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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4-16
实施时间: 2014-5-16
法规类型: 会议费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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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4年4月16日
  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办[2013]13号)和《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机关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定点办会、经费包干使用、财政直接支付的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会期,压缩会议规模,建立健全会议审批管理制度。
  第四条 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单独列示。各单位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突破预算额度。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五条 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是由省委、省人大、省政协召开的全省代表会议和各民主党派召开的全省换届会议。
  二类会议。是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市、县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综合性工作会议(不含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各部门会议)。
  三类会议。是省委、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召开的,要求市、县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工作会议;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和各民主党派召开的法定例行会议。
  四类会议。各单位召开的,要求市、县有关人员参加的专业性会议。
  五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四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六条 会议审批程序。
  一类会议。由会议主办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二类会议。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提出,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分别由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承办。
  三类会议。由各单位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送省财政厅审核会签,分别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上报省委、省政府批准(法定例行会议按法定程序办理)后执行。
  四类会议。由各单位编制年度会议计划,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
  五类会议。由各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并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第七条 各单位应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会议次数。各单位召开三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法定例行会议按相关规定执行),四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次。
  (二)会议天数。一、二类会议会期,按批准的会议方案从严控制;三、四、五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三、四、五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三)会议人数。
  一、二类会议参会人数,按批准的方案严格控制执行。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220人,其中,会议代表人数控制在每个市(地)2人、每个县(市)1人以内;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不请省级部门和市县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出席。法定例行会议参会人数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会议代表人数控制在每个市(地)、县(市)1人以内;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5%以内。
  五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第八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九条 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各单位会议应到定点饭店召开,执行定点饭店协议价格。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无外地代表参加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 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原则上在所在地召开。因会议内容需要,必须到外地召开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地定点饭店召开。禁止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
  第十一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接送站、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第十二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一类会议。会议费标准另行制定。
  二类会议。综合定额标准490元/人天,其中,住宿费310元/人天、伙食费100元/人天、其他费用80元/人天。
  三类会议。综合定额标准390元/人天,其中,住宿费210元/人天、伙食费100元/人天、其他费用80元/人天。
  四、五类会议。综合定额标准320元/人天,其中,住宿费170元/人天、伙食费100元/人天、其他费用50元/人天。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安排会议。住宿会议代表可以按综合定额标准安排会议预算;非住宿会议代表按综合定额标准的35%安排会议预算。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
  驻地会议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和早、晚餐;工作人员除必须住会的以外,不安排住宿。
  第四章会议费预算安排及执行
  第十三条 会议费预算安排。
  一类会议。会议主办单位在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经费预算(含会议筹备工作方案)报送省财政厅审核,列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二类会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每次召开会议前,由主办会议单位将会议经费预算(含批准召开会议文件、会议筹备工作方案)报送省财政厅审核安排。
  三类会议。由省财政厅根据单位报送的会议计划,核定会议经费,列入下年度部门预算。
  四、五类会议。由省财政厅根据单位业务工作需要,在单位部门预算中的公用经费或相关专项业务经费中安排。
  第十四条 单位应在会议费预算额度内安排会议开支,提报用款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拨付。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单位及定点饭店召开的会议,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给相关单位;其他费用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办理,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具备条件的,会议费应由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另外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单位财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没有预算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五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一级预算单位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省委各部门同时抄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各部门同时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严禁用会议费购买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一般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饭店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部定点饭店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直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二十六条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厅字[200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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