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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房屋出租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发文部门: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6-11
实施时间: 2014-6-11
失效时间: 2015-6-30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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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房屋出租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湘财税[201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本着依法治税、方便征纳、关注民生的原则,经市局研究,现就我市个人房屋出租有关税收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按以下方式计征税费
  1.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0元以下的,按5%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其中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
  2.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0元(含)以上的,按7.65%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其中房产税4%,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075%,教育费附加0.045%,地方教育附加0.03%,个人所得税2%。
  3.个人出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4.个人出租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包括门面、写字楼等)取得的租金收入按以下方式计征税费
  1.个人出租非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0元以下的,按13%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其中房产税12%,个人所得税1%。
  2.个人出租非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0元(含)以上的,在城市市区的,按19.60%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其中房产税12%,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个人所得税2%;在县城、建制镇的,按19.50%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其中房产税12%,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2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个人所得税2%;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按现行税收政策计征税费。
  3.个人出租非住房应缴的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国家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征。
  三、个人房屋出租收入中无法划分租金收入、物业管理费和代垫水电费的,或划分比例明显不合理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6月11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房屋出租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公告》的公告
发文文号: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发文部门: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5-6-30
实施时间:2015-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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