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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国资委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国资产权[2008]2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8-8-29
实施时间: 2008-8-29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阅读人次: 2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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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企业:
  现将《广州市国资委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我委反映。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广州市国资委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维护对境外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确保跨境国有资本合规有序流动和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境外企业,都应由其投资企业的市直属企业及时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委”)办理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市直属企业是指由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境外企业是指由市直属企业或其所属企业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以下简称“境外”)登记、注册的企业(公司)和非经营性机构。
  境外国有资产是指市直属企业或其所属企业以国有资产(含国有法人财产)向境外投资设立的企业以及非经营性机构中属于国有的各项资产。
  境外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境外企业的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境外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境外企业占有、使用境外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市国资委核准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国家对境外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和境外企业合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
  第三条 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市直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状况进行登记。
  第四条境外产权登记分为立案产权登记、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和年度检查产权登记。《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分为立案登记表、占有登记表、变动登记表、注销登记表、年度检查登记表。
  第五条境外国有资产立案产权登记适用于新批准的境外投资项目。经批准在境外设立的机构和投资项目,在政府授权部门审核颁发批准证书及相应的批准文件后、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汇出资金之前,必须到市国资委办理境外国有资产立案产权登记。
  第六条 办理立案产权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申请及其电子版;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市直属企业或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企业的书面文件及相关资料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和建立公司的协议、合同复印件;
  (五)国有资本金的来源证明(包括银行进账单、律师法律文书或当地具备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审计报告披露的说明资料)及国有资产出资的财务处理凭证复印件;
  (六)非货币性资产作价投资的,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和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七)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公司注册证书》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为境内企业的还应当提供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八)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七条 新批准设立的境外企业在境外正式注册后60日内需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申办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申请及其电子版;
  (二)《境外国有资产立案产权登记表》复印件;
  (三)《境外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一式四份;
  (四)在驻在国(地区)进行项目投资和公司注册的法律文件复印件;以个人名义注册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的相关法律文件复印件;
  (五)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八条没有办理立案产权登记但实际已在境外注册的企业,应补办占有产权登记。在补办占有产权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申请及其电子版;
  (二)《境外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一式四份;
  (三)市直属企业或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企业的书面文件及相关资料复印件;
  (四)以个人名义注资的,提交授权委托的相关法律文件;
  (五)境外公司章程和设立该公司的协议、合同;
  (六)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公司注册证书》复印件,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没有发生经济业务的壳公司或离岸公司除外),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需提交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七)出资证明凭证,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提交具备当地执业资格评估师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国有资产出资的账务处理凭证复印件;
  (八)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九条 境外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企业名称、住所、所属企业集团、国有出资者、中方执行董事或董事、国有股权比例、企业国有资本、以个人名义持有企业股权或拥有物业产权等情况的变化,应办理变动产权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申请及其电子版;
  (二)《境外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一式四份;
  (三)市直属企业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企业章程事项变动的提交修改后的企业章程;
  (五)境外企业国有资本变动的提交企业实收资本(股东变动)财务处理凭证及国有资本出资人的投资账务处理凭证复印件;
  (六)涉及境外企业出资人变动的提交新增加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十条境外企业再投资(含货币性与非货币性的投资)设立分支机构或投资项目,应根据第七、八、九条的规定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第十一条 境外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时,应经境内有关部门批准在对资产进行评估、清算和处置后9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一)境外企业分立、撤销、被兼并、被合并或破产;
  (二)境外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
  (三)发生对境外企业失去实质控制权的其它情形。
  第十二条办理注销产权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申请及其电子版;
  (二)《境外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一式四份;
  (三)审批单位批准注销产权的文件;
  (四)当地的有关法律文件;
  (五)需要处置实物资产的提供具备当地执业资格评估师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六)境外企业财产清算报告书;
  (七)经当地会计师事务所确认的并经直属企业审核的资产负债表及编制说明;
  (八)最近一次产权年检登记表及其占有产权登记表;
  (九)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申请办理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立案产权登记、占有产权登记、产权变动登记、注销产权登记所提交的企业报告,其报告要求简单扼要说明申请办理事项的由来和申请要求,申请办理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复印件一律要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四条 对境外企业实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年检登记)制度,检查境外企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情况,主要包括:
  (一)按规定办理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立案、占有、变动产权登记情况;
  (二)境外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及其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三)境外国有资产的安全、保值增值情况;
  (四)境外国有资产的权益状况;
  (五)以个人名义持有企业股权或拥有物业产权的情况。
  (六)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境外企业的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由市直属企业组织负责,应在每年9月30日以前完成,并统一汇总上报市国资委备案。
  境外国有企业申办年检登记时,应填报年检登记表,并提交:
  (一)经当地注册会计师审查、签字的企业会计报表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
  (二)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和原因说明;
  (三)产权占有登记或最新一次产权变动登记的复印件;
  (四)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和有关资料应妥善保管,并建立专门档案,严格管理。
  第十七条市直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由各直属企业按资产(产权)隶属关系组织实施。对组织实施中出现漏办或不办,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市直属企业追究其领导责任;对不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境外企业和责任人员追究经济责任,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并构成犯罪,市国资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市直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在境外投资持有的各类股权和股份以及资产均应依照本规则进行产权登记。
  第十九条本规则自颁发之日起试行,并由广州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附件:1.境外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2.境外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壳公司、离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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