复员到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闽民安[2014]63号)精神,将1954年1月1日至10月31日参军后复员到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生活补助标准从100元提高到300元。且今后随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对1953年底前参军后复员到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调整而同步调整。资金来源和有关要求仍参照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解决1953年底前参军后复员到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闽民安[2005]57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福建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1953年底前参军后复员到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闽民安[2014]63号)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7月23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 冀人社发[2010] 2010/2/10
河北省民政厅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 2012/10/1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 豫劳社养老[200 2009/1/1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 皖人社明电[201 2010/2/8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 闽政[2013]20号 2013/3/26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闽政[2016]36号 2016/8/26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区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 桂政发[2001]96 2001/12/20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从2008年1月1日起给参加养老 青劳社厅发[200 2008/1/1
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厦门市革命“五老”人 厦民[2011]11号 2011/1/1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武汉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原集体 鄂劳社函[2001] 2001/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