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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冀政[2014]84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8-20
实施时间: 2014-8-20
法规类型: 兼并破产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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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精神,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企业在兼并重组中的主体作用,加快推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尊重企业主体地位,有效调动企业积极性,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消除企业兼并重组的体制机制障碍,取消限制企业兼并重组和增加企业兼并重组负担的不合理规定,减少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不断提高审批效率,进一步完善有利于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财税、土地、职工安置等政策,兼并重组服务体系不断健全。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焕发活力,产业竞争力进一步增强,资源配置效率显著提高,过剩产能得到化解,产业结构持续优化。
  二、优化政务环境
  (一)削减下放部分审批事项。系统梳理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省级及以下审批事项,缩小审批范围,对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事项,取消相关审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向社会公开。落实好地方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审批下放事项。
  (二)简化审批程序。对保留的审批事项,简化政府审查、审核、核准程序,所涉及的项目审批、环评、安评、生产许可、工商登记、资产权属证明等变更手续,取消或简化前置性审批,推行并联式审批,缩短审批时间,限时办结,提高行政效率。
  三、改善金融服务
  (一)优化信贷服务。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并在利率上给予兼并重组企业一定优惠。对兼并重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对产能过剩行业实施减量搬迁改造、提高装备水平实施减量置换技术改造的兼并重组企业给予贷款支持。
  (二)拓宽市场融资。发挥资本市场作用,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股票、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可转换债券、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可交换债券等方式融资。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以发行优先股、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作为兼并重组支付方式。支持各级政府投融资机构、各类财务投资主体和其他社会资本通过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等形式参与企业兼并重组。支持我省有实力的企业并购重组上市公司,对通过买壳、借壳上市或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省的企业,视同首发上市。允许非上市公众公司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实行股份协商定价。
  四、落实完善财税政策
  (一)落实税收政策。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按照国家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的适用范围,落实好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等税收政策。严格执行兼并重组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和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二)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用好省级工业转型升级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引导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转型升级。完善省、设区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制度,引导省属、市属国有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做优做强。
  五、完善相关土地政策
  (一)完善使用政策。各级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有偿收回企业因兼并重组而退出的土地,按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可用于企业安置职工、偿还债务等支出。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在符合城乡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的条件下,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经审核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可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确需搬迁用地,要按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控制用地面积,所需建设用地由企业所在市、县统筹解决,腾出的原有用地由市、县政府调整使用。
  (二)减免配套费用。企业兼并重组涉及土地转让、改变用途的,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快办理相关用地和规划手续。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改建、扩建厂房免收城市基础配套费,提高利用率和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一)保障职工权益。兼并重组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坚持内部转岗转移与社会再就业相结合,多途径、多渠道安置职工。对经确认拖欠的职工工资、生活费、集资款、医疗费及企业拖欠的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切实保障职工权益。
  (二)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兼并重组企业在工商注册登记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为重新聘用的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变更、接续等手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失业退休职工待遇。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兼并重组企业失业人员,可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兼并重组企业所涉及的退休人员,原则上移交社会化管理,社区管理机构不具备条件的,可由兼并重组企业负责管理。
  (四)实施稳定岗位补贴。对因实施企业兼并重组受到影响,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缴费1年以上且无欠缴,并采取措施稳定岗位,无裁员或少裁员的(裁员20人以内且裁员人数占企业职工总人数10%以内)企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稳定岗位补贴,稳定岗位补贴包括转岗培训补贴、岗位补助和社会保险补助。
  七、加强产业政策引导
  (一)形成倒逼机制。依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制定《河北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适合省情、高于国家标准的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地方标准,进一步规范行业准入,对达不到行业能耗、电耗、水耗标准的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形成倒逼机制,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支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压缩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推进转型转产。
  (二)化解过剩产能。鼓励和支持我省钢铁、水泥、玻璃等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实施产能减量重组,在压减产能的同时减少企业数量,提升装备水平、产品质量和效益,提高产业集中度。产能过剩行业实施兼并重组涉及的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减量置换方案,经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或核准后实施,环保、国土资源、质监等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做好相关审查、审批工作。
  (三)鼓励做优做强。支持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企业)、民营优势企业、产业集群龙头企业强强联合和跨所有制实施战略性联合重组,带动中小企业发展“专精特新”产品。为优强企业进行专业化配套,形成优强企业主导、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的企业组织结构。
  (四)引导跨国跨区域并购。引导我省具有比较优势和综合竞争优势企业,特别是具有装备和技术优势企业开展跨国并购,开辟新市场,扩大国际影响力。各级政府要强化服务意识,指导兼并重组企业制定境外并购风险应对预案,防止金融和债务风险。依照我省产业规划和布局,积极引进京津企业、技术和资本,实施兼并重组,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鼓励引进境外企业、资本和投资基金等参与我省企业兼并重组。
  (五)加强文化融合和要素整合。加强兼并重组企业文化融合和建设,公司的主导文化在企业使命、核心价值观层面高度统一。优化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配置,实施业务流程再造和技术升级改造,加强管理创新,实现优势互补、做优做强。
  八、进一步加强服务和管理
  (一)建立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发布、登载相关政策法规、行业动态、企业信息、典型案例等,并向企业推荐相关服务机构,指导企业实施兼并重组。
  (二)发挥中介服务机构作用。推动相关的资产评估、财务审计、市场调查、法律服务、咨询公司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产业联盟等组织在企业兼并重组中的重要作用,为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支持我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申请证券、期货、基金业务牌照,通过上市等方式增加注册资本,增强资本实力;引导外埠中介机构增加对河北的金融服务,对在我省新设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以及证券、基金子公司给予政策倾斜。
  (三)加强统计监测和信息发布。落实并执行国家企业兼并重组统计信息工作制度,建立我省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发布公告制度。
  (四)规范企业兼并重组行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兼并重组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向职工代表大会和债权人、投资人等通报相关信息并征求意见,依法保护职工、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继续完善省级国有产权转让有关规定,规范国有资产处置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采取积极措施防止并打击企业通过兼并重组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依法维护金融债权,保障金融机构合法权益。严格遵守主板、中小板企业兼并重组构成借壳上市的,要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条件的规定。通过不同渠道加强信息披露,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配合国家机构查处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九、健全市场体制机制
  (一)加强市场体系建设。建立公平、开放、竞争的市场环境,发挥市场在要素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探索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加快建立现代企业产权制度,加强市场监督和执法,促进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责的组织要严格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不使用行政权力限制和排除经济组织的市场竞争行为。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行业外,一般性竞争行业兼并重组,政府不干预。充分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推进投资便利化,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交通、水利、电力、石油、天然气、电信、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市政公用事业、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国防科技工业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兼并重组。
  (二)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我省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建立混合所有制企业,对民间资本进入不设置附加条件。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继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引进职业经理人。完善国有企业改革、兼并重组等考核评价体系。
  (三)平衡地区间财政利益关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精神,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办法,执行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政策。省内跨市企业可比照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管理。
  十、组织领导
  省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省域内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企业兼并重组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政策执行情况评估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完善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设立企业兼并重组热线电话,受理并汇总企业在实施兼并重组过程反映的问题和困难,由省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予以答复并协调解决。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切实做好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工作,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和服务体系,积极协调解决本地企业兼并重组中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有关重大事项及时报省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工作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201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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