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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含老兵]和在乡复员军人医疗待遇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人社发[2014]10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4-3-7
实施时间: 2014-3-7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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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局、财务处,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局、财务处,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大庆石油管理局社保中心,哈尔滨铁路局医保中心,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矿业集团社保局:
  为提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含老兵)、建国前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以下简称建国前老工人(含老兵)、在乡复员军人”的医疗待遇,减轻其个人医疗费的负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符合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含老兵)和建国前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
  二、医疗待遇
  建国前老工人(含老兵)、在乡复员军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不低于90%。
  三、资金渠道
  提高建国前老工人(含老兵)、在乡复员军人医疗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中安排。
  四、有关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提高建国前老工人(含老兵)、在乡复员军人医疗待遇工作,加强部门配合,制定具体办法。要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完善信息系统,为建国前老工人(含老兵)、在乡复员军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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